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7年,打了6场官司……
在5家涉尘企业工作后患上尘肺病,到底谁担责?
老家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农村的杨家福,在4家涉尘企业工作数年后,2015年3月16日,来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工作,入职浙江众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恒公司),从事喷塑工作。在最后这家涉尘企业干了半年后,他在当年9月17日被查出疑似患上矽肺病(尘肺病的一种常见类型)。
在这种情况下,杨家福该找谁维权呢?他选择了众恒公司进行维权。经过近7年时间,打了6场官司,杨家福陆续拿到相关证明材料,离维权成功越来越近了。
今年8月1日,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杨家福属于四级伤残。
“我现在还没有收到单位不服该鉴定结论的通知,如果单位不提起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话,应该很快就能拿到工伤赔偿了。”8月25日,杨家福对记者说。
工作半年被查出疑似尘肺病
由于喷塑工作会接触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然而,杨家福入职众恒公司后,公司未安排他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就让他从事喷塑工作。
“入职当天,公司跟我签了劳动合同,后来还让我签了一份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签完之后,公司就把这个告知书收回了。后来维权的时候,律师说这个告知书很重要,是职业病鉴定的关键材料,不应该让公司收回,好在后来我拿到了。”杨家福说。
工作近半年后,2015年9月2日,杨家福被众恒公司安排到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武义县杨家医院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时,被告知两肺弥漫性小结节,尚不能确定其性质,需要进一步检查排除结核、肿瘤等疾病。
当年9月8日,杨家福被调离原工作岗位,从事装配工作,不再接触粉尘。
2015年9月17日,杨家福请假前往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被告知疑似患了矽肺病。但由于身体没有明显不适,他并没有太在意。
通过投诉获得关键证据
又过了半年,由于身体出现咳嗽、胸闷、气短等不适症状,无力再继续工作,杨家福于2016年3月25日再次到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被告知肺部出现异常,需要到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院排除尘肺可能。
随后,杨家福向公司要求提供职业病诊断的相关材料,但众恒公司不愿提供这些材料。杨家福向当地安监部门投诉之后,众恒公司才于2016年12月27日向他出具了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等材料。
2018年4月11日,杨家福向武义县杨家医院申请了职业病诊断。当年12月6日,武义县杨家医院认为,杨家福提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载明,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塑粉,而塑粉作为一种有机粉尘,它的目标疾病是职业病哮喘和职业病过敏性肺炎,不会造成职业性矽肺病。
武义县杨家医院还表示,根据杨家福登记的曾在4家涉尘企业工作的职业史,结合其肺部类似矽肺病的表现,如拟诊断职业性尘肺病,需要补充另外几家用人单位曾经接触过粉尘作业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等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这些证明材料,可以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该院可以发函给用人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协助调查相应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对此,杨家福不认可武义县杨家医院的说法。他表示,工作中除了接触塑粉,还有其他类型的粉尘。因此,他于2019年5月向武义县卫生健康局投诉,指出武义县杨家医院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定职责,不依法及时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此次投诉,杨家福获得了关键证据——之前众恒公司让他签的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记者从杨家福提供的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上看到,喷塑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粉尘。而该告知书载明,粉尘的健康危害是:长期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人员,当吸入的粉尘量达到一定数量即可引发尘肺病。
不过,2020年6月,武义县杨家医院依然出具杨家福无职业性尘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士谦对记者表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因不认可武义县杨家医院的诊断结论,杨家福向金华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2020年8月,金华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职业病鉴定书》,杨家福被鉴定为职业性尘肺二期,推翻了此前武义县杨家医院作出的无职业性尘肺的诊断结论。
2021年3月,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杨家福属于工伤。今年8月1日,杨家福被鉴定为四级伤残。
为何最后一家企业担责?
杨家福在多家涉尘企业工作过,为何要最后一家企业承担责任?对此,张士谦告诉记者,此前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2011年12月31日,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在多家涉尘企业工作过,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和证据情况选择找哪家企业维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根据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综合认定是否具有职业病。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张士谦说。
张士谦指出:“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进行职业病诊断的时候,诊断证明书写的是哪家企业,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上,也会写这家企业。因此在后续索要工伤保险待遇的时候,也会找这家企业要求赔偿。”
最后,张士谦也提醒涉尘企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一定要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否则劳动者工作后被检查出尘肺病后,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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