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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抚顺刑事申诉律师,残疾按摩师故意伤害案宣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雨夜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7 19:03:51

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辽宁抚顺的44岁残疾人按摩师于海义在店内休息时,与酒后强行闯入店内的吕某厮打,将吕某捅伤,致吕某死亡,该案引发广泛关注。

2020年11月18日上午,法院一审宣判,于海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

2021年9月10日上午,该案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进行了二审宣判,驳回被告人于海义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于海义的姐姐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他们会继续申诉。

醉酒男夜闯按摩店

被残疾人按摩师反杀

2018年9月18日2时许,残疾人按摩师于海义在其工作的足疗店一楼休息时,被害人吕某在店外敲门称要进店足疗,因已过营业时间,于海义未开门。吕某在门外推动上锁大门,欲进入店内。于海义返回屋内取出折叠刀,来到大门附近,吕某将门推开强行进入室内,二人厮打起来。于海义持折叠刀刺中吕某腹部一刀,致其倒地。在二楼休息的丛某、王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并拨打了120及110。

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某送至抚顺矿务局医院,并于医院内逃离。被害人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吕某系被带刃利器刺中上腹部,造成肠系膜动脉断裂大失血而死亡。

案发后于海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定按摩师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8年9月29日,于海义被批捕。随后,于海义被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2019年11月15日,该案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认为,于海义于案发凌晨在其工作的足疗店休息时,被害人吕某强行推开门锁进入室内,二人发生厮打,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于海义持折叠刀刺伤被害人吕某,其行为属于防卫行为。

但鉴于被害人吕某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于海义却使用刀具进行防卫,并致被害人吕某死亡,于海义并非只能采取此防卫行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终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1月18日上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海义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海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

一审结束,于海义委托律师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上诉状。

无罪辩护未被认可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7月20日,于海义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未当庭宣判。

9月10日上午9时,该案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进行了二审宣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本案中争议较大的几点问题,二审判决书中进行了相关的说明。关于上诉人于海义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对涉案足疗店认定为非住宅有误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卷中相关证据及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供的房屋产权信息材料,证实涉案足疗休闲馆房屋用途为非住宅。案中涉及的足疗休闲馆属公共场所,亦是于海义临时居住过夜的工作单位,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宅。于海义及其辩护人所提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上诉人于海义因被害人吕某于凌晨二时许强行进入足疗休闲馆,而与被害人互相推搡后,持刀捅刺被害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海义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械捅刺被害人并致人死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于海义案发后经亲属归劝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依法构成自首。

关于上诉人于海义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吕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属于“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于海义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宣告于海义无罪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宣判结束后,于海义的姐姐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他们会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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