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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1月,被告人柳某等人在某小区附近,因停车问题与被告人鲍某发生矛盾并撕扯。被告人王某某、鲍某某到达现场后和被告人鲍某共同与被告人柳某继续争执并互相殴打。期间,被告人鲍某对被告人柳某采用搂抱等方式控制住其身体,被告人王某某、鲍某某共同对被告人柳某头面部进行殴打,致其面部等处受伤;被告人柳某使用拳脚对被告人鲍某、王某某、鲍某某进行殴打,致三人面部及身体等处受伤。经双方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柳某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鲍某、鲍某某于1月10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某、鲍某、王某某、鲍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被告人柳某主动报警,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并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
2、被告人柳某主观恶性小,且属于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再犯可能性较小。
3、被告人柳某无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较小,可改造性极强,依法可从轻处罚。
4、被告人柳某与鲍某等人系多年邻里关系,并无积怨,此次是因民事纠纷引起,四被告人均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互相表示歉意,双方自愿和解愿意和好做和睦邻里,并已达成相关赔偿谅解协议,请求法庭能对被告人柳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反复细致研究,通过几方激烈庭审的较量,孙律师的有效辩护以及与办案机关坚持不懈的沟通,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判决被告人柳某免予刑事处罚。
孙丹丹,现任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业务部业务副主任,天津师范大学法学学士,专职刑事犯罪业务领域八年。2019年,在庆祝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暨律师制度恢复四十周年庆典上荣获“天津市优秀青年律师”称号。
孙丹丹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富有挑战和创新意识,涉猎刑事案件多个领域,承办毒品案件、抢劫、杀人、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贪污贿赂、 组织领导传销、职务侵占、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曾代理多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均取得广泛赞誉,其中包括:
某市某高校大学生杀人案;
某区首例涉黑涉恶案;
数十亿金额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数起;
某区某幼儿园虐童案;
某区重大爆炸案;
某区幼儿园过失致死案;
某区盐场员工杀人案;
某区涉黑案;
某区杀人碎尸案数起;
某钢铁集团虚开案;
某区贪污贿赂案等等。
孙丹丹律师刑事专业技能优异,经验丰富,众多案件均达到撤案、不起诉的结果:
W某涉案3000万元诈骗案件,检察院明确表示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后,做出释放及撤案决定;
某房地产业主非法聚集案,检察院不起诉;
K某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盗窃案,检察院不起诉;
L某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不起诉;
F某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安机关撤案;
T某多年前杀人毁证案,孙丹丹律师发现诉讼时效的关键问题,提出无罪意见,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L某可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票据诈骗案,检察院不起诉;
某开设赌场案,公安机关撤案等等。
多起案件获轻判、免予处罚的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某被告人多起抢劫、抢夺案件,建议量刑11年6个月-13年6个月,孙丹丹律师经详细分析证据材料,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判处被告人6年有期徒刑;
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经过孙丹丹律师辩护,被告人免予处罚;
某故意伤害案件,经孙丹丹律师辩护,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
某诈骗案件,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四年,通过孙丹丹律师辩护工作,最终被告人被判缓刑等等。
孙丹丹律师始终贯彻“用良心做律师”的执业理念,秉承专业负责、尽心竭力的态度服务于当事人,怀揣法律人的使命感救当事人于水火,用专业和敬业对待所有承办案件,用责任心回馈每一位当事人。
阚吉峰律师有很多头衔,求新刑事律师机构管委会主任、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理事、省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中心研究员、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政法学院特聘教授、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西部专家讲师团成员,并先后到美国康奈尔大学、纽约大学、日本早稻田大学等学习交流,个人经历更是罄竹难书。
阚吉峰律师精心选取自己执业十几年来的典型案例,按照刑法总分则的编辑体例进行编排,系统地梳理各类罪名的辩护思路及特点,结合理论知识与其实务经验,对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如何发现辩点、提炼辩点、运用辩点进行诠释、示范和指引,精心打造出这本《精准辩护:思维方法与实例解析》。
这部关于刑事辩护方法研究的著作,无论是在研究方法还是在思想深度上,都是不可忽视的,极富理论和实践指导价值。可以说,对于正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来说,该书凝聚了作者长期刑事辩护实践的智慧,系统归纳和总结了实用的刑辩思路,深层探讨了刑事辩护的理论问题,悉心传授给读者刑事辩护技能与技巧,对读者如何精准地实现有效辩护极具启发意义。对于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刑事法官、检察官以及警察而言,本书作为一本展示刑事辩护思维方法和辩护技能的实务专著,也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
通过专业辩护技能树立行业口碑,通过专业辩护模式整合行业资源,通过专业辩护策略取得胜诉效果,这是辩护律师提高专业辩护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在这方面,阚吉峰律师及其团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积极探索。阚吉峰律师是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主任,其领衔的刑事辩护团队长期以来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并围绕“精准辩护”理念,在提升专业辩护竞争力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精准辩护:思维方法与实例解析》就是这些专业辩护经验的阶段性总结。
——戴长林,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现为天津大学教授
随着庭审实质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全面推开,刑事诉讼活动对律师业务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委托人与受援人对律师业务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对于未来的刑事辩护业务,在期待各项诉讼制度改革能够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及推动律师业务专业化的同时,律师的业务技能逐步提高,真正形成刑事辩护的“专业化”,不仅能够满足当前刑事辩护市场的需求,也更加符合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而我们刑事律师在提高自身业务技能的同时将所代理的每一起案件办成“精品案件”,无疑也是在为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基于此,撰写一部实务书与律师同仁交流有效辩护心得的想法日渐迫切。
但撰写什么样的内容,向读者传达什么样的知识呢?
众所周知,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唯有精准辩护才能最大化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体现刑事律师的价值,也才能使律师在执业中赢得尊重与好评。
而什么是“精准辩护”以及如何“精准辩护”?
笔者认为,所谓“精准辩护”应是指作为辩护人将提炼、挖掘出的辩点,形成精确、可行的辩护策略,从而说服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采纳辩护观点并形成对案件的内心确信,最终取得使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效果。
在笔者看来,精准辩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要根据个案的事实、证据对辩护的目标有清楚的认识与预判;
二是在辩护的技术与特点上必须对基本路径和切入点把握到位;
三是要对当前先进、卓越的辩护理念进行尝试。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方可形成精准辩护的策略,取得辩护的效果,提高辩护的精准度。
笔者作为从业多年的执业者,对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如何实现有效辩护有自身的感悟与理解,更有向读者传达如何取得辩护效果的精准策略与方法的强烈愿望,撰写一本专门探讨精准辩护的实务书的想法最终形成。
甲某与乙某曾经是恋爱关系,在二人分手后的某天,甲某找到女方,双方在处理感情纠纷过程中,甲某对乙某进行了殴打并多次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均遭到女方拒绝。经反复纠缠,甲某最终与乙某(乙某此时正处于生理期)发生性关系。甲某走后乙某报甲某强奸遂案发。
甲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慕名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委托赵钰律师担任甲某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甲某查找相关判例,认为甲某强奸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甲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遂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甲某在未赔偿被害人的情况下取保候审。
后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甲某无罪的书面法律意见,紧紧围绕着本案证据存在明显的缺陷、并多次与公诉人交流与沟通,以争取甲某的利益最大化。
最终检察院对辩护人提的无罪法律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在未赔偿被害人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决定不起诉处理,甲某获得实际意义的无罪!
在部分强奸案件中,男女双方感情属于“时分时和”的情况,男方因为感情问题殴打的行为当然是违背道德甚至是违法的,但在本案中认定暴力因素与强奸罪关系时,不能直接根据被害人陈述简单认定暴力与发生性行为当然具有因果关系,也应当充分考虑两人的感情历程。对于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或者不正常男女关系的强奸行为,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不能截取部分证据便认定强奸犯罪。当然本案有此结果,也很感谢检察官的勇于担当,秉公办理!
主要法律意见:
一、客观行为分析:
1.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甲某“暴力”行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甲某确实存在“暴力”行为,但其“暴力”行为的目的并非是强奸被害人,其暴力行为也并非是其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手段。
2.关于暴力行为发生时间、是否表示拒绝性行为以及被害人脱去内裤的方式部分细节根据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供述来看存在冲突,孤证并不足以认定相关事实。
二、“违背妇女意志”分析
1.在案证据显示,双方发生性关系前,甲某存在“试探性求交”的行为,乙某未做出明确拒绝的意思表示,且乙某前后陈述不一致,疑点颇多。
2.双方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根据被害人陈述,乙某并没有呼喊或者反抗,甚至自己脱掉了短裤、内裤,仅依靠被害人“内心独白”,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甲某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
3.在发生性关系前,乙某在可以向外呼救的情况下,而未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求助,发生性关系后,也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从案发经过分析,不排除被害人出于其他原因才报案的可能性。
4.从案发前二人的感情历程来判断本案是否属于强奸
综上所述,本案既不能证明甲某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也不能证明甲某主观上有强奸的犯罪意图;据以定案的关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贵院对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提出上述法律意见,供贵院在审查起诉时参考。
赵钰,中共党员,现任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业务二部业务副主任,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第一党支部书记,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执业以来,专职从事刑辩律师七年,迄今办理各类重大刑事案件数百起,所承办的经典案例曾受到天津《都市报道》节目采访并播出,多起无罪、撤案、不起诉、缓刑等案件。
执业理念:语辩天下难辩之事,救世间可救之人。
赵钰律师成功辩护的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均有相关文书证实)
1.L某被控挪用公款上千余万,量刑建议十年,一审法院判决无罪,二审维持原判;
2.L某过失致人死亡案,造成三死一伤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逮捕后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仅判处缓刑;
3.W某职务侵占二百余万元,律师介入后提出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后成功取保,取保后律师与办案单位反复沟通交涉将近一年时间,最后公安机关予以撤案;
4.C某涉嫌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亿,系公司主要领导人,律师介入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5.成年人W某、L某多起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件,均在未获得谅解非自首的情况下成功取保,后被判处缓刑;
6.S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量刑建议11~13年,一审成功改变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7.G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量刑建议4~6年,在一审审理阶段律师发现重要证据申请补充侦查,最终被判处缓刑;
8.W涉嫌洗钱罪上千余万,律师介入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终在法院审理阶段,检察院予以撤案;
9.D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律师介入后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免予起诉,公安机关予以撤案;
10.J某涉嫌校园贷一案,数额巨大,律师介入后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成功申请取保,后公安机关予以撤案;
11.W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律师介入后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成功申请取保,后公安机关予以撤案;
12.T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律师介入后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后当事人成功取保,取保后律师持续与办案单位沟通交流,一年后公安机关予以撤案;
13.Z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律师介入后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后当事人成功取保,后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处理;
14.Y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动退赔五十余万,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涉案金额两千多万。后律师介入后一审改判缓刑,涉案金额仅八百余万,发还给当事人三十余万退赔款;
15.C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检察院量刑建议为十二年,一审改判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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