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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科普一下丰台好的刑事辩护律师谁厉害,古代未出嫁的女子自称什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隔壁老王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6 12:16:22

邓某在乘公交车坐过站后,拎起手中的整箱牛奶砸向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导致公交车与相邻车道的小轿车相撞,车上乘客受伤。昨天下午,本案在丰台法院公开宣判,邓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事件

公交坐过站 乘客砸司机

2018年10月29日,南三环洋桥西公交站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公交车突然失控,与相邻车道的小轿车发生交通剐蹭。而导致这起事故的原因,是乘客与司机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发当天,邓某乘坐678路准备前往万芳桥,但因售票员报错站,她没有及时下车。司机在洋桥西进站时,因停车位置距离站台还有几米,邓某表达了不满,他便又将车向前挪了几米,却又被邓某指责前门没有正对站台。

“你下不下?”司机见邓某毫无下车的意思,便关门起步。冲突随即发生,邓某用手里拎着的整箱牛奶砸在司机的手部,还进行了殴打、推搡,导致司机双手离开方向盘。虽然司机紧急刹车,但仍导致了交通事故,车上也有乘客受伤。

“报警,打110。”反应过来的乘客们立刻起身指责邓某,“你这是犯罪!”

鉴定

乘客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

本案曾于今年4月17日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庭上,邓某表示,她曾短暂在公交公司工作,后来因为身患抑郁症无法控制情绪,便离开了工作岗位。

邓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邓某患有精神疾病,公交司机仍对其辱骂、呵斥,在双方已经发生争执时仍选择发动车辆,对事件本身也有过错。邓某系冲动行为,主观恶性较轻,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鉴定,678路公交车及被撞小轿车损失为8140元,一乘客受轻微伤。虽然邓某自称患有精神疾病,但鉴定机关认为,邓某在案发时并未发病,属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

宣判

危害公共安全 获刑三年半

经审理,丰台法院认为,邓某明知干扰公共交通正常驾驶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而对正常驾驶的公交车司机进行殴打、揪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名乘客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予处罚。

因邓某在实际载客十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殴打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以从重处罚,且不符合缓刑条件。

考虑邓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丰台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讲师高洁表示,本案发生时,公交车已经启动,且车上乘坐有十余名乘客,道路上也有大量正常行驶的车辆,邓某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了公交车的正常行驶和其他人员、车辆的安全。我国《刑法》规定,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起刑点是三年有期徒刑。

宣判后,邓某当庭表示将上诉。

沈阳宣判三起拉拽公交司机案

2018年11月20日,沈阳基层法院宣判了三起拉拽公交司机,甚至暴力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件。法院认为:被告汲传明、吴玉香、李文三人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拉拽驾车司机,导致车辆失控,司乘人员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7年4月25日,汲某乘坐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发生争执,对司机进行拉拽,最终公交车失控并撞向路边护栏;同年8月11日,吴某乘坐公交车时,因未能及时下车,与司机发生口角,并猛拽、击打司机,造成该公交车失控;同年10月19日,李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发生口角,并拉拽对方,致使急刹车后,一乘客摔倒,头部受伤。

为此,对汲传明、李文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对吴玉香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安徽祁门女子因争执拉扯殴打公交司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抓

2018年7月12日晚,安徽黄山市祁门县公安局官方微博@祁门公安在线 发布警情通报成,7月9日,该局金字牌派出所接报警称,公交车司机在行车过程中被人殴打。

祁门县公安局通过立案侦查发现:7月9日7时许,程某(女,54岁,金字牌镇人)因前一日乘坐金字牌镇至祁门县城的公交车未果一事,上车后与驾驶员汪某(男,45岁)发生争执,并在该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对汪某进行拉扯、殴打,后被其他乘客制止,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目前,程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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