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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新乡地区原阳县刑事案件律师费用,原阳案刷机者被停职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上官航air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4 19:43:15

4月21日下午3时许,上游新闻、红星新闻、新京报等多家媒体记者,在河南原阳采访4名男童被埋死亡事件遭遇暴力阻拦并被殴打,身体受伤。包括上游新闻记者在内的两名记者的手机被抢。当晚10时许,两名记者收到了被抢的手机,但已被刷机,手机里的所有内容都被清空。

4月22日,针对两名记者被抢手机并被刷机的行为,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采访的王艳涛等5名律师认为,持记者手机的“刷机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追究刑责。此外,在这起暴力事件中,不明身份人员还涉嫌寻衅滋事、抢夺等罪名。

此前的21日晚10时许,新乡市委书记张国伟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说,一定彻查此事,依法办事。新乡市组成了由市政法委、公安局、宣传部等多部门的调查组展开调查。

4月21日晚10时许,上游新闻记者收到被抢的手机,但手机内容被刷机清空。图片

上游新闻:智能手机系统是否和计算机系统的性质一样?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司法解释明确刑法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智能手机操作系统。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记者的手机为智能手机,系统相当于计算机信息系统。

知名法律博主刘文华律师:智能手机的操作系统就是计算机信息系统。

4月21日下午,河南原阳县一处陵园路口,记者在进行采访时遭遇多名不明身份人员殴打撕扯。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贾晨

上游新闻: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这种被强制刷机行为是否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刑法第286条载明,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肯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记者手机是被强行拿走的。”

殷清利:操作人员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规定,对系统进行删除、清空,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外,对方实施操作时难免会留存、拷贝相关通信录、图片、视频等关键个人隐私信息,所以对方又涉嫌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针对刷机行为,原阳当地公安机关尽快予以刑事立案。

王艳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程序和服务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数据损失的行为。对他人的手机进行恶意“刷机”,使手机内存储的资料数据信息被破坏,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修改,删除,干扰的行为,若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则达到刑法追诉的标准,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刘文华律师:刷机只是破坏和清空了手机里存储的内容,并不涉及对手机操作系统的私自篡改和破坏。

4月21日下午,河南原阳县一处陵园路口,记者(红圈)在进行采访时遭遇多名不明身份人员暴力拦截。图片

上游新闻:采取暴力手段阻拦记者在公共区域采访,并推搡殴打记者,你们怎么看这种行为?

殷清利:从采访被阻环节来看,实施阻拦、推搡、抢夺手机行为的人员涉嫌寻衅滋事罪、抢夺罪。记者采访天然具有合法性,现场人员拒不说出其身份,更不是具备任何合法执法权的公务人员,其阻拦记者采访之行为应当属于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或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即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王飞:这些身份不明人员涉嫌寻衅滋事罪。我愿意给记者当代理律师,维护记者合法权利。

刘文华:手机作为记者的私人通信设备,非依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搜查和破坏。如果非法抢夺记者手机并以刷机方式清空手机内容,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之一。从该事件所造成的恶劣的社会影响来看,初步判定已经达到了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记者前往现场采访,履行新闻监督职责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理应被善待,但是却遭遇霸凌。鉴于围堵、拦截、推搡记者,损毁记者的手机、眼镜、服装,甚至抢走记者的手机并刷掉其中全部信息等种种不法行为的存在,应视具体情节和危害后果之轻重,从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若干方面,追究不法分子的治安违法甚至刑事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牛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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