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银杰博士.京师律师
刑事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是以有罪起诉为前提的,辩护人要么进行罪轻辩护,要么进行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有着质的区别,是对有罪起诉的直接、全盘否定,突显出控辩双方的直接对抗。辩护人主张无罪辩护无异于宣布公诉方(包括侦查机关)是在制造冤案(包括极度不负责任放任冤案的形成),是对公诉方的极大挑战。当然,也需要辩护人直接或间接地说明公诉方是如何制造冤案的。可以说,辩护人无罪辩护的主张不是宣战而胜似宣战,箭在弦上,不得不发,这是无罪辩护必须坚持进攻的逻辑起点。
从某种意义上说,无罪辩护就是对公诉方机关不公正地侦办案件,或故意制造冤案进行拆穿、揭露、甚至指控,只有如此才能使无罪辩护更恰如其分、更能站得住脚,给合议庭以更加明确的无罪自由心证。事实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甚至包括法院也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有其固有的局限性,有其本身的利益诉求,比如立功、政绩、升职、完成任务,甚至完全是因私打击报复、滥用职权等制造冤案的情况并不少见。
辩护人要揭穿、揭露或指控公诉方是如何制造冤案的,由被动防守变成主动进攻。
这种转变是必须的、是绕不开的,是无罪辩护使然。能否有效拆穿、揭露公诉方是在制造冤案直接关系到无罪辩护的效果,甚至成败。
辩护人主张无罪当然也是基于对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的综合判断作出的,或者相关证据存在严重缺陷而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以证明所指控的事实,或者根据罪刑法定等原则法律适用存在重大错误,或者两方面同时存在重大问题。这些问题不是个别证据存在瑕疵的问题,往往是关键性的、大面积的证据存在问题,或证据的收集、处理等方面存在系列性问题,这些问题的结合形成公诉方制造冤案的证据链条。
辩护人对公诉方制造冤案的说明、拆穿、揭露不是一个单独的过程,而是在庭审或者书面意见中,通过适当的措辞和方式不失时机地来加以体现。体现的内容主要是以在案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通过充分地说理来点明公诉方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应当做什么而没有做,或不应当做什么而做了什么,或是如何歪曲事实进行诱供、诱证等等,并且对这些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分析得出或折射出公诉方制造冤案的自由心证。
如某指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中,侦查机关在没有任何鉴定结论或说法情况下将查获商品(也是该案最重要的物证)予以销毁,这与常见的被告人销毁相关物证恰恰相反。起诉书更是要追究十多个被告人每人近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所称因查获物证容易腐烂、变质而将其销毁没有丝毫合理性可言!结合被告人辩解和相关证人证言,所销售商品中还有其他侦查机关所谓正常商品,侦查机关将所查获商品销毁显然有逃避鉴定的嫌疑,也就是经过鉴定完全可能是正常商品。这样就形成了侦查机关制造冤案的初步证据链条。再结合其他如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或销毁、或视而不见等等,显示出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明显的倾向性、主观性,突显出制造冤案的故意性。
实际上《刑法》是规定有徇私枉法罪的,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等行为。从理论上说,每个无罪判决案过后都应当对办案人员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进行立案审查。相对于追究徇私枉法罪的有罪指控,刑事辩护中对办案机关各种不当的、制造冤案行为的拆穿、揭露、指控是零散的、不系统的、非正式的、非独立的,但目的是相通的,从某种程度上是一致的,对于形成被告人无罪的自由心证具有极为重要、独特的意义。
以内蒙某市森林公安局追诉某公司越界非法采矿罪案为例
由于严重渎职国土部门没有对该公司矿区按照拐点坐标设桩定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定界该公司就不存在越界行为。如果要追究责任,责任全在国土部门。这是全案辩护意见的核心。但是,森林公安机关为了让越界采矿的指控成立,直接在涉案矿区定点拉界,并让公司相关人员指认历年开采的位置。初一看公安机关的行为没有问题,但其行为产生了一个十分可怕的结果:原本没有界限的矿区变成了有界限的矿区。可见,侦查机关设立所谓界限完全是移花接木、偷天换日,严重混淆是非、歪曲事实。辩护意见用了2000多字的篇幅对侦查机关这一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得出“其设立的所谓矿界是不折不扣的歪曲事实及诱供的道具。设计之精妙令人惊叹!”的结论。
辩护意见没有止步于仅指出侦查机关行为不当,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是通过深入剖析,拆穿、揭露办案人员的阴谋、设计,分析其行为的明知性、故意性,分析其欲将无罪之人追诉刑责报功领奖而无所不用其极的主观恶性。辩护意见针对相关侦办人员所使用的措辞完全是指控性质的,几乎相近于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指控,最终形成强大无可憾动的被告人无罪的自由心证。
最后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在无罪辩护中,非法证据对于说明公诉方故意制造冤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公诉方故意制造冤案的证据,是辩护人展开进攻的重要靶子,不宜简单的加以排除。
律师介绍
于银杰律师近照
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唐县人,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政策法规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地质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于银杰律师长期从事自然资源领域法律研究,深度参与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相关领域系列行政法规修订工作,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2015年至2018年期间直接支撑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期间代理国土资源部行政诉讼案件几百起,2017年被评为全国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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