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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刑事律师,以养老名义非法集资怎么量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01:22:08

沈阳“老妈乐”集资诈骗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 

被告人梁闯,男,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 

被告人张岩,男,汉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  

2013年8月,被告人金家福在沈阳市成立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妈乐公司”)。2015年10月,金家福招揽被告人梁闯、张岩等人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共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以发放传单、讲课和开会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谎称投资老妈乐公司即能在一定期限后获得高额回报,且能享受免费旅游等待遇,诱骗公众投资。至2017年11月,老妈乐公司在全国开设1000余家店铺,骗取170余万名集资参与人62亿余元,案发前返还42亿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家福伙同梁闯、张岩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金家福、梁闯、张岩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予惩处。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金家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梁闯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张岩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律师说法

近年来,我国养老金融领域诈骗事件层出不穷,个别机构假借养老之名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打着“养老服务”“养老项目”“老年产品”等等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不仅仅严重损害广大民众对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严惩。

根据《刑法》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所谓诈骗方法,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如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要达到数额较大才能立案追诉。

司法解释对个人和单位诈骗数额作出了不同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备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本案系以“养老投资”为名实施养老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一些不法分子以提供“养老”项目、投资等名义,利用老年人网络知识不足、辨识能力不强等特点,采用投资理财高额回报手段设置陷阱、诱导投资,虚假宣传,实施养老诈骗犯罪,骗取老年人钱财。

被告人金家福创建老妈乐公司,以会员投资返利为名,在全国20多个省市区设立1000多个门店,以欺诈方法针对老年人进行非法集资,集资参与人达170万余人,造成经济损失约20亿元,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巨大。法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对三名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养老诈骗犯罪、坚决维护老年人“养老钱”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同时,提醒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群体要谨慎投资,提高识骗防骗能力,避免陷入犯罪分子设置的圈套。


金正义律师,湖南常德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法及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专职资深律师,企业合规师(高级),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昆明市常德商会副会长兼常年法律顾问,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5年,办理全国各类民商事、经济案件1000余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律理论素养。

专业领域:公司治理 破产清算 刑事合规 重大刑案辩护


金正义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系,08年参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专业进修学习,06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司法部A级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云南省律师协会考核批准,授予实习律师导师资格。

金正义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件有:

1、云南蒙自非法传销案

2、云铜集团挪用银行资金炒股案(涉案资金达11亿之多)

3、昆明皇家城堡涉黑案

4、聂某告深圳腾讯公司未成年人网络公益损害赔偿案

5、云南西双版纳州政府行政强拆违法案

6、昭通巧家县胡某等人涉恶案;

7、其它各类民商事经济合同、婚姻房产案件等。


金正义律师现担任多家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其经营管理活动排忧解难。先后担任和服务过的法律顾问单位有: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滇池旅游度假区分局、云南省中衡公证处、昆明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思建设云南分公司、昆明市官渡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高坡社区、昆明市湖南常德商会、昆明北京路锦江酒店、昆明如家酒店、云南伍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明野鸭湖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世华建筑公司、云南沐春服饰连锁公司等。

(金正义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执业15年资深专业主任律师,办理过全国各类案件1000余件。正义律师一依法辩曲直,正义论是?。欢迎私信咨询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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