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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3日早7时许,正在战备值班的驻赣某部队军官吴某某突然接到老家亲人电话,被告知其母亲刘某娇和大哥吴某旺于昨夜被人杀死于家中。
“我非常惊慌,怎么会被杀呢?我拼命对着电话里喊赶快救人!赶快救人!我三哥说人都没了,脖子都断了,我当时几乎崩溃了。”
吴某某立即将家里发生的重大变故向部队汇报,当得到部队同意,办理完交接班手续后,他立马动身,从省会南昌赶往吉安永丰县的老家。
走进家门,眼前的一切再次让吴某某震惊。“二人倒在血泊中,身上刀刀见骨,惨不忍睹。”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曾因房屋通道排水沟被堵和开窗问题与被害人家有过纠纷的邻居吴某陆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其立案侦查并批准逮捕。
然而,吴某陆自2004年5月3日起便“人间蒸发”,直至15年后的2019年10月15日,永丰县公安局在上海将其抓获。此时,吴某陆早已隐姓埋名,成为了一名快递小哥。
2020年10月15日,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对被告人吴某陆提起公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丰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现场,吴某陆承认杀害二被害人的事实,但对故意杀人的罪名提出异议。他称自己当时作案因为情绪失控,自卫过当。公诉人驳斥了吴某陆的辩解理由,并多次提醒其注意认罪态度。经过约3小时庭审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十多年前的凶手终于归案,而被害人家属还发现,吴某陆的哥哥吴某恒当年曾因涉嫌窝藏罪被立案侦查,后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已过法定诉讼时效为由,对吴某恒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此,被害人家属不服,已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10月15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丰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一桩邻里纠纷引发的血案:
嫌犯称本为求情,情急之下杀人
据犯罪嫌疑人吴某陆供述,事情起因源于一桩邻里纠纷。他在新建住房时,因开窗采光问题与邻居吴某斌(刘某娇的三子)发生纠纷。后经法院判决,要求吴某斌将吴某陆窗户下的砖头搬走,并赔偿600元,但吴某斌没有执行到位。
“我当时肚子里面很生气,而且有一次喝酒时询问了一个律师,问他说法院执行不到位,我自己去把吴某斌家摆放的砖头搬走,如果这个时候和对方打起来,我杀死了对方两个人,是否需要我偿命?”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吴某陆供述了案发前上述心理活动和做法。
检方起诉书中显示,2004年5月2日上午,吴某陆与他人打牌喝酒,晚上八点多他与其律师通话询问若法院执行没有结果,杀死两三个人是否需要抵命。当晚21时许,吴某陆回到家中仍在想如何解决此事,想于当晚向被害人刘某娇、吴某旺求情私下解决此事。吴某陆把西瓜刀藏在左手袖子里,拿着手电筒来到刘某娇家公共的外院,先用西瓜刀把外院门栓拨开,随后进入内院来到刘某娇居住房子的厨房门口,用手指伸进门缝将门栓拨开,从厨房进入正屋。
2004年案发现场,现已成为一片荒地
据吴某陆供述,其自己当时去刘某娇家是准备求他们一家放过自己(将砖搬开),后来因为刘某娇母子开始拉扯他,用锄头打他,情急之下才想到杀人。
对此,刘某娇三子吴某斌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予以否认。吴某斌表示,他是与吴某陆纠纷的当事人。“吴某陆在建自家房时,将原本公共进出的过道及排水沟堵住。后来我们两家达成口头协议,说好了他的后墙不开窗。但没想到吴某陆在建房7年后,由于其兄弟在他家房前再建新房,挡住正面窗户采光,这才提出开后窗,我们不同意。”
吴某斌表示,事发当晚,吴某陆本想持刀找他理论,甚至杀他,但由于自己家里门锁得严实,吴某陆没进来,才转而前往不远处的大哥吴某旺家报复、泄愤。
吴某陆的哥哥吴某恒也曾在2004年5月3日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称,他(吴某陆)本来是通过刘某娇叫开他儿子吴某斌的门,然后再去杀吴某斌。
关于案发时的细节,吴某陆称自己在和刘某娇谈的时候,刘某娇从后面抱着他的腰不让他走,并叫其子吴某旺打他。随后,吴某旺拿了锄头敲在他额头上将他激怒,就立马使用藏在左袖子里的水果刀砍了刘某娇的手。吴某陆见刘某娇松开手后便想逃跑,而其子吴某旺堵在门口,就拿刀在他脸上甩了几刀。
吴某陆供述,这时刘某娇又抱住他的脚,吴某旺又拿锄头向他脸上砸了过来,于是他用左手把锄头推开,右手朝吴某旺砍了一刀,吴某旺被砍倒在地。随后他继续往吴某旺母亲刘某娇手上砍,砍了之后刘某娇便松了手。之后,他准备逃跑,但发现躺在地上的吴某旺被他砍中了脖子,奄奄一息。
“这时想到自己闯大祸了,想着都怪吴某旺母亲惹出来的事,当时越想越气,就拿起水果刀朝吴某旺母亲手上和脖子上疯狂地砍,不记得砍了多少刀,直到她没有动弹,我就准备逃跑。”
而准备逃跑时,吴某陆看到吴某旺眼睛还在眨,“我当时就想着反正已经杀死一个人,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把吴某旺也杀了。”随后,吴某陆用水果刀在吴某旺脖子上拉了一刀,看也不看朝外面逃跑了。
作案后,吴某陆还敲掉了吴某旺家的灯泡。他在供述中称,是怕吴某旺家老房子半夜一直亮着灯,别人会去他家看,怕被别人发现,缩短其逃跑时间。
案发现场照片
向哥嫂要钱后返回家中丢弃作案工具
逃离后辗转多地隐姓埋名15年
据吴某陆供述,作案后,他先后来到其哥吴某勇、吴某恒家,告知了其杀害两条人命的经过,并向其哥嫂要钱。随后离开准备逃跑时,想到其家里还有杀人穿的血衣裤和刀没有处理,之后又返回家里,将上述物品扔到公厕后的渠道里。
此后,吴某陆走到镇上一个加油站附近,偷偷扒在一个装石头的货车斗子上,然后坐着该货车到永丰县桥南附近跳车。他步行到桥南新桥墩下眯到天亮,然后去永丰县长途汽车站坐了一辆永丰到吉水的班车。
之后,吴某陆在吉水县城呆了半天,一直等到傍晚坐上了吉水县到福建泉州的大巴车,于次日清晨到达泉州。吴某陆到泉州后又乘坐公交车到达石狮,在那做了一个多月的水泥工,用工老板发现他来历不明想报警核查其身份,于是吴某陆不得不坐大巴车离开。之后辗转福州等地,最后到上海定居。被抓前,他在一家快递公司工作了四五个月。
案卷显示,潜逃的15年间,吴某陆曾用过“王印”、“李光院”、“朱同春”三个化名,吴某陆称,“这些人都是我认识的,我懒得编一个名字就套用别人名字,用于隐匿自己真实身份了。”
吴某陆交代,王印是其在福建工地认识的一个小包工头,他刚潜逃到福建时在王印手里做了一个月的事,后来王印知道他来历不明,说要去公安局报警核查其身份,他便离开福建潜逃到上海。
到上海后,吴某陆便以王印的名字生活。由于没有身份证,别人问及时,吴某陆便说身份证被小偷偷掉了。“在建筑工地没人会太关注身份证。”
吴某陆还供述,自己用王印的身份只有三个月左右时间。后来,他在上海的工地认识的一名叫李光院的工友离职时,将自己的上岗证遗留在工地,被吴某陆拾得,此后他便化名“李光院”,这个身份他一直用到了2014年。
朱同春也是吴某陆在上海工地认识的工友。吴某陆称,2013年朱同春在工地做事时身份证掉了,自己2014年无意中又找到了朱同春的身份证,那时朱同春已离开工地。
“由于我年龄偏大, 朱同春比我小9岁,很多工地不要我,因此只有冒充朱同春的身份去工地干事。”吴某陆在交代潜逃经历时说。
拿到朱同春的身份证后,吴某陆便又化名朱同春,直至2019年10月15日于上海被警方抓获。
被告人当庭称防卫过当
公诉人提出不同意见
吴某陆被抓一年后,2020年10月15日,吉安市中院在永丰县法院对其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红星新闻记者在现场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吴某陆对杀害吴某娇、吴某旺二人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进入房屋求情时,受到吴某旺持锄头攻击,才拔刀进行防卫,杀害二人属于防卫过当。同时,吴某陆提出,本案是以邻里纠纷引起,希望得到法律从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询问吴某陆,“既然去求情,为何要带刀,还要拿刀捅人家?”
吴某陆辩称,求情时没有将刀露出来,直到吴某旺拿锄头砸自己的头,刘某娇抱住他的腰,这才拿出刀来剁她(刘某娇)的手。
此前,吴某陆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供述,其作案使用的是一把长30公分左右的西瓜刀。而据公安机关物证提取笔录,涉案刀长49cm,其中刀刃长35cm。
对于去求情为何携带刀?吴某陆辩称,直接敲门进吴某旺家会与他们打架,他了解到吴某旺家的门很难敲开,用刀可以把门栓拨开,所以去之前藏了把刀在左手袖子里。
而为何晚上去吴某旺家求情?吴某陆解释为,他家里死要面子,晚上去求情,不让别人知道。
对于吴某陆的说法,被害人亲属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九华当庭反驳道,吴某陆一直强调其带凶器前往被害人家中是为了协商房屋相邻权纠纷事宜而去求情,有悖生活常理。
“吴某陆半夜携带刀具,拨开门栓闯入他人家中,有如此求情方式吗?如果说刘某娇爱面子,在白天大庭广众之下向刘某娇求情,刘某娇不是更有面子吗?”周九华说。
对于吴某陆的说法,公诉人在庭审中也向法庭进行了答辩。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吴某陆与两被害人家之前存在民间纠纷,完全可以寻求司法机关帮助,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理由。
同时,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及证据,不能得出被告人吴某陆具有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性质。公诉人表示,被告人称案发当晚9点多携刀进入被害人家中原是为了求情,对于农村而言已是深夜休息时,这一说法本就不符合常理。且该说法仅有被告人供述,公诉人在审查案件材料时,本着刑法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信了这个说法。但从客观证据来说,这仅是被告人单方面说辞。而案发后,有两名证人证言显示,被告人曾打电话询问律师,询问“杀几个人是否要偿命”之类的话,公安机关对吴某陆的审讯也印证了上述说法,由此可见吴某陆案发当天充满怨恨、不满的情绪。
此外,如按被告人所说是去求情,他闯入被人家中,求情不成,完全可以立即离开。从案发现场看,两被害人受到攻击的为头面部、颈部、胸部等要害部位,砍杀行为也是无节制的,从中可见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
案发时,被害人刘某娇、吴某旺分别为75、55岁,而嫌疑人吴某陆不满38岁。
司法鉴定显示,刘、吴二人均系他人用锐器砍断颈动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害人吴某旺的气管被切开,气管内充满淡红色泡沫状液体,证明吴某旺在气管被切开后非常痛苦的呼吸、喘气,至最后死亡。”周九华对红星新闻记者解释道。
红星新闻记者在庭审现场注意到,在三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吴某陆对其故意杀人行为仅口头表示歉意,更多是为自己辩解、开脱。当为吴某陆进行法律援助律师询问他对杀人行为是否后悔时,他甚至表示,“没有什么后悔不后悔的,现在没有后悔药。”吴某陆还在法庭上称,其在逃亡过程中心情也遭受到了常人无法领受的煎熬与痛苦,妻儿不能相见,时间让他受到了人世间最大惩罚。
检方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意见时指出,被告人家属在案发之后代为赔偿10000元,至今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建议对其从重处罚。
警方于2004年讯问吴某恒笔录,可见其供述“1张100元红色钞票,交吴某陆手上”
被告人之兄曾被指涉嫌窝藏
检方以超过追诉时效不起诉,家属已申诉
2004年5月,吴某陆涉嫌杀害刘某娇、吴某旺母子案发后,其兄吴某恒曾因涉嫌窝藏罪,于2004年5月3日被永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刑拘。但当时因吴某陆未归案,同年5月1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05年5月11日解除取保。
吴某恒于2004年5月3日被公安机关讯问时表示,案发后,吴某陆打电话给他,让他开门,打开门后,吴某陆便窜到他卧室内,告知了他杀害刘某娇、吴某旺母子俩的情况。并对吴某恒说自己身上只有几十元钱,问他能否多借一点。“这样我给了一百元钱,一张100元红色钞票,交吴某陆手上。然后吴某陆在我面前下跪,起来后转身便离开了我家。”
询问笔录显示,吴某陆走后,其哥吴某恒便关好门,躺在床上。隔了五十分钟左右,吴某陆又打电话给其哥吴某恒说怎么办,吴某恒说他(吴某陆)犯了这么大的法(指杀人),自己看着办,要逃,就要走得越远越好,不要回来,回来就会枪毙。
2020年7月9日,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窝藏犯罪已过法定诉讼时效为由,决定对吴某恒不起诉。
红星新闻记者查阅案卷时发现,公安机关于2004年5月3日-4日对吴某恒的6次讯问笔录中,吴某恒9次提到自己拿100元钱给吴某陆的行为。并多次提到告知吴某陆逃得越远越好。此外,吴某恒还提到,看到妻子从皮包内拿了几张零钱出来,但没看到其妻给吴某陆钱的情景,不知道其妻是否给了吴某陆钱。
2019年10月吴某陆被抓后,吴某恒于同年12月11日因本案再次被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又于2020年6月被永丰县检察院取保。
2020年7月9日,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窝藏犯罪已过法定诉讼时效为由,决定对吴某恒不起诉。
永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参照刑法八十七条规定,该案的诉讼时效为吴某恒2004年5月2日实施窝藏行为起十五年,即至2019年5月2日。
同时,永丰检方认为,2004年5月2日吴某恒实施窝藏行为次日便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其窝藏对象吴某陆未归案,吴某恒一直未受刑事处罚,直至2019年10月15日吴某陆被抓获。而在此期间,吴某恒一直在家务农,没有逃避侦查和处罚行为,根据刑法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此,被害人家人不服,认为永丰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以2004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2日为本案诉讼时效不适用《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规定,对《刑法》第八十八条适用错误,向其上级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吴某恒解除取保后,该案仍处于侦查期,因此对于他的审查起诉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该案受害人另一代理人,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瑞华说。
10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在永丰县法院庭审现场见到了吴某恒,他对给予其弟吴某陆钱财,帮助其潜逃一事予以否认。
10月16日,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回复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申诉案件正在办理中,会依法办理。
事发多年,作为军人的吴某某始终对自己有一种自责,“都说军人保家卫国,而自己却连老娘和大哥都没保护好。军人军属在丧母失兄精神折磨的阴霾中煎熬度过十余年,这种精神创伤永远无法弥补。”
现如今,他最大的愿望就是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让母亲和大哥安息。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发自 江西永丰
编辑 柴畅
永丰刑事律师,军官值班时母亲长兄被害,疑凶逃亡十五年变换3次身份后被抓,其兄曾涉窝藏罪但被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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