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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河南郑州最有名的刑事辩护的律师,郑州红码人员怎么处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蓝精灵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31 15:08:08

黄坚明律师:郑州大规模“红码”事件的法律实质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近期最轰动法治事件包括唐山群殴女生事件及后续风波、郑州红码事件等。针对郑州红码事件,正当纪委已官宣启动追责程序。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将从法律视角对此事件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核心问题包括此事件是否牵涉刑责、是否涉及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拘禁、是否属于单位行为、行为实质是集体造假及后续应如何追责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郑州红码事件是否牵涉刑责问题

针对唐山群殴女生事件、重庆民警枪击袭警者事件、郑州红码事件以及郑州120接线员被追责事件等热点法律事件,我们首先要判断此事属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民事纠纷或其他法律性质的事件。在宏观定性错误的前提下,后续的微观性观点或判断有可能涉及根本性错误。如:将刑事案件当民事纠纷处理,或者是刑警非法插手民事纠纷,或者是将行政案件当刑事案件处理,最终都会涉及案件定性错误等问题,进而对此作出明显违背生活常识和法律常识的谬误判断,这种情形在生活中也是司空见惯的。最典型的例子是,在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前提下,便提早预判唐山群殴女生事件的被追诉人可能面临死刑判决的观点。更离谱的是,某些网友在缺乏官方确认的前提下,便乱传被殴打女生已死亡,这是典型的造谣。

对郑州红码事件,我们将关注一个问题,这是刑事案件吗?是民事案件吗?或者是行政案件吗?对此,我个人的预判是,此事件无关刑事案件的问题,尽管背后无疑应涉及滥用职权问题。此案的红码“造假方”与被违法赋予红码的涉案公民之间根本就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致使此案不应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更关键的是,健康码管理方的“强加红码”行为确认侵犯了相对方之诸多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此被赋红码群众纷纷投诉,进而导致此事件的发生。据此,我们坚持该事件涉及的强赋红码行为实质上应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非刑事犯罪行为,更非民事纠纷行为,起码个人观点如此。

二、“电子脚镣”与非法拘禁行为的实质性区别

合法公民被强赋红码的郑州红码事件,被某些网友界定为被强加“电子脚镣”的违法行为,这种说法很形象,但其实质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也更非对新冠阳熙患者或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实施的“强制治疗”或“强制隔离”行为,这两者有实质性的区别。我们不否认,合法公民被强赋红码,其法律后果确实是在郑州当地“寸步难行”,经投诉后也只能“原路返回”,或者是只能被动离开郑州当地。

针对被强赋红码的涉案公民而言,事实上其已被剥夺了在郑州当地自由活动的权利,但上述被强加红码的涉案公民只要自愿离开的权利没有被限制,只要其原路返回的权利没有被限制,只要其不是被非法限制在特定的狭窄区域范围内,此事件背后就不涉及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

为此,我们再度坚持,此事件背后不应涉及非法拘禁及相应刑责的问题,所谓的被强戴电子脚镣的说法虽形象,但背后不涉及非法拘禁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实质。据此,我们再度坚持郑州红码事件涉及的应是行政管理问题,而非刑事违法犯罪问题。

三、郑州红码事件背后是否牵涉单位行为

毫无疑问,郑州红码事件背后的最大争议之一是此事件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应追责相应的单位,还是追责相应的决策者、相应政府部门、相关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还是采取参照单位犯罪的情形采取“双罚制”,对涉案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出罚。

当然,就现有网络上已公开信息而言,我们很难判断此事件究竟是单位行为,还是某些政府部门决策者随意违法决策所导致的后果。对此,我们更关心的是,相应的政府部门、主管单位是否有召开相应的部门常务会议,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及决策的过程,是否有相应的内部决议文件。假定此事件是经过相应的民主讨论、单位集体决策的过程,此事件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滥用职权的情形,应否追责所有参与讨论、参与决策的涉案人员,这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个人预判,此事背后涉及集体决策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其中是否牵涉特定金融机构涉案人员进行“公关”或特定敏感案件办案人员为了防止群众集体信访而进行“不当干预”则是其中追责的难点所在,更是其中更复杂、更尖锐问题所在。

对此,个人预判:直接责任人员被追责的可能性很大,即便存在集体讨论及决策的过程,最终涉案政府部门被追责的可能性甚微,之前已发生的郑州120接线员被追责的事件便是前车之鉴。

四、郑州红码事件的法律实质及后续追责

郑州红码事件已发生,且成为热点法治事件,这是客观事实。但背后的行为实质是什么?其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呢?这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就作案动机而言,涉案人员不排除是履行上级领导指令而为之,不排除其系基于维稳动机,不排除其系为了减少办案干扰,防止短时间内过多省外储户集体维权,甚至是不排除是基于防止某些敏感房地产项目施工工人集体维权等诸多合理动机而实施了违法赋予红码的违法行为,但其基于疫情因素或涉案人员确实存在携带新冠肺炎病毒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甚至可以是彻底排除这种可能性。

据此,郑州红码事件的法律实质是郑州当地健康码管理部门或其他不当干预机构基于疫情以外的因素,蓄意进行公然造假,蓄意违背真实情况,违法赋予诸多涉案群众“红码”,进而导致其出行活动受到严重限制的后果,进而导致此热点事件的发生。对此,我们坚持上述“集体造假”违法强加红码的涉案行为应属于滥用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且造成当地政府公信力严重受损的后果。

在追责已在进行当中的前提下,个人观点:此事件涉案人员应对此承担行政责任、政治责任的可能性最大,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可能性甚微,甚至是基本可以排除,而涉案直接责任人员最终承担被免职、降级、处分或记过等政治责任、行政责任的可能性最大。

综上所述,郑州红码事件涉及“集体造假”应是客观事实,但背后的决策过程仍是谜一般,最终多少人被追责,以及最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仍有待官宣结果,但此事件涉及的权责不清,决策过程不透明,以及涉案部门、涉案人员在此事件发生后的相互推卸责任无疑也是铁的事实。郑州红码事件无疑是极端事件,无疑是脱离法治轨道的“乱法”行为,为此涉案责任人员被追责,无疑是将此事实“拨回”法治轨道的正义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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