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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科普一下成都市刑事再审辩护律师收费标准,虚假诉讼罪的四要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乌龟太郎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1 14:01:31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指的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018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解释”),其第六条规定:“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至此,律师的职业风险中便以虚假诉讼罪为重,因为在该法律条文生效后,很多当事人欺骗律师帮助其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最后双方均锒铛入狱,如在山东济南执业的李某(律师)因与委托人的误会,陷入虚假诉讼的泥潭,目前案件结果尚未可知。所以如何看待、认清、规避此种犯罪,是我们每个律师应清楚明白的,下面以律师参与的案件为视角,看虚假诉讼罪的构成标准与辩护要点:

案例集锦

一、最高院典型案例之一: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从重处罚

2010年4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杨某某在协助房屋中介办理某市经济适用房买卖过户过程中,为规避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找到时任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被告人魏某,二人预谋以虚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方式规避政策规定,商定由买卖双方签订虚假民间借贷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由该县人民法院管辖,在起诉状中编造当事人住址在该县的虚假内容,以该县人民法院名义出具以房抵债民事调解书,然后由杨某某带领房屋买卖双方持民事调解书办理经济适用房交易过户手续。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魏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杨某某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先后出具多份虚假的以房抵债民事调解书,导致多套经济适用房被违规低价过户,造成重大损失。魏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赃款赃物。


二、最高院典型案例之二:律师多次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共同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并在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构成虚假诉讼共同犯罪

被告人杜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至2019年间,杜某与多人通谋,先后4次共同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担任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先后作出4份民事调解书并进行强制执行。杜某通过实施上述行为,意图帮助他人规避住房限售、限购政策,实现违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非法目的,自己谋取非法经济利益。2020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杜某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内将其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杜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12.5万元。


三、为阻却执行,律师参与伪造证据并担任虚假诉讼代理人,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

被告人张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帮助案外人邵某取得已被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张某伙同邵某等人虚构以房抵债协议,以此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导致人民法院做出错误裁判,中止执行被查封的房产。在另案中,张某为邓某等人出谋划策,捏造实际出借款项事实,申请仲裁,取得仲裁文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连云港某房地产公司被强制执行220余万元。


四、【白某虚假诉讼罪一案(2017)豫0323刑初323号】

2015年12月10日,欲达到执行李某甲案件判决给徐某相关资金的目的,白某指使张某、李某、徐某、张某甲之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由白某亲自书写),且指使李某、张某、张某甲捏造虚假书证、虚假证人证言向新安县法院提交,在新安县法院立案当天,白某提出对该案件进行调解,新安县法院于立案当日对该案件进行调解,并于次日下发了河南省新安县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新民处字2732号]。

判决结果:被告人白某犯虚假诉讼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熊某文、王某英等虚假诉讼罪一案(2018)沪02刑终466号】

王某英安排原依风公司员工严某某充当虚假诉讼的原告,其子即被告人郑某充当虚假诉讼的被告;熊某文则指派君泽君律所律师即被告人杨某草拟《借款合同》及民事诉讼状,经其修改后由杨某打印并交给王某英。共同虚构了郑某因经营需要向江某某借款480万元未归还、依风公司自愿为该借款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同年2月4日,杨某陪同王某英、江某某向原闸北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郑某、依风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2017年4月12日,民警至王某英及郑某居住地传唤两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外出的王某英到案后未能作如实供述,之后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同日,民警至江某某居住地将其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同年4月26日,民警电话通知杨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杨某未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被刑事拘留后才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2017年5月10日,在民警至君泽君律所调查取证期间,熊某文主动联系民警要求说明案件情况,后在民警陪同下至成都市跳伞塔派出所投案,但未能作如实供述,之后才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被告人熊某文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仅列明涉案律师判决结果)


六、【艾某生虚假诉讼罪一案(2019)冀0225刑初105号】

艾某生告知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即本案被告人姚某,艾某军干工程时从艾某生处借款100余万元,艾某生让艾某军书写了欠李某、王某山、王某方、艾某平钱的四份虚假欠条。艾某生请姚某代理起诉事宜。2017年8月3日,被告人姚某持具状人分别为李某、王某山、王某方、艾某平的虚假民事起诉状和委托书等文书材料在滦县人民法院分别申请立案。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艾某军、艾某平、姚某分别在上述法院做了虚假陈述。

判决结果:被告人姚某犯虚假诉讼罪,免予刑事处罚。(仅列明涉案律师判决结果)


七、【石某柱、张某敲诈勒索、虚假诉讼一案(2019)鲁0921刑初36号】

2017年4月份,石某柱找到柳某3将自己出具的收条撕毁。2017年9月,石某柱在养殖厂工程款已经全部收到的情况下,仍然隐瞒事实,利用自己手中保留的欠条仍然向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花园村委支付工程款共计256501元。被告人张某为收取高额的法律服务费用(约定标准为按照法律文书确定金额的8%计算),在明知石某柱已经收到全部养殖厂工程款、收条已经撕毁等情况后,仍然作为石某柱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参加诉讼,指示石某柱隐瞒事实,向法庭作虚假的陈述。宁阳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17日对石某柱涉嫌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9月19日对石某柱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仅列明涉案律师判决结果)


八、【张某伟、闵某庆不当得利一案(2019)辽1081刑初271号】

2018年10月19日,原审被告人闵某庆欲将其被冻结在中国建设银62×××67-156-1账户的人民币29万元取出,遂与案外人田某鑫共谋,征得原审原告张某伟同意后捏造事实:“张某伟以其朋友闵某方向其借款29万元,于2018年9月21日误转到闵某庆银行卡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张某伟诉闵某庆不当得利一案,田某鑫为其代理人),导致灯塔市人民法院在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辽1081民初3490号判决闵某庆返还张某伟29万元的错误判决。

判决结果:被告人田某鑫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仅列明涉案律师判决结果)


九、【余某林、杨某芬虚假诉讼一案(2019)云2328刑初230号】

由余某林操作,将任某志于2014年3月24日转让的,位于元谋县的土地及房屋转让给杨某芬抵债,剩余部分优先支付任某志差欠余清林的10万元借款及诉讼费。后由余某林伪造《房屋买卖合同书》《房地产交付确认书》、收条等相关材料,于2016年4月6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了杨某芬7万元钱律师费,元谋县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该案,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云2328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由杨某芬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任某志20万尾款,5月20日前任某志协助杨兴芬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双方如期履行。

判决结果:被告人余某林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等规定,本案属律师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以物抵债协议,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妨害司法秩序并且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的重点解读

一、虚假诉讼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也包括隐瞒重要事实,如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进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二、表现形式包括“单方欺诈”或“双方串通”。

三、虚假诉讼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因为诈骗罪本身就包括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两种方式。

四、虚假诉讼仅包括民事诉讼,不包括刑事、行政诉讼或仲裁。



虚假诉讼罪的辩护要点

1、篡改部分事实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刑法修正案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目的是防范不具有合法诉权的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获得诉权,骗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进而“合法”的侵占他人财物,所以本罪惩治的是虚假的诉讼,但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且是合法的,只是行为人对其中的金额、日期等部分事实夸大或隐瞒,则不属于虚假诉讼的范畴。

2、没有达到犯罪构成中的要件时,不应认定为犯罪

根据《虚假诉讼解释》第二条可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标准中,虚假诉讼罪的构成一定是达到了某种结果,如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或者法院已经作出相关法律文书,亦或是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等,所以只有在达到《解释》规定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开庭审理和作出裁判文书等三个重要节点之一的,则其行为才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3、不能简单将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格认定为经济损失

这一条属于“罪轻辩护”的辩护要点。虚假诉讼罪有“情节严重”的升格法定刑的标准,如果只是单纯被采取保全措施,但对方当事人依旧可以正常生产生活,则不能简单地将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格认定为经济损失。

4、民事诉讼二审、再审为对方当事人启动,不是行为人故意提起,不应认定为严重干扰司法活动或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5、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行为没有实际占有财物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不适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构成诈骗罪,仍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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