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改判无罪仅7天后,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当事人李建功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对无罪判决所依据的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修正,改判自己完全无罪。
李建功申诉代理人、律师王誓华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证实,李建功已于12月10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递交了上诉状。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2月3日上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法院再审改判了这起12年前的案件。判决书显示,再审法院认定,李建功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做出的有罪供述,及其女儿李娟的证言均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最终,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李建功无罪,并当庭释放。
李建功在上诉状中写道,该案无任何证据指向其犯罪,不属于“疑罪从无”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法院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存在错误。
李建功递交的上诉状 律师王誓华 提供
再审:19份有罪供述及5份证人证言系非法证据
2007年,库尔勒某水泥厂一名75岁退休女工曹某某被发现溺毙在水泥厂一间厕所内,居住在附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银纺公司的员工李建功被锁定为嫌凶。
2008年7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建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建功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1月7日,新疆高院复核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此后,李建功和家人持续申诉,直到2016年7月,新疆区检察院决定对李建功案启动复查。2018年12月6日,新疆高院对此案做出再审决定。7天后,新疆高院认定李建功故意杀人罪“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将该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院再审。
2019年12月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院再审宣判李建功无罪。无罪判决书显示,通过相关证据的调取,控辩双方及再审法院均认可,在侦查阶段李建功供述形成的17份讯问笔录、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2份讯问笔录,证人李娟在侦查阶段形成的5份询问笔录,系非法收集而来,属于非法证据,应予全部排除。
法院:关键证据均不在案,杀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再审开庭时,出庭检察官宣读公诉意见称,本案据以认定李建功实施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其本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且李建功对关键事实的供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反复不定,李建功作案时间、作案过程、被害人曹某某的衣着特征等关键情节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尤其缺乏客观证据的印证,“现有证据与指控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曹某某系李建功所杀,不能由证据得出唯一的结论,案件证据不足,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法院认为,本案的起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现场、作案工具等关键证据均不在案,起诉书指控李建功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李建功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李建功:排除非法证据后,无任何证据指向本人
12月3日,被改判无罪当日下午,李建功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后续将申请国家赔偿,以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至于更为长远的生活规划,李建功称,暂时未作打算,“我五十多岁了,年龄大了,腿脚也有病,行动不便,没法去外面找工作,只有在家里守着。”
12月10日,澎湃新闻从李建功申诉代理人、律师王誓华处获悉,李建功已于当日向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递交了上诉状。
李建功在上诉状中写道,本案不属于“疑罪从无”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法院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存在错误。
李建功认为,“证据不足”的前提是要有直接或间接证据指向其犯罪,只是达不到建立可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体系,而本案在排除了非法证据以后,无任何证据指向他,“足”与“不足”的问题无从谈起。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李建功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上诉,请求对无罪判决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进行修正。
农二师法院认定李建功无罪,依据的是刑诉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及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即,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李建功认为,上述法条适用错误,应依据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认定其无罪,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希望二审法院)让上诉人得到事实清楚的、彻底的无罪,提高刑事司法过程中对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认识,以及该程序应有的法律效果,健全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建立科学的司法理念,进而推动司法文明。”李建功在上诉状中写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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