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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王机霸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31 18:48:36

前期人脉积累只为一朝骗贷?处心积虑违法放贷只为自己使用?银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的身份成功地为他的犯案披上了“最华丽的伪装”

和讯银行消息 裁判文书网6月3日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带大众走进了巨野农商银行原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杨某华的犯罪世界。

孤注一掷诈骗千万 为完成任务欠巨款

2017年10月10日,博琳置业总经理李某接到一通电话,电话中的人称自己为巨野双达不锈钢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因有一笔贷款到期,想借用3200万元的过桥资金,并称自己由巨野农商银行业务总经理杨某华介绍而来。

王某称这笔资金将以月息3%支付利息。李某觉得与杨某华相识,又核实了资料,发现双达不锈钢公司确有巨野农商行贷款3200万元、且有两家公司作为借款担保。随后李某提出要求先支付借款利息的条件,得到了王某的肯定,并于当天收到了68万元的利息。

自觉这笔过桥资金出借并无问题的李某,于2017年10月11日委派刘某到巨野农商银行营业部办理转款事宜。不成想,李某看上的是人家的利息,然而人家看上的是李某的本金。

等到两天后李某再次询问这笔款项情况时,就发现这笔钱根本没有偿还贷款,款项已经不翼而飞,再联系巨野农商行的杨某华时,发现其三部手机放在桌子上,人早已不见踪影,而王某也无法联系上。李某随后报案,之后经法院审理时发现,此次诈骗巨野农商银行业务总经理杨某华在其中起到关键作用。

2017年10月10日,杨某华找到王某,让他假装需要过桥资金进行贷款换约,并把李某电话给他。王某联系后称李某要求担保并预先支付7天的利息,杨某华便又给两家公司打电话,让其提供担保,然后给王某转账68万。为了进一步打消李某顾虑,还给王某的公司账上转了100余万元以示还款能力。等这笔贷款到账后,杨某华马上安排人转出,分了十余笔汇入了不同的账户。

而杨某华一手操控了这样一次诈骗,究竟为了什么呢?

追究杨某华犯罪动机时,杨某华表示,其在任巨野农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时,完不成银行任务,为了完成任务,只得借钱为贷款企业归还贷款及利息,然而就他的经济能力而言,根本还不上借来的欠款,才策划了如此一起骗取钱财的事件。之所以把款项分了十余笔汇入了不同的账户,是因为其欠的钱太多了,人也太多了。2017年10月16日,杨某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抓的时候,杨某华还在商议如何还钱。

铤而走险伪造资料 违法放贷近两亿

而经公安机关调查时发现,杨某华不光犯了这一起诈骗案件,更是牵扯进了五起违法放贷案。经过梳理发现,涉案的几家公司中部分是杨某华朋友所开立的公司,还有杨某华帮助贷款企业还款的空壳公司。

杨某华通过朋友注册空壳公司后,用空壳公司或找来朋友公司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用虚假的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等向巨野农商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审批后或用于借新还旧,或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或用于帮助其他企业偿还欠款。

帮助企业偿还欠款后,再让企业再次借款用于偿还垫资,用这种手段,杨某华共计违法放贷五次,涉案1.86亿元,其中仅有一笔3400万的贷款于2018年4月24日归还。

五起违法发放贷款明细如下:

(一)2016年3月20日,杨某华作为贷款主要责任人,以盛捷建材公司为借款人、益华商贸公司为担保人,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3600万元。

(二)2016年5月10日,杨某华作为贷款主要责任人,以益华商贸公司为借款人、双达不锈钢公司为担保人,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3900万元。

(三)2016年5月21日,杨某华作为贷款的主要责任人,以隆高商贸公司为借款人、汇和新型建材公司为担保人,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4500万元。

(四)2017年3月21日,杨某华作为贷款主要责任人,以腾翔玻璃公司为借款人、金邦玻璃公司为担保人,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3400万元。该贷款于2018年4月24日归还。

(五)2017年9月19日,杨某华利用担任巨野农商银行公司业务部经理职务之便,以富鲁养老服务股份公司为借款人、万虹纺织公司为担保人,借款人及担保人未提供贷款资料,违规发放短期贷款3200万元,之后借款人、担保人补交贷款资料,贷款于2018年3月15日到期。该贷款被杨某华用于归还他人借款。

困兽犹斗再次上诉 事实清楚被驳回

上述案件爆发后,杨某华被于2017年11月25日被逮捕,法庭审理时,杨某华面对证人证词却做出了完全不一样的解释。证人证词中,上述大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表示自己是或受杨某华致使,或作为杨某华朋友提供担保,完全不知道贷款的金额和去向,只是受杨某华之邀到巨野农商银行在文件上签字,准备的材料也或者非本人所准备,或者是之前在巨野农商银行贷款所留下的,而非为贷款所准备。

但杨某华的供述中,只是交代自己没有进行材料的审核,并多次强调自己并不知道谁是实际用款人。只承认以富鲁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借款人的3200万贷款为自己所用。

2019年1月29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因杨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其犯合同诈骗罪;杨某华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不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济能力等进行考察,或没有提供贷款资料的情况下,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其违法发放贷款罪。

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杨某华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40万元。杨某华却不服判决,仍困兽犹斗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合同诈骗罪以不是借款主体,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存在骗取资金的客观事实为由上诉;违法放贷罪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借款人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没有贷款发放的决策权,涉案5笔贷款的发放均是巨野农商银行的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提出上诉。

2019年3月25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认定杨某华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的基础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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