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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刑事律师排行(勐腊县刑事律师排行榜前十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龙菇凉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2 18:49:06

勐腊县刑事律师排行(勐腊县刑事律师排行榜前十名)

近日,勐腊县法院审理一起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勐腊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社)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等3人被指控单位受贿、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等罪名。勐腊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套取国家补贴资金174万元,并向地产公司索贿93万元。辩护人马军律师则称:174万元补贴资金已专款专用,93万元属供销社应得利益,不应认定为索贿,为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此案未当庭宣判。

1、174万国家补贴是否被挪用?

检察院指控:时任供销社主任李治军、副主任范中华以及办公室主任兼新农社资产管理中心法人曹中华,在工作中不当行使职权,采用虚假申报国家“新农村现代物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项目的手段,套取国家惠农专项资金共计174万元。

辩护律师马军:供销社在申报过程中,提供的材料都是真实的,只有一张图片是效果图,并不能认为是虚构的。174万元国家补贴实实在在用在“新网工程”项目建设上,是专款专用,并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

2、93万元应得利益还是索贿?

检察院指控:3名被告人在供销社与西双版纳某地产公司等合作开发供销社土地项目过程中,以单位名义向地产公司在合作项目利润分配之外索要工作经费和辛苦费93万元。

辩护律师马军:供销社与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时,双方签订有合作协议,合作期间,勐腊供销社提出:这个项目赚钱了,供销社也要获得一定的利益,双方口头协议,勐腊供销社从地产公司利润中提取8%。地产公司获得了应有的利益,才兑现了承诺。当年,供销社的做法得到上级供销社表彰,成为全省供销社学习的榜样。这93万元属于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应得的利益,不应认定为索贿款。

3、是贪污还是给职工奖金?

检察院指控:3名被告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以单位名义向地产公司索要的钱款43.4万元。

辩护律师马军:供销社从应得利益93万元中拿出43.4万元分给所有的职工,这些钱是供销社应得的利益,不应认为是贪污公款。(春城晚报 记者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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