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一直是冤案的重要原因,它的危害并不仅仅是遭受暴力时身体所承受的痛苦,更大的危害在于被取证之后可能要承受的罪名和牢狱之灾。以往,对刑讯逼供的处罚,只能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而认定犯罪事实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在地位不对等、司法人员有所偏袒的情况下,遭受刑讯的嫌疑人很难证实“自己被刑讯”这个事实。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增加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内容,这一程序最大的优势在于,不需要嫌疑人证明“被刑讯”这个事实,只需要证明“可能存在刑讯”。这就大大减弱了遭受刑讯的人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他们不需要提出确切的依据来证明一个事实,只需要提出可供调查的线索来证明一种可能。
那在遭受刑讯时,如何尽可能地保留证据或者线索,如何更有效地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以避免刑讯之后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关键的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这个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法官想偏袒而不去调查的风险很大。
1、提出申请的时机:在签收《起诉书》或开庭审理时
在刑事案件移送法院之后,本人会收到法院向你送达公诉机关的《起诉书》,那么在签收的时候,就可以顺便提出申请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或者把你事先已经准备好的材料让送达人员转交给办案法官。
如果有律师,可以通过律师在这个阶段向法院提出申请。建议找律师,因为本人写的材料通常都会带上个人感情,注重描写自己遭受的痛苦,而抓不住重点;而律师可以要求召开庭前会议,专门就此情况进行调查,这也是本人难以达成的目标。
在案件开庭审理的时候,也可以直接当庭提出。一个称职的刑事法官,在遇到被告人提出这一申请的时候,都应该就此问题进行调查。如果当庭提出的时候法官没理你,那就多提几次。
2、提出申请的内容: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内容
提出的内容如果光说一句“我被刑讯逼供了”,那你叫破喉咙也没有人会理你的。暴力只是刑讯逼供中最没技术含量的内容,其他的还包括诱供、威胁恐吓,或者冻饿晒烤累之类的软暴力,所以在提出的时候,你需要根据实际进行调查的可能,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内容:
(1)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详细信息,这是必须提供的,否则根本没法开始调查;
(2)血衣、伤痕等明显可以确定遭受暴力的依据(比较少,但也可能存在,例如不让睡觉时被绑着或者铐着留下的血印);
(3)人身检查记录(或者至少提供检查时间、谁检查、记录可能存放在哪里等线索)、医疗证明(或者看守所里的医生给你开的药物、开药的时间等方面的记录);
(4)同监仓可以帮你作证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比如送往什么地方,或者已经刑满释放等),这算是最靠谱的可调查内容,所以被刑讯的具体情况以及刑讯后生病之类的异常情况一定要多告诉你的囚友;
(5)其他你能想到的可以证明自己可能被刑讯的一切材料或线索。
3、委托律师依照程序进行
如果有刑讯逼供,一般也都发生于侦查早期,在批准逮捕之后就很少再刑讯逼供了,因此在侦查初期就委托律师,也有利于固定自己被刑讯的证据和线索。此外,律师能在阅卷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本人无法发现的线索。
(1)审讯录像。
现在很多地方都已经开始在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所以审讯过程中一般不会受到刑讯,但有时候连侦查人员自己都没意识到,有些发问方式和态度是有问题的,存在诱供、威胁的嫌疑(因为其程度介于不文明讯问和非法取证之间),而作为接受讯问的本人可能自己并没有足够的业务能力来判断。
(2)比对证据。
如上面在提押时间和讯问时间时提到的,提押后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才讯问,这中间可能发生很多事情。但即使本人能提出这点,也不知道如何提供调查依据或线索。但律师可以通过阅卷,比对卷宗中提讯证的时间、笔录的时间、审讯录像的时间,并进而提出疑点。
(3)书写材料和罗列证据、线索。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干。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接受方愿不愿意展开调查,而通常情况下本人的陈述不专业、抓不住重点和疑点、罗列不出有实际可操作性的调查内容,也是接受方不同意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因之一。
4、目前实务中常见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
一般来说,作为可能是非法证据需要排除或进一步调查的情况,常见的有:
(1)辩方已经提出较大的线索或者材料证实很有可能存在 非法取证,但侦查方仅仅是给出简单的说明,没有更详细的证据或者出庭作证来推翻辩方的观点。
(2)入看守所体检时身体有伤,且入所后就马上翻供。这种需要进一步调查身体伤痕的来源,对嫌疑人入所前的笔录采信也需要十分谨慎,如果没进一步证据,一般不作为定案依据。
(3)在非办案场所进行讯问,也没有合理的理由或者解释。
(4)在讯问后即出现身体、精神上的异常。
(5)缺少相应的审讯视频(如正好就是认罪的那一次没有视频),比较可疑。
石门刑事律师,如果被刑讯逼供,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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