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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专业发布哈尔滨市南岗区刑事案律师业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解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云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6 10:21:28

【新闻事件】

近日,一段名为《摩托车司机与的哥起争执心脏病发身亡 的哥被批捕》的视频在网上疯传。据视频显示:哈尔滨市一名摩托车驾驶员吴某某与出租车司机滕某起争执,双方发生口角后,吴某某心脏病发作倒地,不幸身亡。

6月28日,滕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哈尔滨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随后,南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出租车司机滕某。

10月19日,南岗区检察院发通报称,针对社会关注的滕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现已责成南岗区检察院进行复查并报告结果。

现在我们暂且抛开这个事件,就谈谈“气死人”这种事,到底构不构成犯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伟律师带您一起权威解读。

情形一:明明知道他有心脏病,故意争吵气死他

律师说法:如果明知他人有心脏病或者在情绪激动、愤怒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生命危险的疾病,而行为人故意追求或者至少是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出现,同对方进行争吵、争执甚至是恶意挑衅激怒对方,使其心脏病或者其他严重威胁生命的疾病发作,导致他人死亡,那么这就属于以“气”的行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这种行为主观上属于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所要求主观要件,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形二:应当预见到对方有心脏病,随后与对方争吵的行为导致其死亡

律师说法:过失致人死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从“气死人”的具体情况来看,如果要将其行为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需要满足以下情况:

如果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必须要求行为人应该预见对方有心脏病或者在情绪激动、愤怒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生命危险的疾病,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对方在愤怒、激动以后出现生命危险。

如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前提同样是行为人明知对方有心脏病或者在情绪激动、愤怒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生命危险的疾病,但是自认为跟对方争吵不至于让对方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但是争吵过后,危害生命的结果真的出现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过失杀人。

情形三:萍水相逢,发生口角后导致对方死亡

律师说法:“气死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那么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气死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自然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期普法文章节选自法制网报道】

普法律师简介

吴立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法制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首席顾问。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学工作25年。先后担任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大成刑辩学院副院长、大成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大成职务犯罪研究中心顾问等职务,曾获得法制晚报2017年“年度刑辩律师奖”。

吴立伟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擅长刑事诉讼,属专家学者型辩护律师,曾承办过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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