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银行深圳分行A对某企业B的借款期限为2019.11.6-2020.5.6,后因疫情影响B企业经营困难,银行对该笔债权于2020年5月6日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6月28日第2次展期至2021年1月30日,2021年1月29日第3次展期至2021年3月31日。
二、事实认定
该笔贷款期限6个月,依据《贷款通则》第八条的规定属于短期贷款,依据《贷款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A银行展期累计10个月,违反了《贷款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但《贷款通则》并未对违反该条的贷款人后果及责任作出规定。
三、法律分析
针对此问题,最高法在(法函〔2000〕12号)回复称“展期贷款性质上是对原贷款合同期限的变更。对于展期贷款的期限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应否以此认定该展期无效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要展期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有效。你院请示涉及案件中的担保人的责任,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法发〔199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予以确认。”
最高法《九民会议纪要》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贷款通则》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民法典》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制范畴。司法实践中,违反《贷款通则》是否会影响展期合同的效力可参考《九民会议纪要》第31条的规定,具体取决于法官对于该条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涉及金融安全的规定”的认定。
那么实践中,法官是如何认定的呢?
四、过往参考判例
在深圳中院20221年4月22日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佰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案号:2021粤03民终3170号),法官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关于图雅丽公司、深圳保千里公司、江苏保千里公司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银行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贷款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上述规定仅为审查发放贷款的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且并无证据证实宝生银行违反了上述规定,未尽到应尽审查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
在(2018)最高法民申2739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法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案涉400万元主债务借款期限的确定问题。首先,如意商社与中国银行咸阳市开发区支行于1995年12月19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六条虽载明400万元借款的归还时间为1996年12月19日,但同时第三条载明借款“宽限期五年"。其次,如意集团认为借款合同中约定五年宽限期的条款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2号《贷款通则》的规定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贷款通则》中的条款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综上,A银行违反《贷款通则》的行为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观点不会影响展期合同的效力,展期合同不会因单独违反《贷款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但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每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可能也千差万别,本文当中援引公开的裁判文书中的观点仅针对特定案件的特定案情所作,其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非一定遵照援引。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金融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之下,银行违反的即使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金融监管规定的违反毫无疑问会给银行带来极大的监管风险,招致监管机构的处罚。
附法律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贷款通则》:
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2、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延伸阅读:
其他对于展期有限制的部门规章:
1、原银监会(现银保监会)2010年发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2、 2015.12《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15]395号):支农再贷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三个档次,借款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支农再贷款展期次数累计不得超过2次,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期限,实际借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
3、 2016.3 《关于开办扶贫再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16]91号)扶贫再贷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三个档次。借款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扶贫再贷款展期次数累计不得超过4次,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期限,实际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
4、 2016.7 《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5、2017.10《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6、2010.5《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搭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展期。
7、2014.4《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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