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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润刑事律师,惩罚是为了不惩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21:57:05

几天来,又一话题占据了媒体,这就是辽宁大连10岁女孩被家住同一单元楼的13岁男孩蔡某某加害身亡,由于蔡某某未满14周岁,免予追究刑责的事件,此事再次引发舆论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划定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该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1979年刑法典编纂时确立的,距今已有40年。而40年来,我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网络的普及,未成年人接受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广,“自我意识”过早觉醒,今日的14岁少年与40年前的14岁少年早已不是一个概念。有调查表明,90年代以来,青少年犯罪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民法总则》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调至8周岁。所以,有人建议把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至12周岁。

但有人质疑调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解决问题吗?一些低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知道自己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才有恃无恐。刑事责任年龄调低到12岁,依然会出现11岁的罪犯。那么问题在那里?就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再一次成为公众诟病的对象。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规定中的如何“挽救”、如何“惩罚”均无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形同虚设,再结合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使很多家长及未成年人都直观的理解为,“14岁以下,杀人白杀”。山东省东营市增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杀人事件,扈某因琐事持刀杀死同学,并扬言“反正我才14岁,杀人不必偿命”而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普及,不少孩子也对这一点认识的特别清楚,“未满十四周岁不负担刑事责任”。于是他们就利用这一点,故意兴风作浪。再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上述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罪犯本人及家属几乎对犯罪没有任何心理顾虑。而对未成年罪犯的信息保护也使他们可以再无任何心理负担的情况下混迹于其他未成年人当中,对其他未成年形成威胁,特别是犯有严重的暴力犯罪与性犯罪未成年罪犯,威胁就更加明显。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未成年人,但从几起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来看,法律存在未成年严重暴力犯罪轻易脱罪的漏洞。对犯罪者的过分宽容,不但是对受害者的不公,也让预防犯罪的效果打了折扣。而没有惩罚的保护无异于“纵恶”,更不要将《未成年人保护法》 变成未成年罪犯保护法。值此该项法律大修进行之时,希望立法者关注民众的呼声,将此法修的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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