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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罗小弟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5 13:23:06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6)粤0114民初5854号

福士英广(FUKUSHI HIDEHIRO):

本院受理原告张琴诉被告福士英广(FUKUSHI HIDEHIRO)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一款第八项、第269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114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准予原告张琴与被告福士英广(FUKUSHI HIDEHIRO)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炭步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桥北路18号;电话: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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