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地区合同诈骗罪大数据报告【2017】
附:最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量刑指导意见
前言
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数据主要
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合同诈骗罪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1.1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合同诈骗罪一审法院审理案件基本情况
1.2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合同诈骗罪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基本情况
1.2.1二审启动原因—— 以被告人上诉为主
39件二审案件中,抗诉启动二审程序的为2件;其余均为上诉而启动。
1.2.2上诉原因 —— 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上诉
1.2.3 二审审理结果 —— 二审多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结案
在39件二审案件中,直接维持原判的案件为26件;发回重审的案件为3件;二审直接改判的为9件,抗诉改判1件。
数据显示,二审案件多数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审结。
二、犯罪主体基本情况
2.1 被告人学历情况:被告人以初高中学历为主
据统计,96份裁判文书中,共有116名被告人,其中法院文书载明了64名被告人学历,在该64名被告中,有10名被告人小学学历,49名为初高中学历,被告人主要以初高中学历为主,占比约为76%,本科学历以上的被告人较少。
2.2 被告人前科情况:有刑事处罚记录的被告人比较少,占比约为7%
据统计,116名被告人中,其中9名被告人有前科,比例不到10%,与诈骗罪相比,有前科的被告人比例相对较低,且前科罪名类型相对较少,主要为诈骗罪。
2.3 共同犯罪情况:约有8%的被告人涉嫌共同犯罪,低于诈骗罪
据统计,96份裁判文书中,5件案件的被告人涉嫌共同犯罪,比例约为5%,该共同犯罪比例相对较低,单独犯罪较多。
2.4 单位犯罪情况:单位犯罪情况较少
据统计,在96份裁判文书中,只有1件案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他均为个人犯罪。
三、合同诈骗罪犯罪方式、诈骗数额情况
3.1诈骗方式——主要以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保证金或担保财产后逃匿
3.1.1 据统计,96份裁判文书中,各被告人使用的诈骗方式主要如下:
a 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案件为16件。
b 通过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案件为13件。
c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门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案件为12件。
d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案件为18件。
e 以租车之名义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协议,然后将车辆抵押变卖案件为13件。
f 其他方式 如以合作之名骗取投资款或合作款等。
3.2 诈骗数额—主要集中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据统计,96份裁判文书中诈骗数额大致如下: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有3件;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有7件;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有22件;
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有6件;
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有11件;
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有9件;
诈骗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有6件。
四、取保、自首、立功、主从犯情况
4.1 取保情况——取保成功率约为6%
据统计,96份裁判文书中,成功取保的被告人为6名,占比为6%。我所分析取保原因一是积极退赔;二是证据不足。
4.2 自首情况——自首率为4%
据统计,96份裁判文书中,只有4件案件被告人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占比4%。
4.3立功情况——未发现有认定立功情节的案件
4.4主从犯情况——40%的共同犯罪案件区分主从犯
据统计,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以相互勾结、互相配合,未区分主从犯占比较多。
五、量刑情况
5.1合同诈骗罪整体量刑情况——主要集中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5.2 缓刑情况——缓行率为5%
据统计,在116名被告人中,只有6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缓刑率约为5%,该罪缓刑率较低。
六、聘请律师情况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6.1聘请律师情况——律师辩护率为32%
据统计,96份裁判文书中,聘请律师的案件数量为31件,占比32%。
6.2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及被法院采纳情况
七、结论
通过大数据分析,我所发现太原地区合同诈骗罪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合同诈骗罪中,被告人的诈骗方式主要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继续签署或履行合同为主,因该种诈骗方式容易与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的民事纠纷行为混同,尤其是公诉机关证明被告人存在诈骗故意的难度较大,因此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容易引发争议,控、辩、审三方基于不同的视角和立场,意见较其他类型案件难以达成一致。
2、合同诈骗罪中,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比例较高,可以切入的辩护点较多,尤其是关于罪与非罪的辩护意见,容易引起法院注意。
3、合同诈骗罪中,辩护人关于数额、从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较多被法院采信,是辩护人可以争取的较好辩护切入点。
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
合同诈骗罪
1、个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合同诈骗数额达到2万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梅在增加6000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2)合同诈骗数额达到2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在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合同诈骗数额达到10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在确定2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合同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合同诈骗数额达到1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合同诈骗数额达到50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在增加10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除外):
(1)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的;
(2)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实施合同诈骗的;
(4)诈骗抢险、救灾、防汛、优抚、移民、救济、医疗、教育、征地、拆迁等款物的;
(5)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合同诈骗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合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诈骗近亲属财物的,根据近亲属的谅解程度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50%,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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