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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普及一下泰安刑事上诉律师推荐,张家慧案件反应什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兮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7 08:12:29

作者:蜗牛慢慢爬

12月4日,海南省一中院对海南省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50万元;以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对张家慧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从相关的媒体报道中,张家慧案需审视三方面法律问题。

一、张家慧如果上诉,不应由海南高院管辖

新华社报道:一审法院认定张家慧“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从这个角度看,张家慧不一定上诉,因为她“自愿认罪认罚”,且裁判也以“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作了回应。

但据新京报报道:“在一审判决当日,张家慧曾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并不认可。张家慧亲属表示,是否上诉,将尊重其本人决定。”

从这个报道中,张家慧似乎有上诉的想法。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这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就已确立。刑事二审制度既有纠错功能,也有权利救济功能,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为了实现二审权利救济的功能,明确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制度。

因此,张家慧如果觉得刑罚重了,行使上诉权,希望减轻处罚,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张家慧既然认罪认罚了,怎么还可以上诉,这分明是浪费司法资源!

《刑诉法》对认罪认罚作了相应的规定,比较重要的是: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176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从这两条中可以看出,认罪认罚的关键内容是“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而不是“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或是一审法院确定的)处罚”。

有的地方,被告人一审认罪认罚后上诉,检察机关也(报复性地)随即提起抗诉,二审时给被告人(上诉人)比一审更重的刑罚。

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理由有二:

其一是如上面所说;其二是上诉权及上诉不加刑具有优先权,即便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不能(以上诉加刑或是不予认定认罪认罚等方式)妨碍其上诉。

认罪认罚从宽不能以被告人放弃上诉权作为前提,如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上诉不加刑制度出现了冲突,只能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问题,而不是上诉不加刑制度。

审判需要良知,这固然不错,但审判制度的设计不能建立在良知的基础上,而应建立在中立的基础上。

海南一中院的上级法院就是海南高院,张家慧曾担任海南高院副院长,她受贿的事项中存在向海南高院的一些法官打招呼情况。

如果张家慧上诉了,那么就会出现原下属审判原领导,还有可能出现单位同事出庭作证的情况,违背审判中立原则。

有的被告人依法上诉,如原吉林省辽源中院民庭第三合议庭原庭长王成忠枉法裁判案一审由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审理,二审法院为辽源中院,出现了刑庭庭长审判民庭庭长的情况,虽然后来由吉林高院指定通化中院管辖,直到今天,王成忠一审判处的三年刑期都已期满,但二审却还没结束,仍被以取保候审的方式限制着人身自由。

当然,有的被告人放弃上诉,比如山东省高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今年7月29日,被山东省泰安市中院一审判处刑罚后,就没有上诉,也就避免了原下属审判原领导的情况发生。

上述案件,不管被告人是否上诉,总难免让人揣测审判的公正性:上诉的案子,有违审判中立原则;不上诉的案子,被告人是不是已经受到法院关照了呢!

张家慧案,不仅因为张家慧担任过海南高院领导,还在于本案涉及海南高院众多法官,法律界普遍认为海南高院无法公正审理此案。

因此,对于曾经担任过法官职务的被告人,确定案件管辖的时候就应考虑其任职因素,只要有可能,其原任职法院就不当出现在每一个审判阶段,尤其是一审和二审阶段。对于像李勇、张家慧这样担任过高院法官的,从第一审程序开始,应该放到外省审判。有句古语说得十分在理:民不服吾威,而服吾公!

二、行贿的律师,应该惩罚

据媒体披露的一审判决书,有18位律师向张家慧进行贿赂。这些行贿的律师,有海南省律协副会长、省政协委员等,有的还获得“诚信律师”等殊荣。行贿的数额并不低,从10万到615万不等。

《刑法》的数个条文对行贿犯罪做了规定:

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90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律师法》也对律师行贿行为作了相应规定:第49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律师群体不是查处行贿犯罪的禁区,相反,律师行贿法官,对司法公正的损害尤为严重,更应当依法惩治。

这些涉嫌行贿犯罪的律师被披露后,法律界“笑娼不笑贫”,普遍认为应当惩治这些律师,否则,司法公信荡然不存,依法治国难以谈起。目前,尚未有这些律师被惩罚的公开报道,人们正在拭目以待。

三、相关的案件,应该重审

据媒体披露的判决书,张家慧通过向下属打招呼,使请托人在诉讼中获利,事成后收受贿赂。

如2019年3月,海南省某律所律师廖哲韬通过其时任人民日报海南分社采编中心主任丁汀请托张家慧,关照其代理的陈春生、王春华与他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该案一审败诉,陈春生、王春华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该案上诉至海南省高院。

张家慧给承办法官郭龙滨打招呼,承办法官按照张家慧的意见判处,二审判决支持了陈春生、王春华一方,两人获得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廖哲韬贿赂张家慧300万元。

《民诉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张家慧一审判决可以看出,相关的案件,作为院领导的张家慧有受贿行为,有相关审判人员把领导的看法作为判决的准据法。我们几乎可以确定,判决书中涉及到的几起民事、行政案件,有很大部分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对于这些案件,应当依法决定再审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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