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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张白白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4 11:37:51


鉴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形势,我们采取视频确认的方式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你们是否同意?

我同意,我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今后一定好好守法……


我也同意!我也同意!

这是晋源区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巩某和巩某某在远程视频中的一段聊天记录。

面对严峻的疫情形势,晋源区院认真落实最高检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特殊时期的办案模式,灵活运用微信平台顺利办理两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件的认罪认罚工作。


犯罪嫌疑人巩某与巩某某均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移送晋源区院审查起诉,受到疫情的影响,其辩护律师处于居家隔离期间,无法到场见证,认罪认罚工作难以开展。为此,承办检察官多次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积极沟通协调。

近期,在征得多方同意并积极配合后,及时启动了以“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同步微信视频模式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程序。

三方经过20分钟的告知、问询、沟通与释法说理后,犯罪嫌疑人巩某与巩某某同意了检察机关对其的指控及量刑建议,并表态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视频通话结束后,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仍然坚守工作岗位、采用视频办案的新做法表示了肯定。

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微信平台办案,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而且也避免了与被告人、律师的直接接触,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减少了因接触导致疫情发生的风险。

下一步,晋源区院将进一步探索新模式、新方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传播,妥善处理办案与防控的关系,做到办案、防控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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