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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苏州,虚拟货币诈骗已量刑的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4 13:30:04

刘晟、李玉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情

2018年初,陈某召集被告人刘晟、李玉洪等人,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先后聘请郑某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APP并建立域名为http://www.plToken.io的网站,该平台APP于2018年5月1日正式上线。同时,陈某、被告人刘晟、李玉洪、谷某某等人成立了PlusToken平台最高市场推广团队--PlusToken社区,通过在微信群、互联网、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方式发布PlusToken平台的介绍、奖金制度、运营模式等宣传资料,虚构、夸大平台实力及盈利前景进行宣传推广。

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载体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实际并不具备该功能。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2019年1月,为逃避法律打击,陈某、袁某将平台客服组、拨币组搬至柬埔寨西哈努克城,并继续以PlusToken平台进行传销活动。

判决

被告人刘晟、李玉洪伙同陈波等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价值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晟、李玉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晟、李玉洪退出部分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被告人李玉洪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三、被告人刘晟、李玉洪退出的赃款合计1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晟、李玉洪未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分析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可见,“拉人头”、“入门费”、“层级返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的重要外在特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具备上述特征就一定构成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上,从该罪的罪状表述来看,“骗取财物”是对本罪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一大要素。

正如陈兴良教授指出,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本质特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传销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法。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雷建斌明确提出,传销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活动,传销组织是一种诈骗组织。这种诈骗的特殊性在于,传销组织实际上建立了一种诈骗机制。在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指导意义部分论述称,“检察机关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要紧扣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件,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揭示传销活动没有创造价值,经营模式难以持续,用后加入者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由此可知,以销售商品、提供真实服务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销售模式被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

在本案中,PlusToken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但实际并不具备该功能。因此,“智能狗搬砖”本质上属于虚构产品或服务,同时,该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用户在平台投资,采用了传销的方法进行推广,包括:

1. 设置入门费:PlusToken平台要求投资者至少投入价值500美元的数字资产以开启智能搬砖功能。

2. 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PlusToken平台将会员平台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等五个等级。

3. 按层级进行返利:PlusToken平台设置了智能板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

4.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因此,PlusToken平台通过虚构的理财项目,使用传销方法推广产品,被认定构成传销犯罪。

本文作者:阮紫晴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孙俊律师团队实习律师,苏州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刑法、刑事合规、数据犯罪等领域.

孙俊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香港大学财务与投资管理硕士。2016年开始关注区块链方面的政策与法律,并购买了大量的比特矿机和莱特矿机进行挖矿。2017年在区块链行业从事投资收购工作,收购金额达到百亿。2018年-至今专注因为电信诈骗和网络赌博引起的洗钱风险研究以及处理过很多大型的经济金融领域的刑事犯罪,参与过很多解冻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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