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面对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河南新乡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扎实贯彻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在依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中敢于创新、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当好稳企安商的“老娘舅”。
“要像爱护自己眼睛一样爱护营商环境,在履职尽责中能动司法、追求极致,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更优检察服务和司法保障。”新乡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许晓伟说。
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
为经济发展添把法治“安全锁”
“今天通过公开送达检察建议的方式沟通协作,达成共识,下一步我们会积极跟进监督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持续关注相关市政绿化带问题整治情况。”今年5月26日,新乡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杨带队,向新乡市城管局现场送达一份检察建议。
这份检察建议源自新乡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检察官发现,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涉案人员在缺少监管的情况下,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段,将部分属于国有资产的道路绿色景观带转移到个人公司的控制之下。虽然该案已经办结,涉案人员也受到了法律制裁,但如果不及时将监管漏洞堵上,相关国有资产依然存在被冒名认领或产生民事纠纷的风险。于是,该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新乡市城管局现场送达检察建议,剖析阐明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督促其履职尽责。
新乡市检察院向新乡市城管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帮助阻断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接到检察建议后,新乡市城管局迅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风险点,对相关工作各环节强化规范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得到有效管控。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新乡市检察院要求在扎实开展司法办案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为经济发展添把法治“安全锁”,以优质的检察服务为发展大局保驾护航。该院将优化营商环境质效纳入检察人员考核体系和基层院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在年底考核中查验工作成效;同时积极开展涉企案件典型案例的挖掘宣传,推动检察干警在办案中主动“多问一句、多管一程”,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矛盾消除。该市凤泉区检察院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张某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通过以案释法,为张某所在企业开展普法宣传,受到企业的欢迎。
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新乡检察机关还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契机,帮助企业积极整改、合规守法经营,达到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以法治促发展惠民生的效果;同时建立健全与工商联沟通联络、法律服务平台化和检企沟通等服务机制,分包联系150余家企业,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8次,组织送法进企业67场,走访企业213人次,帮助解决问题44个,得到社会各界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认可。
搭建“绿色通道”
“一站式”服务民营企业
在新乡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门口,有一个指示牌,指向旁边的“服务民企、保障律师权益办公室”。凡是涉及民营企业的控告申诉案件,都会在这里进行专门的台账记录,及时办理反馈。
2021年3月,值班检察官收到一封来信,称延津县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羁押,企业经营遭遇困难,企业对口的扶贫工作也陷入停滞,恳请检察机关施以援手。
新乡市检察院将信转交延津县检察院,要求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保护好地方经济发展。延津县检察院对该案组织了公开听证。经过反复讨论,听证员认为张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及时补齐了税款,其经营的企业又是当地纳税大户,关系众多工人就业问题,且一向积极参与扶贫工作,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起到了助推作用,一致支持检察机关对张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接到检察官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后,张某表态说:“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经营好企业,多为社会作贡献……”目前,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还增加了对口扶贫资金,工人们也都安心投入生产。
既要打击犯罪、为企业提供司法保障,更要重视企业的实际诉求、帮助排忧解困,这也是新乡检察机关始终坚持的“一站式”服务企业理念。近年来,该市检察机关致力于提高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效率,建立涉企案件快速反应机制,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设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对涉企案件逐案交办、督办,依法优先、快速、审慎办理,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着落。
从个案纠正到类案监督
“打包”化解养殖与农田保护矛盾
“请问,听证员有无具体问题要询问当事人?”今年4月2日,因疫情防控原因,新乡市检察院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了一场行政赔偿纠纷系列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
2011年,长垣市尚某等5户村民在自家耕地上建设养殖场。2019年6月,这些养殖场在地方政府开展的侵占耕地整治活动中被拆除。尚某等养殖户认为地方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判决镇政府以1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赔偿。养殖户们认为赔偿金额过低,就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官司打了几年,堆满建筑垃圾的耕地也撂荒了几年,农田复不了耕,矛盾也愈演愈烈。检察官经多次走访调查,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而养殖户的困难也在情理之中。于是,新乡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一方面推动镇政府调整赔偿标准,另一方面说服养殖户清理土地、恢复耕种,最终双方成功达成和解协议。
办案中,检察官还发现类似现象在当地较为普遍,与尚某有同样情况的16人也正在与行政机关打官司。保护耕地资源是不能妥协的红线,但养殖户血本无归也会影响当地营商环境。于是,检察机关就此类案件形成调研报告,报送当地政府,以成功化解尚某等人行政纠纷案的经验为借鉴,推动该类案件实现“打包”解决,守牢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截至目前,尚某等5人及其他16人被拆除的养殖场占用的耕地已经全部恢复种植条件。
尚某等人行政纠纷案办结后,新乡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实地查看农田清理复耕情况。
近年来,新乡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专项行动,发挥检察监督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开展行政检察护航市场主体发展专项活动,探索构建公开听证、检察宣告、公开审查、宣告送达、公开回复的“五个公开”化解机制,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在民事执行监督中,推动从过去的对事监督向对人对事监督并重延伸,从以案盯人向以人盯案延伸,从个案纠正向类案监督延伸,从单一监督向多方监督延伸,加大对涉企错误执行、虚假诉讼等的专项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卫滨:打击“李鬼”与服务“李逵”齐步走
“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了冒充我们品牌的假卫生材料,现在又组织法治宣传增强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我们感觉有了强大的法律支持。”近日,在新乡市卫滨区检察院开展的“送法进企业”活动中,曾涉案的新乡市某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经理向检察官说。
2021年10月,王某在未经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伪造一批该公司旗下某品牌医用脱脂纱布块外包装袋。尚某从王某处购买了这批包装袋,并擅自生产该品牌医用脱脂纱布块45箱。同年11月,尚某在交货时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案件随后被移送卫滨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王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尚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金额6万余元。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两人真诚悔过、认罪悔罪,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企业的谅解,案件得以顺利提起公诉。
案子不大,影响却不容小觑。涉案卫生材料公司所在的长垣市,是全国较大的医疗器械及卫生材料生产基地。“自2021年5月集中管辖新乡市辖区知识产权类案件以来,我们共受理涉知识产权的各类案件67件131人,其中涉及长垣市的医用口罩、医用纱布块等卫生材料类注册商标权犯罪案件占比超过20%。”卫滨区检察院知识产权办案团队负责人李金玲介绍。
如何在办案的基础上,延伸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卫滨区检察院积极探索新举措,多次到知名卫生材料生产企业走访调查,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维权指导服务,后依法向长垣市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源头治理。
卫滨区检察院知识产权办案团队到辖区卫生材料公司走访,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
“检察机关一连串的措施有效保障了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企业的发展信心,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突出力量。”卫滨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梁骞说。
原阳:整改后病死猪处理实现点对点对接
近日,原阳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回访该县某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司(下称A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建立完善了多项无害化处理制度并张贴上墙,检察官很是欣慰。就在半年前,A公司还因违规处理病死猪,被列入检察建议整治的“黑名单”。
2021年9月,该院检察官在走访中发现,黄河大堤堤口处堆放着32头疑似病死猪。经了解,这32头病死猪是附近养殖户临时放置的,正等候A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我怕拉病死猪的车进到养殖场里造成病疫感染。”原来,养殖户张某出于安全考虑,拒绝A公司的车辆进入。无奈之下,A公司只好在黄河大堤旁设置了露天的临时放置点。
检察官认为,临时放置点位于黄河大堤旁边,既无专人看管,也没有任何封闭性设施,这些病死猪很可能会被不法分子捡拾后流入市场,还可能污染环境,引发重大动物疫情。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病害动物产品应送往专门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中途不得擅自弃置。经实地调查和综合考虑后,原阳县检察院决定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职。
“你单位对原阳县辖区内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管存在漏洞,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11月,该院公开向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部门原阳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健全完善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并对A公司设置的临时放置点进行整治。
接到检察建议后,该县农业农村局成立调查组开展整治工作。同时,原阳县检察院多次与该局召开座谈会,共同研究完善监管机制。该院检察官还多次向畜牧类专家教授咨询意见建议,帮助该县农业农村局从专用车辆使用、专业消杀、人员防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方面制定规章制度,全流程规范了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原阳县农业农村局完善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规章制度,并张贴到辖区无害化处理公司工作区。
目前,原阳县辖区内的病死猪临时放置点均已撤销,且实现了病死猪从养殖场到无害化处理公司的点对点直接对接。
辉县:企业被违法加处的罚款撤销了
公司因非法占地被罚款,因未及时缴纳也未申请复议或诉讼被强制执行。但法院执行部门在通知该公司缴纳罚款时,却表示逾期不缴将加处罚款。法院执行部门能否额外加处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经辉县市检察院监督,日前,法院依法纠正了错误的执行通知书。
今年2月,辉县市检察院检察官通过查阅新乡市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信息共享平台,发现法院对某公司的执行通知书中存在错误,随即展开调查。
2019年,该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旅游设施,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作出相应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20万元。但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5月,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6月,法院执行部门书面通知该公司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院加处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检察官经查询相关法律,加处罚款有权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法院执行部门应依据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定书执行。加处罚款明显超出了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的范围,违法增加了该公司的义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在全面审查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今年2月,辉县市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纠正本案执行通知书中要求该公司履行加处罚款的义务。法院很快作出回复,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纠正了错误的执行通知书。
该案入选河南检察机关第二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市场主体发展”典型案例。
获嘉:严惩伪造澡票犯罪,洗浴中心重获生机
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伪造澡票7万余张,价值达70万元,从中获利6万余元。一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万元。获嘉县检察院在审查全案证据和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后,认为6万元罚金刑明显偏轻,遂依法提出抗诉。最终法院改处罚金10万元。
2016年至2018年底,张某在周某经营的温泉洗浴中心从事锅炉调试工作,周某以澡票抵扣张某的工钱。由于该洗浴中心规模较大,在附近村镇颇为有名,张某很快就将澡票转卖变现。数着到手的钞票,张某心生一计:这澡票印制并不复杂,何不自己印一些去贩卖?
于是,张某通过网络找人私自刻制洗浴中心的钢印,印制了一批假澡票,并将伪造的澡票低价卖给周边街道多个代理商,从中牟利。因澡票的印刷、印章一应俱全,在洗浴中心昏暗的灯光下,不仔细辨别,很难发现破绽。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张某共伪造澡票7万余张,部分销售后从中非法获利6万余元。
由于洗浴中心连年亏损,周某多番检查后发现,市场上有未经其授权而售卖澡票的代理商,而这些代理商卖的澡票全是以假乱真的“李鬼”,遂赶紧报案。2021年3月,惶恐不安的张某主动到公安局自首,并向周某退赔9万元损失。
经获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
“单张澡票的票证金额为10元,伪造7万余张,价值在70万元以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应处票证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此法院判决罚金6万元明显不当。”为有效准确惩治犯罪,获嘉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新乡市检察院支持抗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鉴于张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改处罚金10万元。
案子结了,但检察官仍挂心着企业,先后多次回访该洗浴中心,帮助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审查制度,堵塞经营漏洞。与此同时,获嘉县检察院积极延伸监督职能,派出检察官深入乡镇为中小企业、工商户开展专项普法宣讲,以案释法,帮助企业经营者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检察日报 刘立新 刘楠 李蕊 孙芳 崔丽颖 毛培 裴晓霞 黄龙 王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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