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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乌龟太郎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3 08:27:27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辩护对象】:陈某军

【辩护人】:东莞资深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胡文学

【案件概况】:

2019年2月13日开始,李某某(另案处理)租赁了广东省清远市某商务中心1606号作为作案窝点,成立某网络科技公司,然后聘请了被告人陈某军等人作为业务员。通过集中培训以及建立微信工作群指导等方式传授犯罪方法,以女性幼儿园教师的身份背景模板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实施交友诈骗活动。至2019年3月中旬,李某某等人指挥业务员实施完成第一轮诈骗犯罪,其中骗取了在东莞市沙田镇工作的被害人黎某成81000元。

该次诈骗结束后,李某某、潘某等人继续扩大招募了冯亮等十人作为业务员。

2019年3月21日开始,李某某诈骗团伙再次以女性幼儿园教师的身份背景模板实施交友诈骗活动,要求每名业务员添加300名以上的微信朋友进行聊天,至案发,所有业务员共添加了微信好友12904名并发送信息实施诈骗活动,但尚未骗得财物。

【办案经过及判决结果】:

辩护人及其团队接到陈某军家属的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与陈某军进行会见。在会见的过程中,陈某军向辩护人讲述,其在该公司所从事的主要工作。同时辩护人团队在分析案件材料之后,结合同案犯的供述发现其在2019年3月初才入职,3月初公司停工了,直到3月20日陈某军才正式上班,陈某军在上班后仅实施了添加微信好友聊天的行为,本人并未骗取到任何财物,属于犯罪未遂,而且根据办案机关收集到的证据难以证实陈某军所发送诈骗信息的具体数量,其达不到犯罪的标准。对于陈某军是否骗取了81000元的行为,辩护人也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因为陈某军未参与到该次的诈骗行为中。故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陈某军构成犯罪具有异议。

退一步讲,就算陈某军构成犯罪,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就算认定陈某军参与了共同犯罪,但陈某军只在共同犯罪起到了次要的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就上述方面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军原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定量刑幅度,经过辩护后,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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