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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看法报道:渝北区知名刑事会见律师电话咨询,重庆渝北区诈骗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为什么不爱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4 19:46:59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谭某甲。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通过“某某”聊天软件,将其包装成“于某甲”这一女性身份,在网上结识被害人吴某甲,后两人相互添加微信并在网上确定“恋爱关系”,此后,谭某甲虚构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费用购买情侣手表、采购服装差钱的事实,骗取吴某甲在渝北区向谭某甲转账共计11XXX元。

被告人谭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吴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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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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