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免的增值税要缴纳所得税吗?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的税率,减按2%征收。分录这么做:
借:银行存款 1020
应缴税费-抵免增值税 1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简易征收) 30
因为固定资产很早以前就做了清理,当时账面净值全部作为营业外支出列支了,所以这次没有再经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问题1:这么做分录有没有问题?
问题2:这样做的话,那减免的那部分增值税10元,就得交2.5的所得税了?不是在申报的时候直接抵减这10元?
解答:
会计分录是错误的,应交税金计算也是错误的。
根据描述,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享受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属于“简易计税”,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对于增值税“简易计税”的,只需要直接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即可。
借:银行存款 102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或资产处置损益)1000.58元(1020×(1-2%)/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19,42元(1020×2%/103%)
因为享受了增值税优惠而少缴税,导致了固定资产处理利得增加,自然是需要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是不需要单独申报。
问题2:销售自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销售收入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因此,销售自用固定资产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销售收入,而是属于“财产转让收入”,不能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等限额扣除的计算基数。
问题3:如果股东投资的固定资产没有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如何处理?
比如,股东用二手设备投资,但是没有提供该设备的销售发票。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对于企业境内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除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交易满足“小额零星”标准外,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而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则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既然已经固定资产确认的,价值肯定是超过了“小额零星”标准的,因此需要用该实物投资的股东提供该实物的销售发票。
如果股东是企业的,可以自行开票发票;如果股东是个人的,可以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28号公告规定,只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取得发票,依然是可以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因此,如果现在已经发现股东投资的固定资产没有发票,可以及时要求股东去补开发票,避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如果截止汇算清缴结束时,依然没有取得发票的,该固定资产在纳税年度内的折旧就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如果是在5年内取得发票的,可以依法进行追补扣除该固定资产的折旧。
问题4: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后所得税会提高吗?
固定资产计入费用后一次性抵扣所得税,后期所得税为什么会提高?
解答:
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本规定是直线法,另外还有一系列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包括一次性税前扣除)。无论是直线法折旧,还是加速折旧,其实固定资产折旧(计税基础)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不会变的,只是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税前扣除在时间分布上的不同。
比如,在企业享受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后,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就变为0了,以后年度企业会计核算计提的折旧就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同样,如果固定资产提前处置出售了,因为计税基础为0,没有可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转让收入就需要全额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总之,如果企业前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一致的话,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总额是没有影响的,影响的只是时间分布(存在极端的税前亏损不得弥补除外)。
问题5:“三供一业”无偿接收资产方如何会计处理,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三供一业”是以“先移交,后改造”方式进行的,移交方将固定资产无偿移交给接收方,并提供后续改造费用。根据财企【2005】62号文可依次减少“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那么接收方在接收固定资产以及后续改造费用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只能记入“营业外收入”?接收方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解答:
“三供一业”资产的划转,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等规定,都是在当地政府主导下进行的。
“三供一业”资产的性质,首先属于国有资产,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规定进行。
一、接受方与划出方不存在股权关系的,可以按照29号公告第一条“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说明:划出方将国有资产移交给政府,政府又再投入或划入接受方。
二、接受方与划出方存在股权关系的,可以按照29号公告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三供一业”资产的划转,接受方只要不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营业外收入”,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6:固定资产折旧是怎么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如何正确折旧能更好地减少企业所得税?
解答:
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本规定是直线法,另外还有一系列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包括一次性税前扣除)。
无论是直线法折旧,还是加速折旧,其实固定资产折旧(计税基础)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不会变的,只是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税前扣除在时间分布上的不同。
因此,如果固定资产折旧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总额,必须存在企业前后年度实际税率不一致等因素。如果企业前后年度的实际税率一致,且前后年度的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总额是没有影响的,只是加速折旧(包括一次性税前扣除)可以提前多扣除,带给企业货币时间价值。
比如,企业现在正处于“三免两减半”政策的最后一年,现在新购入固定资产如果一次性税前扣除了,从次年就需要做纳税调增,反而会导致多交税,因此在此时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总体上反而不划算。
反之,如果某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估计超过300万元,其他条件均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为达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就可以提早归还购买一台固定资产并且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从而让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达到企业少缴税之目的。
问题7:有关税务自查纳税影响金额汇总表中涉及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调整?
解答:
根据自查的所属纳税年度进行不同的处理。
1.如果自查的纳税年度是以前年度,且已经超过了该自查年度的汇算清缴截止时间的。
由于已经超过了自查年度的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发现了“视同销售”没有进行纳税调整的,属于漏交和漏报,应对被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同时补缴税金和按规定缴纳滞纳金(部分税务局对于自查补税的,可免);如果被查年度存在可税前弥补亏损的,减少税前可弥补亏损额。
2.如果自查的纳税年度是上年度,还没有超过了上年度的汇算清缴截止时间(5月31日)的。
如果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尚未完成申报的,直接按规定在汇算清缴中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已经提交申报的,在汇算清缴截止时间(5月31日)前可以撤回,然后重新对“视同销售”进行更正调整,更正完成后重新提交申报。
3.如果自查是本年度的,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暂时不做纳税调整。
自查的“视同销售”备查簿,可以作为年度会计核算确认“所得税费用”以及“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等依据。
问题8:我只有稿酬收入,没有其它收入,要交个税吗?
′我给公众号投稿拿了5600多稿费,没有其它收入,要交个税吗?
解答:
1.预扣预缴环节
稿酬所得的预扣税金=5600.00×(1-20%)×70%×20%=3136.00元×20%=627.20元。
2.汇缴环节
由于全年收入低于6万元,预扣预缴的税金可以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后全部申请退还。
汇缴时间:取得收入次年的3月1日-6月30日。
问题9:固定资产盘盈为什么要交所得税?
解答: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一项经济业务是否需要征税,必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的固定资产盘盈,就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因此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稿后逾期未交稿费会怎么样,税法二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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