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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条款,刑事案件中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与适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13:29:10

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主体是否存在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对其最终承担的刑事责任有着至关重要的的影响。本文通过整理和归纳常见从轻、减轻处罚内容的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参考案例,简要阐述刑事案件中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

一、刑法条文中常见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具体情节

处罚方式

刑法条文

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

应当从轻或减轻

第17条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减轻(或免除)

第20条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应当减轻(或免除)

第21条

中止犯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第24条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第27条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应当减轻(或免除)

第28条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

具体情节

处罚方式

刑法条文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第19条

预备犯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第22条

未遂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第23条

自首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第67条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从轻

第67条

(其中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

立功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重大立功或可免除)

第6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可以减轻或免除

第164条

(挪用资金罪)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

可以从轻或减轻,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

第272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可以减轻(或免除)

第276条之一

(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第383条

(情节更为严重的)可以从轻

(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第390条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

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

关于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以下列举部分常见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1、初犯、偶犯的,一贯表现良好的

2、积极退赃、退赔,有悔罪表现的

3、自愿认罪的

4、被害人存在过错的

5、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亲属谅解的

6、在羁押期间表现好的

其他

诸如达成刑事和解的、自愿认罪认罚的、完成刑事合规的亦可在定罪量刑时获得刑事责任从宽的效果。

参考案例

案例一:金某某受贿案

被告人金某某,女,安徽省某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安徽省某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承建工程项目、销售医疗设备、销售药品、支付货款、结算工程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61.1万元、4000欧元。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17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98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已积极退缴全部赃款。

经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认定,金某某受贿案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持续时间长、在安徽省医疗卫生系统有重大影响。但金某某自监委调查阶段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尤其是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且真诚悔罪,认罪彻底稳定,全部退赃,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相应从宽。检察机关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该案,与金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4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该案。法院认定起诉书指控金某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采纳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金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金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量刑分析:该案中,金某某犯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属法定情节;认罪悔罪全额退账,属酌定情节;且认罪认罚。经充分考虑其在该案中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金某某在法定性幅度内获得从宽处理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案例二:鹦鹉案

2016年4月,深圳男子王某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6只鹦鹉。其中有2只自己繁殖的“小太阳”鹦鹉和4只玄凤鹦鹉。事发后,警方还从王某家查获45只鹦鹉,经鉴定分别是35只小太阳鹦鹉(人工变异种)、9只和尚鹦鹉、1只非洲灰鹦鹉,均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

一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贩卖2只“小太阳”鹦鹉证据充分,另查获的45只被保护鹦鹉待售,属犯罪未遂。2017年3月30日,一审判决王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对王某量刑过重,王某所提请求从宽处罚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2018年3月,二审宣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王某承认知道涉案鹦鹉为法律禁止买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仍非法收购、出售,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某为了牟利而非法收购、出售47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鹦鹉,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综合考量王某能自愿认罪,出售的是自己驯养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鹦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45只鹦鹉尚未售出等情节,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第二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量刑分析:该案中,王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该案45只鹦鹉尚未出售系犯罪未遂,属法定情节;如实供述系坦白属法定情节;考虑涉案鹦鹉系人工驯养繁殖、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特殊情况”属酌定情节。二审法院法定减轻与酌定减轻并用,依据《刑法》63条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直降两档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作者简介

连 超

专注于经济犯罪研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反商业贿赂、反舞弊、不良资产处置、不动产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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