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下午17:50分,笔者看到澎湃新闻就“唐山一烧烤店多名男子骚扰殴打女性”的事件进行了报道,一时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多名男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到底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还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涉嫌犯罪,到底是涉嫌寻衅滋事罪,还是涉嫌故意伤害罪;多名男子共同实施的涉案行为,他们到底属不属于恶势力等等。这些问题成为了大家比较关心的话题。
笔者结合网络报道的案件信息,从一名刑事辩护律师角度就上述问题浅谈一些个人观点,以期能够从法律角度解答大家关切的问题。笔者总体认为:涉事行为本身确属不法应无争议,但不法不一定等于犯罪,只有严重侵犯法益的不法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男子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从殴打的现场视频材料来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能性较大;尚不能从此单一事件中判断多名男子符合黑恶势力的条件。
具体分析如下:
一、多名男子的行为确属不法,但能否构成犯罪尚存疑问
(一)不法不一定等于犯罪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同时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才可能由刑法进行规制。
“唐山多名男子骚扰殴打女性”案件中,多名男子的行为显然属于不法行为。其不法程度是否进入了刑法射程范围,即本案是否符合相关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则成为男子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从现有材料来看,尚不能肯定的得出男子一定涉嫌犯罪。
(二)女子伤情尚待认定结果
根据澎湃新闻《唐山一烧烤店多名男子骚扰殴打女性续:正在调查取证、验伤》一文内容来看,警方表示:“接到群众报警后,当时就把人锁定起来了,还在调查取证、验伤的过程。”
其中“调查取证”特别是“验伤过程”这个程序的启动,就表明女子的伤害程度尚在鉴定过程中。所以,从伤情程度目前尚未知这个角度来看,认定多名男子构成相应犯罪还为时尚早。
(三)从对公众场所秩序造成严重混乱的角度来看,本案亦有入罪的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从视频来看,烧烤店里以及后来烧烤店外的殴打行为、混乱情况,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给公共场所秩序带来了混乱,使得本案具备入罪的可能。
二、假设本案构成犯罪,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可能较为适宜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涉案行为符合刑法中哪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多名男子的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笔者更倾向于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故意伤害罪要求女性一方存在轻伤害,但目前伤情未知
从现场视频来看,男子一方拳脚相加,特别是到了烧烤店外之后,男子一方有用脚跺女子肩部以上甚至头部(公布的视频无法清晰分辨)的动作。
但有一点是确定的,根据目前警方回应澎湃新闻的表述来看,女方的伤情尚在鉴定之中。也就是说尚不能确定女子一方受伤害的程度是否达到了轻伤甚至重伤。在此情况下,认定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便缺乏伤害程度的结果要件。
(二)有轻伤害的结果,也不能排斥寻衅滋事罪的成立
《寻衅滋事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由此可知,即便女子一方存在轻伤害,也不能因此直接否认寻衅滋事罪的成立。换句话说,轻伤害的结果不是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因素。
(三)本案适用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时并不一定轻于故意伤害罪
笔者查阅新闻留言时发现,有的网民主张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理由是可以重判。但实际上本案即使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定罪量刑时也不一定会重于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显然,假设女子一方存在轻伤害,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最高可以达到五年。而适用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女子一方如果存在重伤,故意伤害罪适用时的法定刑才有可能超过寻衅滋事罪。根据现场视频来看,女子一方构成重伤的可能性有,但不是很大。当然,罪名的适用要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看行为符合哪个罪名的构成要件,而不是根据法定刑轻重来选择。
(四)取乐发泄、寻求刺激等,是本案男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动机
不管是搭讪也好,骚扰也罢,以及受到女子的反抗后的殴打行为,这些显然具备取乐发泄、寻求刺激、逞强耍横、随意性等主观动机与特点,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
三、此单一事件难以径行认定为恶势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要符合多人一般指三人以上,经常纠结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该事件曝光后,涉案男子遭到了几乎所有案外人的一致谴责,也有网民直接将该多名男子定性为恶势力。但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终归会遵循法律的规则。如果仅此单一事件,而没有调查出作为共同涉案人的多名男子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确实难以依法将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组织。另外,恶势力不是一个罪名,是从严惩处的情节。
最后,“唐山多名男子骚扰殴打女性”事件是大家所不能接受的,法律也一定会在类似案件的处理上发挥应有的作用。舆论是公民情感诉求的表达,但法律问题的处理终究会遵循其自有的规则。愿此类案件不再发生,望大家能够彼此善待对方。
马立喜 律师
于2022年6月10日晚11:36分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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