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100多米的地方,有个有机肥料厂。厂区里面有个深水塘,杂草丛生围栏破损。大理鹤庆县象山小学5年级的11岁小学生小清(化名) ,周末外出玩耍时不幸掉进水塘溺水身亡。
家属认为厂方疏于管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导致出现溺水事故,于提出80多万元的索赔诉求。厂方认为死者存在过错,家长也是监管不力,只答应赔付18万元。
到底谁该来担责?最近,鹤庆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厂家担责40%,一审判赔12.9万元。
事件回顾
11岁小学生深水塘溺水身亡
2020年5月16日,对于大理州鹤庆县金墩乡银河村委会金翅禾村杨接旺一家来说,是个黑色的日子。11岁的儿子小清,在距村100米左右的一家公司承包地的水塘里,不幸溺水身亡。
鹤庆县中宝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公司)成立于2015年,位于金翅禾村附近,平时村民都叫复合肥厂。5月16日,星期六,杨接旺之子小清出去玩耍后,到吃晚饭时都还没有回家。家人四处寻找,一直未果。当天晚上11点多,焦急万分的杨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求助。
5月17日15时33分,村民在中宝公司厂区内的一深水塘里,发现并打捞出了小清的尸体。从小清打捞出来的穿着上看,小清并不是去游泳发生的事故,杨家人估计孩子是玩耍时失足掉到水塘里的。
于是村民报了警,鹤庆县公安局金墩派出所及刑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现场调查及勘验工作。经现场勘查、尸表检验及外围调查,小清系溺水死亡。
家长状告涉案公司索赔87万元
小清生前系鹤庆县象山小学5年级学生,中年丧子,对杨家来说是家庭的重大灾难,精神遭受沉重打击。丧子之痛,痛彻心扉,杨家人以泪洗面。
2015年8月25日,中宝公司与金墩乡银河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流转承包合同,承包了银河村委会金翅禾村附近的一块土地用于有机肥生产项目 。在该公司承包土地范围内,有一个长约5.6米、宽约7.5米的水塘。水塘水面1.5米、水深1.85米。
杨家人认为,该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出事时中宝公司安全围栏设施不到位,而且在厂址内的水塘附近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等原因, 从而导致小清溺水死亡。
发生事故后,中宝公司先行垫付10万元的费用。几经协商,中宝公司只答应赔付给杨家18万元。杨家表示不同意后,6月3日将中宝公司起诉到鹤庆县人民法院,共计索赔87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认定小清父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关于小清溺亡结果承担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比例的问题,法院认为受害人小清发生溺亡事故时已年满11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在深水塘边玩耍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知,其去长有杂草、设置有铁丝网隔离带的深水塘边玩耍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对于其溺亡结果,小清有一定的责任。
杨接旺夫妇作为小清的法定监护人,未对小清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未能在周末期间照管好小清,未能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故对受害人小清的溺亡,杨家夫妇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公司承认管理方面有不足
被告中宝公司辩称,2015年8月25日,他们才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的,发生溺水事故的水塘,在承包土地的之前就已经是存在了,属于废弃多年的水塘。
公司承包土地后,这个水塘也没有进行使用。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公司也对承包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了管理,在厂区四周特别是路边设置了铁丝网,后来铁丝网部分被破坏。在水塘边,虽然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但在水塘周围杂草丛生,没有任何往水塘的道路。
公司还答辩称,小清发生溺水事故时,已经年满11周岁了,对自己的游泳水平、水塘四周环境、游泳或者捉龙虾存在的人身危险性应该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同时,作为小清的监护人,应该承担未履行监护职责的民事责任。作为公司,没有对破坏的铁丝网进行及时修复,管理方面确实有一定的不足,即使公司要承担责任,只应该承担15%-20%的民事责任为宜。
公司担责40%,判赔12.9万
鹤庆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中宝公司对安全隐患不够重视,未在水塘边设置警示标识,也未及时修复已损坏的铁丝网隔离带,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使得不安全因素增多,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对小清溺亡结果,法院酌定由小清本人及其父母承担60%,由被告公司承担40%的责任。
7月22日,杨家人领到了一审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中宝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12.9万元。 家属上诉
杨家人不服上诉索赔70万
杨家人说,当他们领到判决书的时候,他们真的很想不通:为什么法院要认定他们承担60%的责任,而公司却只承担40%的责任?杨家夫妇系当地农民,虽然没有什么文化,也开始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条款,总想弄个明白。
鹤庆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杨家夫妇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错误,且遗漏了部分事实以及责任分配比例错误,导致杨家人与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严重不合理。
杨家夫妇认为,事故发生后他们实地勘察,发现该水塘东边有约12米的通道可以进去,该处的防护措施早已损坏。大部分村民在案发前,根本不清楚里面有涉案水塘的存在,就连杨家夫妇两人也不清楚。
杨家夫妇认为,事故发生时,当时并不是雨季,根本无法预料到会发生溺水的危险。既然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杨家夫妇监管不力应当承担责任,那么就不应当双重评价,导致他们自行承担的比例过高。杨家夫妇认为,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只应当承担30%。
杨家夫妇称,在公司承包案涉土地前,土地上并没有水塘。公司擅自设置水塘后,没有在水塘周围设置任何警示标示,就连在村里生活多年 的村民大多数都不知道有水塘的存在,更何况一个11岁的小孩。
并且该水塘离村民的生活区仅仅只有100米左右,该水塘还有多处缺口可以进入,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杨家人认为,公司未及时修复已损 坏的铁丝网隔离带,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是本案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
7月26日,杨家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应该承担80%的责任比例,索赔70万元。
半月来云南发生多起学生溺水事故
据不完全统计,半个多月的时间,云南就相继发生多起溺水事故。
6月26日,镇雄县塘房镇凉水村一名初二男生在林口水库游泳时溺水失踪,目击者下水施救未果后报警求助,虽经消防人员全力搜救,男生 终溺水身亡。
就在26日当天下午,镇雄县赤水源镇两个小学男生放学后一直没有归家,当天深夜仍未发现这两个小孩的踪迹。原来是两个小学男生放学后在水塘里面洗澡,不幸溺水身亡。
6月30日,曲靖市宣威得禄乡永乐村4名学生结伴去小库塘游泳时,其中2名学生不幸溺水遇难,令人惋惜。
7月8日下午1点半,3名少年相约到昆明凉亭砖瓦厂附近的一个池塘游泳,可因水性不熟,3人刚下水就遭遇险情,其中2人不幸溺水身亡,另1人被1名拾荒者救起。
7月18日上午,一名女子带着两名男孩在昆明大板桥兔耳村附近一个水库玩耍捞螺蛳时不慎落水。经过救援人员的努力,三人都打捞上岸,但已经不幸溺水身亡。落水的三人是母子关系,两名男孩分别为14岁和7岁。
溺亡事件12岁以下儿童占七成
入夏以来,气温不断升高,加上暑假已经到来,昆明盘龙江、宝象河边嬉水、游泳的人也逐渐增多。
据云南省急救中心的一组数据显示,去年6月至9月,全省共发生未成年人溺水死亡事件17起,相当于平均每14天便会发生一起溺亡事件。其中,12岁以下的儿童占了该事件总数的71%。而家长承监护责任的缺失,也是发生此类事件的一大因素。这无疑为各位家长敲响警钟,要重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与监护,以免悲剧发生。
律师:溺亡责任一般会涉及三方
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维镖认为,关于溺亡责任:溺水死亡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会涉及三方的责任主体,一是死者本人,二是溺水地点的管理人或所有人,三是死者的同行人。
死者本人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身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一般是溺水死亡的重要原因 ,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溺水地点的管理人或所有人,从社会安全注意义务角度出发,应负有防止、控制或消除该危险的义务。一般会因为疏于 管理及放任危险,存在一定过错。在不能证明自己尽到应尽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的同行人,一般会因为作为过错或不 作为对死者承担过错责任,除非能证明没有过错,否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陈维镖律师说,就本案而言,深水塘的管理使用者中宝公司并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情况下,造成未成年人在塘区溺水死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在责任主体的划分上,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一审判决死者及家长承担的担责比例占了60%,而作为过错方的中宝公司承担占了40%。
责任如何划分?怎么划分?死者及家长为何要承担双重责任?这就成了争议的焦点。陈维镖律师说,责任划分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最后还是要靠证据说话。当然,话又说回来,如果公司已尽到相关义务责任的,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溺水孩子及监护人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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