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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热点解说吉林省聘请刑事会见代理律师电话,吉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邱大大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3 18:25:02

吉林省司法厅公告


按照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受理申请的范围

1.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吉林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海关、税务、金融、外汇管理、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可以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吉林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吉林省司法厅审查。

2.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吉林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吉林省司法厅审查。

3.市(州)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并由市(州)司法局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吉林省司法厅审查。梅河口市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参照本条。

4.中央企业在吉林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可以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吉林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吉林省司法厅审查。

5.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吉林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由吉林省司法厅审查。

7.省内民营企业员工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由吉林省司法厅结合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和公告。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和禁止性情形

(一)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4.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4.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四)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原件验证后当场返还)和复印件(三份)。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原件验证后当场返还)和复印件(三份)。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公职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材料;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4.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近期彩色(蓝底)正面免冠小2寸照片(三张)。

(二)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原件验证后当场返还)和复印件(三份);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原件验证后当场返还)和复印件(三份);

3.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企业员工身份证明;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4.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的公司律师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近期彩色(蓝底)正面免冠小2寸照片(三张)。

四、相关事宜

1.由吉林省司法厅直接受理的申请,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由吉林省司法厅向申请人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回复,并颁发《律师工作证》。

2.由各市(州)司法局初次受理的申请,经初审合格后,以书面形式(请示)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吉林省司法厅。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由吉林省司法厅向申请人单位所在地市(州)司法局以书面形式(批复)回复,并委托相关市(州)司法局颁发《律师工作证》。

3.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由初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回复;申请人不予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4.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吉林省司法厅可以委托申请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司法局进行核实,也可以要求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不予提供的,视为撤回申请。

5.吉林省司法厅直接受理申请的时间:2021年11月15日至19日。各市(州)司法局向省司法厅报送申请材料的时间:2021年11月22日至26日。各市(州)司法局应当自接到省司法厅退回材料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相关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予以补正或者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因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或者就有关问题提供证明材料的,自接到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补正或者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未补正或者未提供的,视为撤回申请。邮寄的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原件一律不得邮寄)。

6.受理申请的部门及联系方式:

吉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联系方式:0431-,0431-

长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联系方式:0431-

吉林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联系方式:0432-

延边州司法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方式:0433-2260670

四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联系方式:0434-3657021

通化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联系方式:0435-3214261

白城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联系方式:0436-5094918

辽源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联系方式:0437-3278922

松原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联系方式:0438-2097011

白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联系方式:0439-3222950

梅河口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联系方式:0435-4221191

长白山司法局。联系方式:0433-5939022

7.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司法行政机关不收取费用。

8.本公告由吉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吉林省司法厅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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