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315,消费维权又成热门话题。针对市民生活中可能会碰到的网购消费、汽车消费、房屋消费、预付式消费等消费热点、难点问题,大庆日报邀请多位律师予以解读分析并提出消费提示,倡导广大市民科学消费、理性消费,增强市民的维权意识,提高百姓的维权能力。
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经营者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8日,市民裘某从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的一家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组沙发,商品材质标注为头层牛皮,付货款5000元。店家承诺货物保证原厂正品并提供材质保真。
裘某按照约定付款后,商家通过物流将货物发送到我市并提供上门安装服务,可裘某在签收后发现,沙发无任何的标签、标识,且外形做工、精细程度与网页描述均存在明显不同,材质更不像真皮。裘某立即与商家联系,商家坚称材质为真皮,并提供了沙发材质的检验报告,声称如果裘某对沙发的材质有疑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材质鉴定。
裘某于是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沙发的材质为人造革。裘某认为商家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律师点评】
本案中的销售者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了商业欺诈,消费者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销售者的行为违反了该条规定,对商品作虚假宣传,行为已经构成了商业欺诈。所以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律师提醒】
一、要尽量选择正规网站和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网站和销售商,看清相关网站是否有联系方式,是否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工商备案号”或“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等信息。
二、要注意产品是否有明示相关的《质量检验证书》,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现是三无产品或者明显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一定不能购买。
三、下单前,要与卖家明确是否享有“无理由退换货”或退换货条件和手续,保留交易的网页、聊天记录等有关质量、服务承诺的相关证据,以备维权时有据可依。
四、要慎重考虑网购家具风险。家具属大件商品,运输风险大,如果遇到质量问题、货不对板等纠纷,来回包装运输十分麻烦,维权成本较高。
五、如发现所买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应及时向网站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注意保留网络购物证据(如电子确认码),可以对购买商品或服务可能出现的问题通过网络聊天或电话的方式予以确认,然后保留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短信留言等订货单据,还要注意查清购物网站的详细联系方式,包括可查证的实际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以备维权时使用。
律师简介:
段美玲,执业于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承办诉讼案件近百起,非诉讼案件过百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房二卖涉违约,侵权赔偿理应当
【案情简介】
2019年,马先生与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马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向中介公司交清房款62万元,中介公司为马先生出具收款收据。
3个月后,马先生催促对方办理房屋交接及产权登记,但中介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6个月后经查询,中介公司早已将该房产转移至第三方名下且办理了抵押登记。
马先生就此事与中介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返还购房款62万元,并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一房二卖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单纯就一套房屋分别与两个真实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房二卖纠纷。二是商品房开发建设中的以房顶账行为引发的一房二卖纠纷;三是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房二卖纠纷。本案是比较传统的一房二卖纠纷。
马先生与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现因案涉房屋已登记到第三方名下,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故应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62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应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卖给多人,且均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均有效。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定合同生效必然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一房二卖”情形下,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买受人仅对出卖人享有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买受人依法取得物权的效力。所以,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后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使自己尽早地享有房屋所有权。
律师简介:
白宇宙,现为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曾被评为黑龙江省优秀律师、大庆市金牌“说和”律师。
二手车交易套路深,需警惕合同“猫腻”
【案情简介】
王先生于2019年8月底在某二手车网络平台上花59800元购买了一辆速腾二手车,在签订购车合同时网站并未说明车辆系事故车。
王先生在2020年检车时被告知此车辆系事故车,后经过查询发现车辆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找到网站要求退车。多次交涉下,网站要求王先生开具各种证明但仍不正面处理,至今不办理退车手续,不退还购车款。无奈之下,王先生于去年底找到律师,准备对这家网站进行起诉。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因经销商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的典型案例。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律师提醒】
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由于消费者缺乏专业常识,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会在交易合同中被卖方套路,当发现利益受损时,要么无法举证,要么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才能维权。
现实生活中二手车交易很不规范,经营者利用强势行业地位,将一些车况不好、难以维修的车辆乔装打扮后出手,甚至还有一些拼装车、盗抢车夹杂其中。他们与消费者签订的交易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过分简单,存在不利于消费者的“猫腻”条款。如果购车者不注意提防,难免上当受骗。最常见的“猫腻”条款如“因此车是旧车、二手车,乙方(购车方)必须将车看好、试好,车开走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否则一切经济损失自负;此车公里数仅作参考,如与实际不符,甲方(出售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之类等等。一旦发生纠纷,出售方会凭这些合同条款推卸责任。
二手车经营者应当有对交易车辆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完整的审查和掌握的基础义务,如果其未尽到一般义务,即使不知情,也属于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营方隐瞒真相实施的合同行为对消费者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予以撤销合同。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律师简介:
杨中复,执业于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其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民间借贷等民商事案件办理中,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预付式消费有风险,维权时要注意证据保存
【案情简介】
2020年,杨女士等人在我市某健身会所办理了会员,但随后该健身会所因经营不善出兑,现会所经营者对转入的这些会员不予接受或者区别对待,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健身,消费者要求退款退卡。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杨女士等人诉诸法律途径,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案件经办人员与健身会所原经营者多次沟通,向其明理释法,该经营者最终将健身卡费逐一退还给了杨女士等人。
【律师点评】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成为消费者愿意选择的一种消费方式。预付款的实质是由消费者先向商家授信,预先付费,然后延期消费其服务和产品的一种消费方式。
对于商家来说,预付式消费能够进行资金回笼且形成固定客源,对消费者来说,预付式消费能够享受商家推出的优惠。相比一次性消费,这种方式一般有更大的折扣,所以很多消费者欣然接受了这种消费形式。然而,这种看似十分优惠且开始流行的消费方式并非都像看上去那么美好。
比如,双方达成消费意向后,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消费无法继续进行,包括门店搬迁导致消费不便、甚至门店转项经营等,由于预付了款项,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当消费者想要终止消费并收回预付款项时,商家通常以各种理由拒绝。
【律师提醒】
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注意对收据发票等证据的保存,若日后产生纠纷,能够以此维权。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12315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前一定要擦亮双眼,不要被商家的优惠所迷惑,注意商家拟制的规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对商家的信息进行了解后再理性消费。
律师简介:
盛衍龙,执业于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自2009年以来,一直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处理近百起民商事案件。工作态度严谨负责,受到服务企业、业主、委托人的信任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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