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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专业头条:刑事诉讼一定要有公诉人跟辩护人,被告向原告提问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三只松鼠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2 06:03:05

辩护人向被告人庭审发问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是,相当一部分律师发问的基本功不扎实。辩护人在法庭上向被告人问什么,怎么问,怎样得到你想要的答案,很多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还是云里雾里。实际上,如何发问有一定的规则可循,也有一定的方法。

辩护律师在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掌握以下几个基本方法:

一、目的锁定法

辩护人要弄明白自己向被告人发问的目的是什么,即为什么要发问。行为目的决定行为的方法和手段,也决定行为的边界。

在刑事诉讼中,发问的主体有公诉人、辩护律师、法官,被发问的对象有被告人、同案被告人和证人、鉴定人等多种对象。除了法庭调查时的发问以外,其他阶段对被告人发问的情形也很多。

不管哪种情形下的发问,发问人总是有自己的发问目的,而且,各自目的可能各不相同。发问目的不同,直接决定了公诉人、辩护人、法官发问的角度不同,内容不同,重点不同。

所以在发问之前,辩护律师要清楚地知道为什么要发问,发问的目的是什么,发问要起到什么作用,发问要达到什么样效果,只有弄清楚这些,才能知道具体要问什么,才能知道发问的重点是什么。才可以做到有效发问,避免无效发问或任意发问,白白浪费发问的机会,甚至造成糟糕的局面。

从辩护人发问的角度来看,辩护人庭审时对被告人的发问,与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的发问是不同的,与庭审公诉人的发问更不同,与庭审时向同案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也不相同。

公诉人发问是为了印证指控的事实,达到追究责任的目的。而辩护人发问的目的恰恰相反,是为了推翻指控或削弱指控。所以公诉人是从不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发问的,辩护人则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发问的,发问的重点也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情节。但是辩护实践中,有些辩护律师显然没有理解二者的区别,更有甚者,从有些辩护人发问的效果看,给人的感觉似乎就是第二公诉人。

二、重点法

辩护人与公诉人职责角色定位不同,因而两者发问的范围和重点也各不相同。

公诉人的职责是查明事实,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因而在调查发问环节,公诉人有必要把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环节都要问到,把指控的事实经过全面呈现给法庭。故公诉人发问相对而言,比较全面一些。

而辩护人的职责是提出无罪罪轻或免除责任的材料和观点,无需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负责,因而在发问阶段只需根据职责有选择的发问,有重点的发问,不需要面面俱到。

很多辩护律师在这个问题上把握的不是太好,离题太远,分不清问题的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好比是开枪打靶,虽然子弹打了不少,但都没有打到靶子上。

怎样才能抓住重点发问,很多律师总结了丰富的经验。根据我们的经验来看,可以抓住一个主线进行思考,用一个主线把这些问题串联起来。这个主线就是你的辩护观点,围绕着你的辩护观点发问,把辩护观点中所涉及到的事实情节作为发问的重点。发问的内容与你的辩护观点紧密相连,相互呼应。根据辩护观点,确定发问的重点和具体问题。与辩护观点无关的问题尽量不问或少问。这样理解起来比较容易,也便于掌握使用。

三、明知故问法

明知故问是庭审中向被告人发问时需要注意的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也是最主要的原则。模糊不清的问题不能发问,没有证据印证的问题不能发问。遵循这个原则要求的目的,是提醒你在会见时提前把该问的问题都要问到,不要等到了法庭上才想起来发问某个问题。

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发问的问题都必须是有利于当事人的问题,不利的问题不能发问,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当然,出于辩护的需要, 辩护人有时也会在法庭上向被告人提出一些刁难性的问题,或是提出一些看上去对被告人不利的问题让被告人回答。起初,人们对这种发问方式既吃惊,也不理解。但等到听完全部的问话和答案后,悬着的心就落了下来。

这是因为这些看似刁难的问题,在最开始的时候也曾经困扰过辩护律师,同样也会困扰着法官,如果法官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就会对被告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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