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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关于行贿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汪某全,男,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重庆XX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
因本案于2019年5月XX日被抓获,同日被重庆市渝中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6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全犯行贿罪、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重庆市XX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成立于1993年2月,系国有独资公司。
重庆市XX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租房公司)系XX集团全资子公司。
张某某(另案处理)于2011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在公租房公司合同预算部、XX集团法律事务部任职,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
重庆市XX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电梯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汪某全与该公司约定,汪某全使用该公司名义承接业务,项目收入由汪某全与该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成。
被告人汪某全于2011年至2015年期间,在承接茶园“城南家园“公租房电梯项目(分包二、分包三)、龙州湾“云篆山水”公租房电梯项目(分包二、分包三)、陶家“九龙西苑”公租房高层电梯项目、西永“康居西城”公租房商业电扶梯项目、西彭“城西家园”公租房商业电扶梯项目过程中,为得到张某某的帮助和关照,向张某某行贿共计230.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9、10月,汪某全在其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XX广场的办公室与张某某约定,汪某全代理多家公司参与公租房公司的电梯项目招标,张某某向汪某全提前透露招标信息、对标书制作给予指导、评标时予以关照,帮助汪某全中标。
中标后汪某全根据项目利润情况给予张某某好处费。
在离开时,汪某全送给张某某好处费5000元。
2.2011年10月的一天,汪某全准备投标茶园“城南家园”公租房电梯业务。
投标前,汪某全为得到张某某的支持和关照,在本市南岸区融侨半岛小区外一茶楼向张某某许诺,其代理的公司任何一家中标都会向张某某送好处费,并将现金5万元以协调费名义送给张某某。
3.2011年底,汪某全代理上海XX电梯有限公司、XX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投标茶园“城南家园”公租房电梯业务,张某某利用负责该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职务便利,与汪某全串通,帮助汪某全以XX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名义中标“城南家园”公租房高层电梯项目(分包二),中标金额2859.39万元,以上海XX电梯有限公司名义中标“城南家园”公租房高层电梯项目(分包三),中标金额2909.4万元。
2012年3月XX日,汪某全为感谢张某某在以上项目中的支持和关照,向张某某送好处费79万元。
4.2012年3月,汪某全准备投标龙州湾“云篆山水”公租房电梯项目。
投标前,汪某全为得到张某某的支持和关照,将15万元现金以协调费名义送给张某某。
5.2012年4月,汪某全代理上海XX电梯有限公司、XX电梯(中国)有限公司、XX电梯有限公司投标龙州湾“云篆山水”公租房电梯业务,张某某利用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职务便利,与汪某全串通,帮助汪某全以上海XX电梯有限公司名义中标“云篆山水”公租房高层电梯项目(分包三),中标金额2698.5万元,以XX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名义中标“云篆山水”公租房高层电梯项目(分包二),中标金额3196.26万元。
2012年10月、2013年初,汪某全为感谢张某某在该项目上的支持和关照,分两次送给张某某好处费共计76万元。
6.2012年底,汪某全准备投标陶家“九龙西苑”二组团、三组团公租房电梯项目(分包二)。
投标前,汪某全为得到张某某的支持和关照,将10万元现金以协调费名义送给张某某。
后汪某全代理上海XX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市XX电梯有限公司、XX电梯(中国)有限公司、XX电梯有限公司、XX电梯公司代理上海XX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投标该项目,张某某利用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职务便利,与汪某全串通,帮助上海XX电梯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2185.05万元。
7.2013年6月,汪某全代理上海XX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市奥瑞克电梯有限公司、XX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投标西永“康居西城”公租房商业电梯、扶梯项目。
张某某利用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职务便利,与汪某全串通,帮助汪某全以上海XX电梯有限公司名义中标,中标金额1109.4万元。
2014年春节后,汪某全为感谢张某某在该项目上的支持和关照,送给张某某好处费21万元。
8.2015年初,汪某全代理上海XX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市XX电梯有限公司、XX电梯(中国)有限公司、XX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投标西彭“城西家园”公租房商业电梯扶梯项目。
张某某利用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职务便利,与汪某全串通,帮助汪某全以上海XX电梯有限公司名义中标,中标金额1015.8万元。
2015年10月,汪某全为感谢张某某在该项目上的支持和关照,送给张某某好处费24万元。
被告人汪某全于2019年5月XX日被监察机关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合作协议、投标文件等书证,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汪某全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以证明起诉指控被告人汪某全的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全在招投标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为中标,代理多家公司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与张某某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其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具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节、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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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贪污贿赂罪。本罪主要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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