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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百科报道:江西南昌有经验的刑事犯罪案律师,劳荣枝 吴丹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深弟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4 11:15:29

北京市律师协会根据江西高院的举报,正在对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吴丹红涉嫌违反律师职业规范,进行立案调查。本文预测一下最终查处的结果:吴丹红肯定在劫难逃!

作为辩护律师,要会把握两点:一是 “观势”,二是 “用式”。所谓“势”,就是案件所处大环境,这是决定案件可辩不可辩的基本面。所谓“式”,就是辩护的专业技巧。观势是战略,用式是战术。战略、战术都正确,对律师而言就是成功的辩护。反之,战略、战术若有一个不正确,辩护都不可能取得成功,不但达不到为被告人脱刑减罪的目的,还可能让辩护律师付出代价。

首先看劳荣枝案的“势”:(一)劳荣枝犯的是可杀之罪,虽然未必绝对该杀,但绝对有杀的理由;(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如果让劳荣枝不判死刑,付出的代价就是社会负面情绪急剧上升,而这个代价是不可承受之重。所以,劳荣枝必须死。从吴丹红的表现看,他似乎不明白这些道理。在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法律都是为政治服务的。如果还有人相信西方司法独立那一套,看看孟晚舟的案子,总该回过味来了。抛开社会环境,空谈法律条文,只能说是糊涂至极。

再看吴丹红怎样“用式”。他的很多辩护观点是毫无道理的。例如合议组成人员,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类似劳荣枝这样的案件合议庭应当由几个法官组成,这纯属法院依职权自主决定的问题。一审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符合法律规定。而吴丹红声称应当由五名或七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还要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已经超出了鸡蛋里挑骨头的范畴,而属于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了。还有管辖权问题。南昌是法子英、劳荣枝的犯罪行为地之一,本来就有管辖权,何况还有最高法院统一指定了南昌中院的一审管辖权。最高法院有指定管辖的权力,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吴丹红非要纠缠管辖问题,实际上是质疑最高法院的权威。他现在还想让最高法院采纳他的辩护意见,这可能吗?这种质疑一切的作派,当个学者是可以的,当律师却是绝对不可以的。

再回到案件本身,从劳荣枝归案后,舆论就开始炒作,社会就开始关注。进入审判程序后,一审历时将近两年,二审约一年左右。没有理由认为,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最高法院会对这个案件完全不知情。虽然我国的各级法院都是独立审判,但这并不妨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提出案件指导意见。如果最高法院认为劳荣枝不应该判处死刑,完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在一审或二审期间提出相关的指导意见,而没有必要在死刑核准阶段去否定一、二审判决。毕竟这个案子的社会关注度较高。那样做的话,会让最高法院陷入舆论风暴中心,对国家法治形象不利。最高法院不会冒这个险。

吴丹红不仅是律师,还是中共党员、知名大学副教授,以他的身份而言,明智的做法是不接这个案子。他不接,也不缺别的律师去当劳荣枝的辩护人,对案件的审理毫无影响。即使一定要接,也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在不惹麻烦的前提下,为当事人尽职尽责。他错误地接手了这个案件,还以错误的方式去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他如果还有足够的清醒,现在应该做的是:1、立刻撤除在个人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一切与劳案有关的内容,包括转发他人的;2、承认在担任辩护人期间有不适当言行(哪怕对性质淡化一些),并郑重向有关方面道歉;3、宣布不再担任劳荣枝辩护人,办理解除辩护手续并退还费用(如果已收取的话);4、声明尊重和接受最高法院有关本案的一切决定。

如果他能这么做,即使不能平安过关,也会被从宽处理,不至于“伤筋动骨”,最多隐忍一时,将来还有复出的希望。也许“劳粉”“吴粉”根本不接受这些建议,随他们便好了。我只是就事论事,对任何人都没有恶意。确实有一些法律界的学者、专家(并不是全部)支持吴丹红,这些人也经常自诩为社会良心与公正的代表。但恰恰这些人是最不了解社会现实的,他们生活在“象牙塔”中,根本接触不到真正的社会现实,也最没有资格代表社会。他们的支持,改变不了吴丹红的命运。如果吴丹红继续抱着对抗性的态度,他大概率要失去律师资格,也许还会失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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