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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惠东县知名刑事律师咨询免费,惠州女子被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艳子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6 09:19:31

南都讯 记者郭秋成 两名青年男子不误正业,在惠州做起了强迫、介绍女孩子卖淫的事情,结果被警方抓获,并因犯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获刑。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

两名被害人,一人是未成年人一人是被告人女友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此案的主犯伍某,1995年生,贵州人。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0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某、鲁某彪犯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粤1323刑初66号刑事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4月,被告人伍某与罗某友(另案处理)合谋,由罗某友以找工作为由将其女朋友即被害人何某梅骗到惠东县黄埠镇后,两人将何某梅的手机、身份证收走,并以暴力、欺骗等手段,多次强迫何某梅在惠东县黄埠镇、惠州市小金口等地卖淫。

伍某、罗某友负责通过手机聊天软件招揽嫖客,并将何某梅送至约定卖淫地点,所得嫖资交交由伍某、罗某友管理使用。后何某梅离开黄埠镇。

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伍某、鲁某彪经合谋后多次介绍张某婷(2002年4月18日出生)在黄埠等地卖淫,鲁某彪、伍某负责招揽嫖客,并将张某婷送到约定卖淫地点,所得嫖资由伍某管理。

同年8月的一天,伍某通过微信联系与罗某友商量把何某梅找到并带到黄埠继续某梅亲友的身份通过QQ与何某梅聊天获得其上班的地点。

后伍某、鲁某彪从黄埠镇搭乘顺风车到福建省诏安市将何某梅骗到指定地点,伍某指使鲁某彪将何某梅随身携带的包、手机拿走,以防止其逃跑。

伍某威胁何某梅还钱给罗某友,否则就卖淫还钱,何某梅没有钱,接着伍某、鲁某彪就带着何某梅坐车返回位于黄埠镇某商务公寓的租房内,期间罗某友微信联系伍某,并通过微信视频方式骂何某梅并让其继续卖淫。

8月25日下午何某梅趁机发短信报警求救,不久公安民警在上述公寓409房将其解救,并将伍某、鲁某彪抓获归案。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审理材料显示,受害人何某梅并非真欠罗某友钱,而是罗某友欺骗何某梅的手段。作为男女朋友,两人发生过性关系,罗某友谎称何某梅传染了他性病,治疗花费了2万元,要她还钱。

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伍某以胁迫、欺骗手段迫使他人卖淫,被告人鲁某彪以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伍某、鲁某彪明知他人系未成年人仍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鲁某彪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综合被告人伍某、鲁某彪的犯罪情节、作用地位、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二、被告人鲁某彪犯强迫卖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随案移送的OPPO手机1部、VIVOY97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伍某不服,提出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阅卷和讯问上诉人伍某,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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