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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看法报道:湖北襄阳襄州区刑事诉讼律师服务,农民工下班路上出车祸赔偿问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你隔壁家小林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2 15:37:00

农民工李某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因证明材料不足,人社部门不认定为工伤。之后,李某亲属向襄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一起历时五年的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得到妥善处理。

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

事情还要从2015年说起。当时李某在张家集镇某工地从事上砂石料的工作。4月15日晚上9时许,李某骑摩托车从工地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后摔倒在路旁的沟中,肇事车辆司机逃逸。

次日早上7点多,李某被人发现,由闻讯赶来的工友送往附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对此次事故做了责任划分:肇事车辆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李某的离世给家人带来了沉重的打击。“肇事者逃逸,家里还有不到一岁的幼子需要抚养,我们找谁能讨个说法啊?”李某亲属陷入了追责无门的境地。

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责任

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张艳律师接手了这个棘手的案件。张艳了解到,该工程由甲公司承建,甲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张某,李某受雇于张某。

为查明案件事实,张艳代理李某亲属申请了劳动仲裁。襄州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李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甲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此案经一审、二审,虽然认定李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查明甲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第三人张某的事实。

随后,李某亲属向襄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要求认定李某的死亡为工伤,但是,由于李某亲属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人社局不予认定为工伤。

张艳又重新仔细梳理了整个案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作出认定。经过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一审、二审、认定工伤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2018年9月襄州区法院判决甲公司向李某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且每月支付李某之子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年满18周岁。甲公司不服判决,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去年5月,该案执行到位。

律师释法

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遭遇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事故,能直接去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吗?

张艳表示,现实中很多农民工受雇于没有资质的第三人,如果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在找不到肇事人的情况下可以按《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该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不以劳动关系的存在及工伤认定为前提。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本人承担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属于非本人责任,就能认定为工伤;如果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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