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职务犯罪的侦查过程中,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是最大限度约束职务犯罪侦查行为合法化的重要法律手段和措施。也因此,在职务犯罪案件辩护过程中,在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时,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注意认真审查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相关证人证言的获得过程中,是否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伟律师结合经办的一起受贿案,讲述了这方面的辩护体会,希望对刑辩同仁有所启发。
吴立伟律师介绍说,他是在该案二审接受委托,为上诉人辩护。为了通过是否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来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合法与否,他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查、比对、核实:
一、 到看守所调取提讯提解证,记录以下内容备用:
1. 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侦查终结之日止,提审次数。
2. 每次提审的起止时间,以时、分计。
3. 提审人姓名。
调取了上述信息和数据后,我们就掌握了在侦查环节,都哪些人提审了犯罪嫌疑人,提审了多少次,每次提审是几时几分把人提出来,又是几时几分把人送回去的,犯罪嫌疑人在提审人员控制下多长时间。
二、 核对起诉书附注里标明的随案移送的光盘数,与我们已经调取的提审次数是否相等。
如果两个数字相等,说明侦查人员每次提审都进行了录音录像;如果两个数字不等(当然只可能是光盘数小于提审数),即可证明侦查人员就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落实次数上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那些讯问笔录,就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 查看每张光盘,将该光盘录制的起止时间与对应的同次提讯提解证上标注的时间对比,看是否等长(当然,前后刨除几分钟作为提人、送人的时间是合理的),如果时长不等(当然只能是光盘上显示的录制时长小于甚至远远小于提讯提解证上的时长),如此,我们就可以断定本次提审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本次讯问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四、 认真查看、比对每张光盘中录制的内容,与对应的那次讯问笔录内容是否一致。
如果一致,本次讯问合法,讯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二者内容不一致,则说明本次讯问笔录根本不是本次讯问形成的,是事先准备好的,拿来让犯罪嫌疑人在合法的讯问场所、在录音录像的合法形式掩盖下,让犯罪嫌疑人签字罢了。这样的讯问笔录肯定是非法证据,当然应当排除。
吴立伟律师就是运用上述方法,对该案上诉人某某供述与辩解的证据效力进行了论证。
附:部分辩护词节选,以供参考。
“某某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一)非法证据的理由与线索
根据上诉人某某对辩护人的陈述,其供述与辩解的取得,存在如下违法:
(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辩护人已申请贵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期确保案件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实现实体合法。
(二)本案未依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得某某的全部供述系非法证据。
本案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 28 张光盘,上诉人某某确定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讯问现场,毁掉25张光盘。这就是说,侦查机关没有将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某某讯问的全部录音录像提供给法院。
他们毁掉的光盘上,录制的是什么内容?对于负有侦查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犯罪职责的侦查机关,如果他们毁掉的是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某某供述自己犯罪的光盘,侦查机关的各位办案人涉嫌袒护犯罪嫌疑人某某而应构成犯罪;如果他们不想承认自己涉嫌上述犯罪,他们就必须承认毁掉的光盘或者是依法讯问,但犯罪嫌疑人某某未供述犯罪,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某某供述了犯罪,但不是依法讯问出来的。
可见,不论何种情形,都说明侦查机关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此,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28张光盘,不能证明侦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讯问是合法的,也因此,犯罪嫌疑人某某在侦查期间所作的供述应该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
关于侦查机关办案人对某某讯问时没有依法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销毁、隐匿其涉嫌违法讯问的光盘,他们是无法抵赖掉的。
我们调取了犯罪嫌疑人某某的提讯提解证及看守所提审登记簿,证明从犯罪嫌疑人某某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侦查终结之日止,总共提审了 33 次,每次提审的起止时间都记录在提讯提解证上。并且,我们查看了侦查机关提交给法院的全部光盘。现就侦查人员违反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行为分别列举、说明如下:
1、侦查机关随案移送的对某某的询问、讯问笔录 29 份。其中,7 份笔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占询问、讯问的 24.14%。(详见辩护人提供给法院的附表)
2、按照提讯提解证上记载,侦查期间侦查人员共提审某某33 次。其中,16次提审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占提审的48.48%。(详见辩护人提供给法院的附表)
3、对于有录音录像的提审,我们来看看侦查人员是否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了。所有有录音录像的提审中,录音录像的时长均远远小于提讯时长,最严重的,提讯6小时20分,录音录像只有3小时35分。(详见辩护人提供给法院的上表)这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吗?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讯问,无论从次数上,还是单次讯问的时长上,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此,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全部供述均系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根据法律、法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其一审当庭供述属“毒树之果”,也应一并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本案现有录音录像内容与当次讯问笔录不符
查看随案移送的28张光盘,并比对与每个光盘对应的讯问笔录,我们惊讶地发现,每个录音录像的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回答的内容,与本次的讯问笔录根本不一致。
据此可以判断,所有的光盘都是侦查人员为了掩饰他们不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违法行为而走形式,根本不是对实际讯问活动进行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每次的讯问笔录,根本不是真正讯问所做,而是事先就准备好了,只是拿到看守所讯问室走个形式,让犯罪嫌疑人签名。
普法律师简介:
吴立伟,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法制晚报法律专家顾问团首席顾问。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学工作25年。先后担任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大成刑辩学院副院长、大成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大成职务犯罪研究中心顾问等职务,曾获得法制晚报2017年“年度刑辩律师奖”。
吴立伟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擅长刑事诉讼,属专家学者型辩护律师,曾承办过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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