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一起来了解一下永康可靠的刑事诉讼律师怎么委托,检察官任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一粒小沙子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3 15:44:30

点击上方 蓝色字体可以订阅哦

自古律师和检察官的关系都是:我爱你,但我还是不能和你在一起╮(╯▽╰)╭

现在检察官都为律师服务了?什么情况?永检律师座谈会告诉你答案~

小小编

我们先来看看永检为律师们提供哪些服务?

一、新服务

1、“两微一端”便利律师工作预约;

2、数字化卷宗系统便利律师阅卷;

3、检察服务大厅便利律师对话检察官;

4、案件程序性信息自动推送便利律师第一时间掌握办案进程;

5、办案部门无缝对接机制便利律师落实会见、阅卷、提供辩护意见。

二、新举措

1、常态化开展“听审式”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

2、第三方司法力量介入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3、扎实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动态保障诉讼权利。

三、新探索

1、设立证据开示意见交流制度

2、设立邀请律师列席检委会听取意见制度

3、深化量刑建议双向沟通制度

对此,律师有话说:

(排名按发言顺序)

楼建航

浙江航正律师事务所主任

市检察创设的“听审式”审查逮捕制度很好,我本人曾经参加过逮捕案件远程听审,效果很好,保障了律师的辩护权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检察院服务的软环境很好,APP、微信公众号做得好。希望检察院能与律师有更多的交流沟通,克服律师信息掌握不全面的困难,共同维护好公平正义。

徐巧云

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市检察院案件信息推送大大方便了律师,开通网上预约服务直接减少了律师工作时间与成本。希望能更及时地安排职务犯罪律师会见。

周跃军

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市检察院“听审式”审查逮捕工作制度为律师提供了发表意见的渠道,这是检察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新型监督方式,值得充分肯定。有些案件侦查时间的延长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际刑期,希望能从罪刑相适应角度严格把握羁押必要性问题。

林洸

浙江林光律师事务所主任

诉前律师与检察官交流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律师与检察官的充分交流既可以减少双方的工作量,防止双方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又可以防止法庭证据突袭耗费精力。充分的诉前交流,检察官与律师之间交换证据,可以改善现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不仅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司法的效率与正义。

蒋晓航

浙江门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听审式”审查逮捕检察院做得很公开很透明,我们希望在起诉阶段也能够同样重视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的问题。

颜远能

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查询、案卷阅览方面,我们看到检察院作出的巨大努力,改进很大!这让我很受鼓舞。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我很有信心。

在民事调解方面,希望检察院也能够提供调解平台,多多沟通与协商。轻微的刑事案件,检察院阶段未对其进行调解,可能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讼成本也会加大。希望市检察院能针对这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

叶成超:永康市政协副主席

市检察院的信息化和制度建设,体现了公开透明,从社会法治角度我要给予充分点赞。作为检察机关,能真心实意地构建新型检律关系,让人感受到了司法的进步。同时希望市检察院能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司法的进步。市检察院代表委员服务站工作做得好,要进一步扩大影响。

王浙强:永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市检察院多项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上,检察院态度真诚、措施实在。希望检察院能进一步立足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不断强化内部协作和外部沟通,努力提升检察干警依法、规范、文明办案的能力水平,全面提高司法效率,服务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与律师队伍互促同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王宪峰检察长

如何回应?

王宪峰

: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检察机不能摆花架子,要有真措施。

请问王检“真措施”指的是?

小编

构建新型检律关系需要检察官与律师共同努力、各司其职,还需要检察官更多担当、更多作为。当然,检察官为律师服务不是掉架子,而是检验检察机关是否文明办案的重要标准。

近来年,永康检察院在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方面一直都是有所作为的。首先,我们在不断努力通过强化规范文明办案、主动为律师提供各种实实在在的服务等措施,依法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难道还有其他更多的服务?

小编

是的,我们还有一些更加深层次、实质性的服务措施。

看来,是准备要“动真格”了?

小编

近年来,我们不断通过一些工作机制优化的方式,全面加强与律师队伍的合作,切实增强检察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说已经探索走出一条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永检特色之路。

都有哪些措施呢?

小编

比如我们探索实践的“听审式”审查逮捕工作机制,这是一项完全遵循司法规律的机制革新。这一机制的推行,根本上打开了以往审查逮捕环节听取律师意见的盲区,不仅是律师执业有了更大的作为空间,也让律师意见在检察环节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此外,我们还有如下措施:

1

律师参与“听审式”审查逮捕机制

2

引入律师等参与信访矛盾化解

3

律师介入款物扣押听证

4

邀请律师参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我们还要进一步探索。。。

不得了了,看来文明办案永远在路上

小编

比如深化量刑建议双向沟通制度、设立邀请律师列席检委会听取意见制度。

这些是什么东东?

小编

深化量刑建议双向沟通制度:在诉前充分听取律师或者法定代理人意见,以此推进证据开示,实现量刑公平和办案效果的提高。

设立邀请律师列席检委会听取意见制度: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邀请律师列席检委会听取其意见,为检委会作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小小编

律师朋友,对于永康检察院的服务,您是否满意?满意还不赶紧点赞。

公众号ID:ykjcy0579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