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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大全:吉林省有经验的刑事案件律师推荐,校园霸凌枪击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老头呀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6-01 12:56:29

6月1日,“中国警方在线”微博通报了一起校园霸凌典型案件:南京的17岁未成年人王某、张某因在校园内纠集多人,殴打同学冯某导致其昏迷造成多处受伤,还拿走了价值2000多元的手机和50元现金。最终王某、张某被判实刑,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其他4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实际上类似案件并不止一例,吉林省吉林市16岁未成年人杜某因强行索要了2名同学的3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6月2日上午,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部长、高级合伙人吴柳芳律师,她对这些未成年人被判实刑的案例进行了解读。

通报:寻衅滋事被判刑6个月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中国警方在线”通报的校园霸凌典型案件,同时也是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6月1日发布的秦淮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17岁的未成年学生王某、张某和同学冯某因琐事发生过矛盾。几天后,王某、张某等4人在校园内碰到了冯某,向冯某索要1500元,冯某当即表示要报警,王某、张某只能作罢。

没过多久,王某再次与冯某在校园相遇,纠集多人强迫冯某鞠躬道歉,并将其殴打至昏迷造成枕顶部头皮挫伤、双下肢擦伤等损伤,还强行拿走了冯某一部价值2000多元的手机和50元现金。经法医鉴定,冯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起案件是几个被告人结伙作案,在校园内对被害的学生心理和身体均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如果一味从宽,仅仅是因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全部适用缓刑,实际上无法真正实现刑法的惩罚性,更不利于其发挥教育功能。

最终法院对实施了两次寻衅滋事行为、并纠集他人的王某、张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其他4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处罚。

案例:少年强要30元被判刑1年2个月

除了发生在南京的未成年人因校园霸凌被判实刑的案例外,上游新闻记者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了吉林省吉林市的类似案件,而且刑期更长:2018年4月,16岁的未成年人杜某伙同他人趁学校放学时,在校门口将受害人刘某、孙某带到一个隐蔽的洞内,使用语言恐吓及砍刀威胁,强行向刘某索要现金20元、向孙某索要现金10元。

2018年12月,杜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出狱后不久又因上面提到的抢劫案在2020年7月被刑事拘留,并在2020年9月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杜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责令杜某退赔违法所得30元,发还被害人刘某20元,发还被害人孙某10元。

律师:应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

就南京和吉林发生的校园霸凌被判处实刑的案例,有丰富刑事案件处理经验的吴柳芳律师进行了解读。她首先分析了南京的案例:“就我看来,南京的王某、张某几人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对冯某屡次拦截、强拿硬要,甚至殴打冯某造成轻伤,几人的行为竞合了故意伤害、抢劫等罪名的部分构成要件。不过法院最后选择了寻衅滋事,可能是考虑到重罪吸收轻罪。寻衅滋事罪起刑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只不过还是考虑到王某、张某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所以最终判处刑罚较轻。”

至于吉林发生的案例,吴柳芳律师认为:“吉林杜某犯两案的时间都是2018年,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其使用旧《刑法》。即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一切故意或过失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杜某犯两案时已经超过16周岁,故应承担刑事责任。且第二个罪名抢劫罪属于《刑法》调整的八大类恶性犯罪之一,即年满14周岁就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因此虽然他未满18岁,考虑了从轻原则,最后还是被判了1年2个月的实刑。”

就未成年人被判实刑的原因,吴柳芳律师解释:“为了遏制校园暴力、防止年龄成为犯罪分子的挡箭牌,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这个新修正案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从14岁降到了12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何避免校园霸凌为代表的未成年人犯罪?吴柳芳律师认为:“法院判决实刑应该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后手段,更多的还是要日常的心理疏导和普法教育。从目前来看,校园中最常见的是故意伤害、勒索、抢劫、聚众斗殴等违法行为,遇到不法行为的时候,不少学生是苦苦挣扎,受到威胁后不敢开口,导致没能把犯罪苗头扼杀掉。比如南京的这个案子如果冯某早早将情况告知家长、老师、校警等,结果肯定会好很多。因此我认为普法教育应该多进校园,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同时家长应该多关心子女在学校的情况,避免成为受害者或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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