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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叙述一下河东刑事辩护律师谁比较好,居住权可以对抗所有权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灰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6 16:42:42

一、裁判理由:

营山县人民法院,权利人在其丈夫去世之前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其丈夫为权利人在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权利人取得了该拆迁房屋的居住权。因房屋拆迁,权利人无房可住,现所有权人应在获得的货币补偿范围内给付权利人一定的住房补贴。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判令四被告给付原告十年租金共计五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10日龙某某(原告配偶,四被告的父亲,现已去世)立下遗嘱,并在营山县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遗嘱载明:“遗嘱人与廖灿碧于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再登记结婚,在廖灿碧有生之年可以在上述房屋内居住至死亡为止,其四个子女不得将其赶走”。现上述房屋被政府征收,已被拆迁,原告无地方居住,只能在外租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

四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遗嘱的内容是让原告有生之年在该房屋内居住,而不是支付租金,两项权益不能混同;原告请求的一次性支付十年租金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即使给付租金也是一年给付一次;被告对其父亲的遗嘱是认可的,也是尊重的,愿意让原告在原来的房屋内居住,并没有要求原告搬出去,是因为政府的拆迁,原告自己搬出去的;四被告目前没有收到任何拆迁款;原告经遗嘱取得了房子的居住权,是政府拆迁的房子,原告应找政府解决而不是找四被告解决。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09年12月31日,原告廖灿碧与四被告的父亲龙某某(2018年12月29日去世)登记结婚。2012年2月10日,龙某某在营山县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遗嘱人与廖灿碧于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再登记结婚,在廖灿碧有生之年可以在上述房屋内居住至死亡为止,其四个子女不得将其赶走。”

2020年1月19日,因县城“城市双修”工程房屋征收项目需要,四被告与营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办签订了《营山县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案涉房屋被征收,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的补偿金额及其他款项共计345441.39元,因本案纠纷四被告目前还未得到拆迁款。因房屋被拆迁,原告廖灿碧在外租房,2020年12月23日,原告与案外人李小平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2日止,租金5500元/年。

四、争议焦点:

现所有权人是否应当给付给居住权人一定的住房补贴。

五、法院认为:

原告廖灿碧与四被告的父亲龙某某于2009年12月31日再婚,直到2018年12月29日龙某某去世,二人共同生活近十年。因四被告离龙某某距离较远,在龙某某去世之前原告悉心照料其生活起居,龙某某为原告在其去世后有地方居住于2012年2月10日在营山县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原告取得了该拆迁房屋的居住权,四被告应尊重其父亲的遗愿,让原告老有所居。

因房屋拆迁,原告无房可住,四被告应在获得的货币补偿范围内给付原告一定的住房补贴。原告提出一次性给付十年的租金5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认为每年给付一次租金较为合理,参照原告提供的房屋租金票据一年5500元,本院酌定四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每年5500元。

六、审理结果:

被告龙有林、龙玉芳、龙丽君、龙有茂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廖灿碧支付当年的房屋租金5500元。

张军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劵、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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