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昆明晋宁区刑事咨询律师(昆明晋宁区刑事咨询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厉小强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0 03:46:18

昆明晋宁区刑事咨询律师(昆明晋宁区刑事咨询律师事务所)

近日,正观新闻记者从中国检察网获悉一则案件,因为在照顾孩子的事情上与前妻顾某某产生口角,李某认为自己和顾某某的关系恶化是受到王某的影响,便持刀将王某砍伤。

李某,男,1975年出生,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1年5月30日23时许,李某因照顾孩子的事情与前妻顾某某在电话上发生口角后,自认为自己和顾某某的关系恶化是受到王某的影响,遂产生殴打王某发泄的想法。因想到自己可能打不过对方,李某从自家厨房里准备了一把菜刀别在腰间去找王某。

2021年5月30日23时10分左右,李某到达晋宁区王某家,叫开王某家大门后,李某持菜刀朝王某的脖子等部位乱砍,王某将李某摔倒在地上,用左手抱住李某脖子进行控制,同时将菜刀抢了下来。在这过程中,李某用牙齿咬了一嘴在王某左手手臂处。随后,李某、王某被他人劝开,李某离开现场,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王某的伤情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1年5月31日李某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1年8月2日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编辑:孙珂

统筹:石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