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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科普一下达州宣汉县代理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我们与恶的距离现实意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悦宝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31 14:37:58


「我们与恶的距离」


虽然在台湾已播出一年左右,但小编是这周才刷到这部剧,所以剧不在旧,好看就行。该剧讲述了一起随机杀人事件之后,受害者家属、加害者家属、辩护律师、媒体等如何面对伤痕、重建生活的故事,该剧展示出的网络暴力、人性、精神病患者犯罪等问题都值得令人深思,标榜正义的大众有时在无形之中也在伤害着别人,比现实的杀人犯更杀人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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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剧展示的几起案件的加害者均可能或已经存在精神疾病,该剧开头随机杀人案的李晓明,其法扶律师(相当于大陆的法援律师)王赦想申请对其进行精神鉴定,因李在平常生活学习中并未表现出异常,而突然到影院拿枪扫射观影人员致9死21伤实在令人费解,在王赦终于说服李去做精神鉴定时,李却很快就在舆论的声讨中被执行死刑。



而另一起随机杀害两名女童的陈昌,由于其症状较突出,法院在判决时明确指出经鉴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作案时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鉴于其精神状况,最终对其从轻处罚,只判了无期徒刑,而非大众所期待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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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适用大陆法系的地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前三款也规定了精神障碍者及其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大陆地区不时也出现精神病人伤杀人事件,有些人也企图以患有精神病逃避法律制裁,众多网友对精神病不用承担责任、成了免死金牌感到愤慨和不平,认为是权贵操纵司法的结果,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是否患有精神病是需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的,而且如果作案时是精神正常的,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虽然在处罚时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还要结合作案手段、危害结果等加以综合评价,因此,对于精神病患者作案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棍子打死一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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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像该剧中李晓明、陈昌这种在大众眼里是心理变态、罪大恶极、人神共愤的重大罪犯分子是否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呢?



在大部分眼里,给这种所谓的“恶人”辩护就是助纣为虐、与恶人同流合污、沆瀣一气,该剧中的法扶律师王赦就因为给李晓明、陈昌等杀人犯辩护,遭到了泼粪、谩骂,家人受到了威胁。大众的不认可是不是就意味着应该剥夺这些人的辩护权,让其自生自灭呢?显然,无论从司法制度的平衡发展、正义的考量、保障人权等角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均应得到保障。“恶人”在未经审判确定有罪前均不是罪人,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进行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辩论和辩解。



法制国家均确立了刑事被告人无条件获得辩护的权利,联合国也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辩护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明确确认刑事被告人享有律师提供辩护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十四条等相关法条也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还明确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指定辩护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所以,替“恶人”辩护不是律师的错,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也是法治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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