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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干货报道:刑事辩护词何时交是否一定要书面,辩护律师:应该在法庭所说的话,坚决不留到庭后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Mark马克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1 15:57:11


辩护律师:应该在法庭所说的话,坚决不留到庭后


问题的提出:

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情况,不少律师往往会选择在法庭上尽量压缩时间,甚至不发表某些重要观点,这会导致一个严重后果:书面辩护词未必受到足够重视,合议庭根据庭审听取各方意见作出判决,这就对当事人及其不利。

为什么辩护律师必须把该发表的辩护意见当庭发表,而不是留到庭后经过深思熟虑发表更为完善、逻辑更加严密、体系更加完整的书面辩护词呢?

法律依据: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发言的机会,除了宣布开庭之初,审判长询问各诉讼参与人有关是否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之外,就剩下发问、质证和辩论三个环节了。辩护律师阐述案件辩点、展示个人专业能力的时间节点也在这三个环节上。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审判中心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第十三条:“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审判中心意见》强调了四个“在法庭”。辩护律师没有理由把相关辩护观点留到庭后以书面形式发表。

脱稿辩论:

此外,辩护律师在法庭质证时,遇到需要引用法条的时候,应做到脱口而出;辩论环节发表辩护观点需要引用法条时,应能够脱稿辩论,而不是看着已经写好的文字材料“念”出来。只有脱稿辩论,法条脱口而出,才能在法庭上掌握主动,赢得尊重。当然,不管哪种情况,辩护律师都要吃透案情,熟悉案件材料,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才能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当庭表达的重要性:

只有法庭上该说的话(发问的问题、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当庭清晰、完整、无遗漏且准确地表达出来,才能形成辩方的气势。庭审时该说的话都说了,庭后的书面辩护意见才会受到重视,并最终可能形成判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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