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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签署安置补偿协议,街道办不履行?法院支持逾期利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魅龙 贷款逾期 时间:2022-11-11 15:49:28

W公司在武汉市黄陂区某村建有建筑面积分别为2000平方米和400平方米的工业厂房。2016年10月,W公司厂房所属地段因征地需要进行拆迁,黄陂区政府横店街道办事处会同黄陂区××村村委会对W公司的厂房、地上构筑物附着物以及相关机械设备等财物进行登记造册,由在场三方签字确认,并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委托XXX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厂区财物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600万元。

2019年1月10日,街道办与W公司签订《XXX企业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在上述评估价的基础上确定由街道办补偿W公司600万元,W公司负责人当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街道办的经办人签字后,告知W公司负责人需将三份协议书带回单位加盖公章。2019年1月12日,街道办在既未将盖章的协议书交给W公司负责人,亦未将补偿款支付给W公司,更未通知W公司的情况下,将厂房全部拆除。

两年来,公司负责人多次向街道办主张补偿相关损失,街道办均以未与W公司签订协议书为由拒绝赔偿或给予补偿。后经W公司负责人查询得知,街道办已将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交至相关部门存档备案。W公司认为,2019年1月10日,双方签订的《XXX企业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是双方达成合意的表示,自街道办加盖公章之日起,该协议书即产生法律效力,街道办应依约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但是街道办至今未依约支付补偿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补偿安置协议并非完全依照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补偿金额,原、被告双方当时并未达成安置协议,只是约定先把款项领到街道,补偿金额只有审计后才能确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补偿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因涉案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在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后,原告应当配合被告处理好所征用土地上的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即被告的付款义务在前,原告处理地面建筑物及附着物的义务在后。现被告已于2019年1月12日将涉案协议中原告的厂房强制拆除,导致其支付补偿款的条件早已成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6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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