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年来,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裁判、以期实现非法目的的现象日益增多,不仅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加强对该类行为的打击力度。至此以刑事法律手段制裁虚假诉讼的程序正式揭开序幕。
案件回放
案例1:民事案件涉了“刑”, 虚假诉讼罪
2013年5月,董某因向他人大量借款而无力偿还债务,部分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董某为用其被法院查封的资产归还欠亲友的债务,经与张某甲合谋,由董某伪造了其向张某甲借款人民币470万元的借条,张某甲冒充董某的债权人,以要求董某归还欠款为由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3年5月28日,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6月3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张某甲依据此调解书取得法院执行款人民币60.4680万元,后将该款交给董某,董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债务。
2016年2月24日,张某甲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中,张某甲退出60.4680万元。法院判决张某甲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2:捏造事实提诉讼,虚假诉讼罪
2016年3月,宋某与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商议通过虚构债务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从法院冻结的拆迁款项中套取部分资金,后伪造工资表、劳动合同、欠条,宋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8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并持上述虚假材料以欠工资名义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宋某某、赵某某等人均保证提供的证据真实,不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后宋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等8人分别与 宋某达成调解,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八人遂持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泗阳法院申请执行,企图参与分配宋某所有的已被法院冻结的拆迁款,被法院执行局识破遂案发。
后法院查明,宋某、宋某某、周某某等九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定罪判刑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3.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虚假诉讼参与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加大制裁力度。
律师总结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多发,除了数量增多、金额增大之外,虚假诉讼的参与方式也呈现多样性,从单方虚假诉讼到双方恶意串通,再到诉讼代理人参与等,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度越来越大。
虚假诉讼看上去只是打个假官司,实际上却有很大的危害。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真实债权人、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又浪费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人民法院的权威,同时违背了社会诚信道德原则。
虚假诉讼已经严重危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长此以往,势必对法治社会建设造成极大损害。为了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现象,因此刑法设立了虚假诉讼罪,非常有针对性的弥补了民事虚假诉讼的刑法空白。
律师提示
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到法院立案,另一方当事人明知有假,却 “配合”其在法庭上展开一场辩论,这种令人看不懂的操作背后,实际是意图骗取法院生效判决以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要受到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虚假诉讼入刑是对虚假诉讼的有力打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事人在事前应该及时的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不能在事后通过虚假的诉讼来“挽回”自己的权益。这样,最终不但无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会受到刑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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