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某涉嫌盗窃罪案办案小结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日简某在A超市购物,结账时其携带的背包里有未结账的羊肉,被超市经营者陈某发现并报警。同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立案,次日被刑事拘留。简某在第一次询问中供述先后5次在该超市盗窃羊肉,但在后续的审讯中多次改变供述内容,只承认被传唤当日的盗窃行为。2020年1月2日侦查机关以嫌疑人多次作案为由,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至2020年1月31日简某被取保候审。
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日以嫌疑人供述、监控视频截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指控简某4次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对嫌疑人讯问、听取辩护人意见后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在完成补充侦查后,于2021年1月又一次移送审查起诉。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于2020年11月22日,委托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担任其辩护人。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接受,并明确拒绝认罪认罚。辩护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向检察院递交《不予起诉决定申请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在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及时阅卷,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再次2次递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最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检察院于3月5日解除简某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三、辩护思路
(一)程序问题的辩护
在办案过程中要以刑事程序法为依据,指出办案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法的规定,或者在办案过程中有严重侵犯被告人基本权利的行为,从而否定某一证据的有效性或某一诉讼行为的有效性,达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案中存在2个程序性辩护要点:
1.本案存在“诱供”的情形。简某第一次审讯中供述5次盗窃,但在后续的审讯中均只承认案发当日的盗窃行为。在第二次审讯中,“翻供”的原因是办案人员存在“诱供”,嫌疑人在第二次笔录供述,自己受到侦查人员的“诱供”,所以不认可第一次承认五次偷窃的供述。嫌疑人的妻子的住院记录单,嫌疑人在会见时供述的“侦查人员利用焦急回家陪护住院的妻子的心情,诱导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可能存在。
2.本案存在“先证后供”的情形。简某在案发当日9时左右被传唤,但在下午15时46分才第一次讯问,中间间隔近5个小时时间。侦查机关存在先调取嫌疑人近期进出超市的监控录像,先证后供,以监控录像的时间,利用嫌疑人在焦急家里妻子流产需要照顾的心情,根据监控截屏时间点作了偷窃供述,自证其罪。
(二)事实和证据问题的辩护
盗窃案件的“人赃俱获”是人们普遍认知中比较朴素的认定标准。那么盗窃罪中必须要嫌疑人与不正当取得的财物同时被捕获吗?答案是否定的。其实盗窃只要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盗窃事实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在事实与证据方面存在以下3个辩护要点:
1.犯罪行为定性的证据不足。因为侦查机关技术水平、人力成本等方面的制约,往往没有当场查获的盗窃,很难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证据比较常见: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犯罪的视听资料;被害人对涉案赃物的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犯罪遗留在犯罪现场、犯罪工具、犯罪对象上的指纹、足迹等所做的鉴定;在犯罪嫌疑人身边、住处或其他相关地方发现的赃款赃物及提取笔录;犯罪嫌疑人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等。这些证据需要相互印证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而侦查机关在实践中往往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主,辅以被害人及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就指控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显然存在较大的证据链条缺失。
本案涉嫌盗窃的金额不大,远未达到立案标准,所以涉嫌盗窃行为的次数尤为重要,是罪与非罪的关键。辩护人在法律意见中,对侦查机关指控的几次盗窃行为首先从行为定性上一一进行分析,认为只有案发当日的行为能够认定,其余几次指控是缺乏证据的。本案中盗窃行为的定性证据存在以下问题:⑴侦查机关没有提供监控视频,仅提供监控截图。只能证明嫌疑人有到过上述地点,而无法证明嫌疑人存在盗窃行为。⑵报案人陈述在核对“供货单”与“出货记录”时发现嫌疑人前面几次的盗窃行为,但报案人却没有举证指控嫌疑人涉嫌几次盗窃当日的相关单据,并形成对比数据。⑶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的证言在时间、物品、情节描述等多个方面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印证。⑷补充侦查时隔一年,证人仅凭模糊记忆所作的精确陈述。而人的记忆力毕竟是有限的,如果有人对发生很久以前的、并不重大的事情细节陈述得相当清楚具体,那就是不合常理,其真实性无法确定。上述证据无法相互印证或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证据链条脱节,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
2.犯罪数额认定的证据不足。数额认定往往是盗窃罪的焦点。一般来说数额认定有按购进价、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国家定价、指导价的最高限价等;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无公开价格的按照核定价等;有价票据等按照成交平均价、票面数额、可提货物价等计算;旧物、残次品按照核定价、评估价、折价等。
本案嫌疑人涉嫌盗窃的数额认定虽然不是案件的关键,数额是认定盗窃行为的辅证。辩护人也从3个方面发现问题:一是从原始报案材料以及涉案财物的确认等方面综合判断,没有证据证明报案人的经济损失;二是侦查机关未对损失金额进行鉴定评估,也无法证明财产损失金额;三是报案人的“供货单”与“出货记录”对品名、数量、金额上均比较混乱。
4.既遂与未遂认定存在争议。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倾向于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这种观点在刑事辩护中,往往成为辩护的焦点。
本案中,超市盗窃金额不大、体积较小的商品。如果以“失控加控制说”观点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包中、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辩护人提出: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行为时所处的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超市盗窃以“失控加控制说”认定显然不妥,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和可预测性,可能会造成刑罚的滥用。例如,普通人在超市购物难免疏忽涉及上述行为,如果一概认定为盗窃既遂,人们对超市购物行为将无法预知后果。
本案嫌疑人供述有一次因为疏忽将羊肉放在随身携带的包包里面忘记结账,还有几次产生了盗窃的想法,但因为超市人比较多,只是将物品称重后又放置在其他货架。仅仅根据行为人的供述,且其行为方式也无法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显然不能认为具有盗窃行为,更不能以“失控加控制”说认定为盗窃既遂。
(三)法律适用
盗窃罪往往涉及区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区分盗窃罪与非罪,主要依据盗窃数额、次数及行为来判断。构罪要件是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
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嫌疑人简某陈述,有几次在超市肉食类食品区称重后,意图盗窃因为人比较多,没有实施而是将肉放置在其他货架上。对于这类可能造成肉类变质的损害行为,若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或3次以上,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虽然刑法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没有“多次”的构罪要件。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因为案情比较简单,只有罪与非罪的区分,不存在此罪与彼罪的辩护空间,但在辩护中,也应注意此罪与彼罪。类似的情形还有“生产销售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等,防止不构此罪,辩称彼罪。
(四)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检察院于2021年3月5日解除简某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五)办案心得
悦华刑辩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在案件证据有瑕疵的情况下,是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要与当事人及家属多沟通,作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选择。本案当事人坚持无罪辩护,辩护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有效沟通,同时提交专业法律意见,使得本案办理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本案也有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正如辩护人在法律意见中所提:本案历时1年多,牵涉了办案机关和当事人极大精力,消耗了司法资源。嫌疑人因盗窃罪嫌疑已被羁押1月余,家庭和生活也收到很大的影响。即使认定存在犯罪行为,嫌疑人也受到了相当的惩戒,也应案结事了回归正常。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坚持自己无罪,而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也确实存在无罪的辩护空间,所以选择无罪辩护,并最终获得成功。
拘留律师辩护,盗窃罪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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