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涉企诉讼法律监督 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
——王永金副检察长在“湖北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
问
答
楚天法治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请问“鄂检十条”下发和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以来,检察机关在充分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方面有哪些做法和成效?
王永金副检察长:谢谢你的提问。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非公企业对司法公正问题十分关注。一些企业家反映,有的执法司法人员对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案件久拖不决,使企业受损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肥的拖瘦、瘦的拖死”;有的滥用执法司法权插手经济纠纷,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等。
“鄂检十条”和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加强了对涉及非公企业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集中办理了一批典型、有影响的诉讼监督案件,有力维护了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具体而言,我们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注重对侵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我们以危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环境的黑恶势力犯罪、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产资金等犯罪“立案难”、侦查机关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非公有制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加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使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受损权益得到依法救济,取得较好成效。
如武汉某公司项目经理韩某利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800余万元,导致该公司被债权人起诉,经营陷入困境。韩某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但因种种原因未被及时立案侦查。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能,迅速启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准确打击了非公有制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又如随州市检察院在办理随县某公司主管人员申某某、王某、许某某上诉一案中,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出有因,且被害方存在明显过错,既依法对一审判决认定的3名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事实证据予以支持,又结合案件实际,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出对涉案非公企业主管人员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得到法院采纳,使3名被告人能够妥善处理与村民之间的纠纷,化解企业与当地村民之间的矛盾,恢复企业生产经营,保障当地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收到良好效果。
二是注重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我们通过认真分析、把握经济新常态下非公有制企业经济纠纷的特点,及时受理申诉,重点针对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破产清算等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确有错误的情形,依法及时监督纠正。
如襄阳市保康县某公司因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保康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于2015年10月30日前清偿该公司17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有一定执行能力却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债务,致使该公司近200万元的资金长期难以收回。保康县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在受理监督线索后,迅速开展法律监督调查,及时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保康县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王某意识到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的严重性后,主动要求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该公司就偿还欠款问题达成了分期支付的和解协议。
中国
青年报
“鄂检十条”要求“更加注重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请问在司法办案和诉讼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是如何让这一要求落实落地的,有哪些具体成效?
王永金副检察长:谢谢你的提问。“鄂检十条”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要“更加注重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充分让非公有制企业在检察机关司法活动中感到安全有保障、权益能维护、发展可预期。具体办案中,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将建设性执法司法与严格公正司法统一起来,设身处地地多为涉案企业着想,既依法严格办案,坚守法律底线,又讲究方式方法,充分考虑服务企业生存发展。在落实最高检“七条界限”、“四个并重”、“三个慎重”等要求基础上,结合实际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对涉嫌犯罪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依法慎用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
如荆门市检察院办理的余某涉嫌单位行贿案。犯罪嫌疑人余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送给原十堰市某局局长杨某人民币共计60余万元,数额较大,已涉嫌单位行贿犯罪,荆门市检察院对该案立案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余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检察机关迅速查清了案件相关事实,及时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且尚未发现犯罪嫌疑人余某有其它涉嫌犯罪线索,对犯罪嫌疑人余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能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考虑到时值年末岁尾,该公司承建的多个市政工程正在施工建设中,若对该余某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可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据此,荆门市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余某适用取保候审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减少法定代表人羁押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影响,有力保障了非公有制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对非公有制企业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企业诉累。
如赤壁市检察院在办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涉嫌行贿案中,在严格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充分考虑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注重改变办案方式方法,办案中严格规范自身司法办案行为,到企业调查不开警车,不穿制服,搜查取证尽可能安排在企业下班或周末进行;依法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并收集固定主要证据,坚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账册、账户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变更羁押性强制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了非公有制企业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
三是注重听取非公有制企业涉嫌犯罪人员及其律师意见,加强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对羁押必要性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如黄石市检察院在办理襄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涉嫌串通投标案过程中,对樊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审查认为该案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樊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还非法所得630万元,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在羁押期间遵守监规,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情形,社会危害性较轻,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已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同时,考虑到该公司中标项目已开始施工,对樊某继续羁押将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据此,黄石市检察院依法对樊某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得到公安机关采纳,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办案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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