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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刑事律师,律媒社在现场|-第五届鹭岛刑事法论坛成功召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06:58:11


2020年9月25日下午,“法律人·美丽鹭岛自由跑”活动在环岛路·胡里山炮台火热开跑,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刘桂明老师担任领跑,并以邱祖芳主任提出的口号“快乐工作50年、健康生活90年”结束奔跑!


9月26日,第五届鹭岛刑事法论坛暨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三周年庆在美丽厦门隆重举行。本次论坛由厦门市法学会指导,厦门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主办,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承办,来自北京、重庆、广东、浙江、上海等地学者、专家、律师及媒体共聚一堂,就“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控制与金融犯罪辩护”的主题,进行了深层次的交流与分享。


开幕式

“今天是一个好日子,第五届鹭岛刑事法论坛暨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三周年庆在此召开,这是一件好事,也是一件大事,更是一件喜事。”论坛在《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刘桂明幽默的主持开场后,正式拉开帷幕。

厦门市委政法委委务会议成员、厦门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吴少鹰,代表厦门市法学会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提出:金融犯罪是当今社会较为多发、危害极大的犯罪类型,一直以来都是刑事司法关注和打击的重点;而金融风险则是当前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迫在眉睫。

此次论坛,聚焦金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急迫解决的、多发的、疑难的问题,从理论和实务的层面进行探讨、分析,深入切磋,破解难点,形成共识,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

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党支部书记/秘书长詹琳提出:厦门市地方金融协会是全国副省级城市中首个承担跨金融行业自律及行业服务职能的地方性社会组织,将立足于发挥行业职能,引领厦门地方金融业走向合规经营。并希望能借此论坛机会,与各界携手,加强关注地方金融相关法律研究、指导、宣传,为厦门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在法律上保驾护航,提供更好、更高质量的营商环境。

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长、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达瓦扎西律师,首先代表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对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以及中心成员律师乃至律师所在的律所给予的业务培训、专业研修以及学术/业务交流活动的帮助表示感谢!并希望借助此次论坛,加强西藏与中东部发达地区律师的联系,推动双方的合作、交流,共同发展,实现共赢!

厦门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西政刑辩研究中心研究员/执行主任、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邱祖芳,首先对与会嘉宾及人员的到来,表示最诚挚的欢迎和感谢!邱主任认为,金融风险关系到国家的金融安全、经济稳定、社会稳定、政治稳定,希望能通过此次交流,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只做刑事合规业务,其他的涉及到诉讼的都不做,没有竞争,只有合作,希望有更多的同行与之合作。

嘉宾精彩致辞过后,论坛进入了颁奖环节。

主题演讲

一、金融诈骗类犯罪中“骗”的理解与适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伟,通过五个方面为大家分享了《金融诈骗类犯罪中“骗”的理解与适用》,即:

1、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涉及到金融诈骗本身的类型化特征的勾勒,也合议性地涉及到在具体司法裁判过程中如何理解金融诈骗;

2、金融诈骗类犯罪中“骗的程度”的理解,不仅仅是对行为人自身的行为判断,还要针对相对方的行为判断整体骗的程度;

3、金融诈骗类犯罪中被害人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被骗”方,不能因为单纯的行为链条做共犯性认定,而要根据不同行为人实施的情形加以判断;

4、被害人是否遭受财产损失“骗”的认定,不仅仅是数额认定,同时涉及金融诈骗犯罪的具体认定;

5、非法占有目的对金融诈“骗”的认定,主观性的内容,在所有案件中争议性都是非常大的,不光是故意和过失的判断,还包括主观性要素的判断。

二、刑法的人民性及其实现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忠林,认为法律的人民性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又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而且这个忽视会产生很严重的问题,将给法治带来致命的破坏。刑法的人民性是现代法治的人民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应当是人民的意志在刑法中的体现,制定、理解、使用刑法的国家权力只能属于人民。

实现刑法的人民性,有两个基本措施:1、在观点和理念上,刑法的制定、理解、使用必须以常识、常情、常理为基础、为指导、为判断标准;2、在制度上,必须要加强,从根本上保证法律能够让人民的意志变成现实,而司法制度是最终能保证法律的人民性变成现实的一个关键环节。

厦门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北京尚权(厦门)律所执行主任李月玲,厦门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西政刑辩研究中心研究员/执行主任、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邱祖芳先后主持了主题演讲环节。


分单元探讨

「第一单元」金融机构刑事合规与金融监管

1、探讨金融机构刑事合规的必要条件

西政刑辩研究中心研究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企业合规中心主任廖莘提到:2020年,对于刑辩律师来讲,一定是刑事合规元年。刑事合规制度,已经势在必行;建立健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律师重点要做好“磨刀”工作;刑事合规制度的设立,在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核心中,首先要取得谅解,二是要配合调查,三是要打造合规计划。


2、金融监管失责——P2P大范围涉罪的重要原因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靖霖所律师张兆松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位,是造成P2P大范围涉罪的重要原因,给国家、个人和企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并启示如下:1、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不能一哄而上,更不能搞大跃进,要稳妥;2、创新监管模式,努力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治理迷局;3、坚守罪刑法定原则;4、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和轻刑化原则。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蔡华律师,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万金锋,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于天淼律师,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张美妹律师参与了本单元议题的与谈,并就相关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第二单元」金融犯罪的证据审查及其证据规则建构

1、大数据技术在金融犯罪侦查中的应用与规范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院长马方,主要从大数据技术在金融犯罪侦查中的应用、大数据技术应用的侦查学思考以及大数据技术应用的法律规范该怎样进行审查和判断三个方面展开交流,并着重介绍了任意侦查、技术侦查与侦查技术、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的概念、区别与联系。

2、网络金融犯罪技术分析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江汉祥提出:第一,现在的诈骗案件不是纯诈骗案件,实际上已经跟多种案件类型交织在一块。第二,现在窝点的主要实施者和幕后者都转移到了境外,带来了很大的侦查难点。第三,因新技术、新手段的使用,给侦查机关带来非常大的难点,虽然大数据对我们是最有效的,但对诈骗分子不一定有效。第四,第四方支付造成资金流转非常复杂,加大了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

北京尚权(厦门)律所管委会主任/职务犯罪部主任边明舒,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部主任、刑法学博士吴美满,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国章,第三届盈科全国刑委会副主任、深圳律协商事犯罪辩护与预防专委会秘书长秦建军,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张雄飞参与了本单元议题的与谈,并就相关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第三单元」金融政策演进与金融犯罪生成之交互关系

1、金融政策演进与金融犯罪生成之交互关系

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白晓东从四个方面展开了交流,并提出:1、司法处置存在困境,很多罪名遭受质疑;2、现在很多经济损失等同于法益侵害,明显有问题;3、民间金融违规,当作一般诈骗,向传统罪名归集;4、政策导向与法益保护的乖离。白院长认为,只有把民间金融回归到国家层面,才能真正证明这种犯罪可以跳脱出这种所谓的逻辑怪圈。

2、私募基金备案政策变化的刑事影响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刑专委执行委员兼秘书长、西政刑辩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凯丰,主要为大家讲述了私募基金备案政策的演变过程,尤其是2020年9月11日,证监会就《加强私募基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发布,所带来的影响:1、监管实质化、严厉化;2、备案的要求外延明确,事项细化,可以作为刑事合规业务的指引;3、对于已经起诉的案件,备案不能作为免责抗辩理由,还是要回归募、投、管、退各个环节进行具体分析。

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部主任施小玲,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国文,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吴国贵,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陈会,北京盈科(厦门)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盈科刑辩学院副院长张锦前参与了本单元议题的与谈,并就相关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第四单元」金融创新的刑事风险与刑罚限度

1、金融创新的刑法边界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小彪,从金融创新带来的现象与问题、实践面向规范底线和刑罚限度进行了初步探索,认为金融创新需要遵循金融本性和基本规律,兼顾公正效力,坚守规范底线,不能突破禁止性规范的底线,刑法要包容创新,预留创新空间,恪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

2、漫谈刑事视野下的数字货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程闯,基于数字货币的特殊性(有限的数字货币供给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去中心化导致政府无特权干涉市场交易行为),认为其在金融地位上无法取代法定货币,且在刑法视野下,数字货币应当认定为计算机系统的数据而非财务,并呼吁:面对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刑法学研究不应固步自封、闭门造车,而需贴合实际、走进实际。

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质量管理部主任叶聪,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唐稷尧,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万志鹏,厦门农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厦门农商银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吴红,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吕平参与了本单元议题的与谈,并就相关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第五单元」金融犯罪之成立条件与个罪研究

1、集资犯罪中被害人与集资参与人的界分及适用意义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文惠以“超个人法益理论”和“自我决定权理论”作为依据,通过对集资参与行为的自我决定、出资行为的理性决定、风险识别与承担、贪利动机对被害性影响等角度提出,谴责论并不合理,被害人与参与人应该是包容的关系,而非等同或排斥的关系,并具有适用意义。

2、P2P刑事案件“刑民同步”办理模式可行性探讨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陈艺尹,通过以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合理运用、构建涉案财物高效处置机制、依法支持平台追讨债务、“出借人委员会”的适度参与以及将退赃退赔情况作为重要的从轻情节等方面提出“刑民同步”办案模式,且在保障案件处理的公开透明、提高涉案财产的追缴与处置效率、促使涉案财物以较为公允的价格处置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徐翰清,赖传玉检察官,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利群,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辛本华,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兴文参与了本单元议题的与谈,并就相关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圆满落幕

活动最后,陈小彪副教授做了精彩总结,并由邱祖芳主任致闭幕词。

合影留念

感谢

感谢本届论坛承办方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对论坛会务工作的辛勤付出,祝愿鹭岛刑事法论坛越办越好!


文字 | 郑彬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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