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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科普一下安宁区刑事案再审律师,民法典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多久后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许天天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8 08:43:51

——孙玉霞诉城关区政府、城关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

通常认为,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源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法定职责的公权力属性。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效力。这些效力同时及于单方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权利义务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稳定的考虑,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效力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得再行作出变更、撤销、废止等行为。重开行政程序需慎之又慎。依照《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随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的五种职责,其中第四种职责为“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并在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另需注意的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曾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但该条例已于2003年10月1日因《婚姻登记条例》的施行而废止。从这些情况看,重开婚姻登记程序的条件非常严格。关于婚姻登记的现行法律、法规仅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重开行政程序,但对其他情形是否可以请求重开行政程序保持沉默。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97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玉霞,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住。

再审申请人孙玉霞因诉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区政府)、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城关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行终1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玉霞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行初字第182号行政判决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行终158号行政判决,对本案依法再审或予以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案涉婚姻登记行为实质上缺乏一方婚姻主体,该行政行为缺乏实质要件,原审法院支持不予撤销系适用法律错误。2.案涉婚姻登记行为没有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明显不能成立,拒绝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3.城关区政府、城关区民政局对其作出的不合法的婚姻登记行为具有撤销的法定职责。4.城关区政府、城关区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其行政行为错误有权纠正,拒绝纠正的理由不能成立。5.原审判决无视城关区政府、城关区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合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导致其丧失救济途径。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孙玉霞对再审被申请人城关区政府、城关区民政局提起本案诉讼,系请求判令二再审被申请人履行撤销甘兰城民字第号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定职责。据本案一审判决所载再审申请人诉称情况,再审申请人与案外人于2000年10月12日在二再审被申请人处登记结婚。在离婚过程中,其发现与其结婚的案外人用于结婚登记的身份信息虚假,该人根本不存在。其经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发现二再审被申请人在案外人未提交身份证明、户籍资料的情况下,即颁发结婚证。该婚姻登记行为显然缺乏一方登记主体,二再审被申请人应主动纠正该错误的行政行为。故其于2015年4月8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二再审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二再审被申请人撤销该结婚登记行为。通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法定职责可

综上,孙玉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孙玉霞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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