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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一下信阳地区刑事重罪律师哪个厉害,深度解析隐秘的角落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光太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30 13:07:14


近期,迷雾剧场第二部《隐秘的角落》成为各类网剧中一匹亮眼的黑马,在编剧、导演、各位演员的纷纷开挂的节奏中,豆瓣评分一度破9,成为年中最热剧场。笔者是上海执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律这一亩三分地里刨食多年,与亿万网民共享这优秀网剧时时不时就琢磨各个人物的行为到底够不够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以及量刑是多少?想着想着就想出了下面的分析总结,迫不及待要和各位网民朋友分享。文中内容或许由于笔者看剧不仔细打瞌睡,可能有所缺漏,欢迎批评指正。

一、张东升

1.将岳父岳母推下山

张东升因其岳父岳母支持妻子与自己离婚,故在将二老骗至景区山崖后,借摄影之机将二老推落山崖,造成两人当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2.更换降糖药导致妻子溺亡

格列美脲是一种常见的降糖药,主要使用对象为糖尿病患者,如过量服用,会导致服用者血糖含量骤降,并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严重的会导致休克。张东升长期以来一直清晰知晓妻子每次开始游泳前都要服用一颗格列美脲,游泳地点是码头边人迹罕至的海里且都是独自游泳。当他发现徐静出轨,并决心与自己分居后,偷偷更换了徐静服用的药物,改变了剂量,结果直接导致徐静在海里游泳时出现呼吸困难,最终溺亡。张东升构成故意杀人罪。

3.改锥刺死王立

张东升尾随王立和朱朝阳行至永平水产厂,几番寻找后未能找到车钥匙遂决定离开,但迎面却碰到了巡查回来的王立。王立对张东升脚蹬、扇巴掌、拳击,是否有杀人意图不可知。趁王立不备,张东升拔起台面上的改锥刺向王立左腹,王立当即倒地,无法站立,随后张东升又两次刺向王立左侧腹部和心脏处,王立当场死亡。

在王立对自己实施不法侵害的同时,张东升朝王立第一次刺改锥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但当王立倒地、失去反抗能力后,张东升继续使用尖锐的改锥刺向王立腹部、甚至是致命的心脏处,已经明显超出的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张东升明知使用改锥刺向王立心、腹会至其死亡,却仍然积极希望这一事件的发生,属于故意,因此,张东升刺死王立一节,张东升成立故意杀人罪。

张东升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依据导演交待的情节,王立与张东升打斗过程中,并没有出现任何要杀害张东升的言辞,其打击行为只是一般的拳打脚踢甩巴掌,同时没有使用任何的打击工具,因此无法从中得出王立具有杀人的主观意图,因此王立的侵害行为,难以认定成《刑法》第二十条第3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从而难以认定张东升的行为属于可以超越必要限度的特殊正当防卫。

4.撬棒勒死王瑶

朱永平巡视厂区久去未归,妻子王瑶寻夫至厂区内部,却不料在冷库门口迎面碰上处理完朱永平的张东升。王瑶便跑边喊,张东升紧追不舍,几番挣脱后,张东升用近1米长的铁制撬棒,从后方紧紧勒住王瑶脖子,数分钟后,王瑶窒息而亡。张东升构成故意杀人罪。

5.改锥刺死朱永平

原本约定好时间地点来水产厂取复制卡的张东升,却在冷库中意外遇见了巡厂的朱永平,而此时的朱永平,惊讶的发现了躺在冰柜中被张东升刺死的王立,一不做二不休,张东升打晕了朱永平。而后在两人的搏斗中,张东升又使用改锥,将朱永平刺死。张东升成立故意杀人罪。

6.准备汽油,欲烧毁严良和岳普寄居的木船;使用汽油,放火烧毁水产厂

剧中,张东升曾计划在将30万元交给严良等人后,用汽油将严良和岳普寄居的木船烧毁后再将钱取回,并为此准备了汽油两大桶,察看了严良居住的船只内部和外部结构,并从甲板上蒋木船窗户反锁,该等行为均属于犯罪预备。

但在张东升正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之际,却看见朱朝阳带着钱离开了船,此时再放火烧船已经失去了意义,张东升遂放弃烧船。在实行犯罪行为前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

如张东升继续实施犯罪,将船点燃,则一方面由于该行为会导致严良和岳普死亡而成立故意杀人罪,另一方面又因为该船周围有大量其他木质船只,并且地点处于滨海,不远处即是居民区,海边也有其他行人,会危及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罪,按照想象竞合的原则,张东升将在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中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同样的原理,张东升明知水产厂内有朱朝阳和严良两人活着时,仍将厂内大量汽油点燃,同样成立故意伤人罪和放火罪,择一重处罚。其中故意杀人的犯罪形态为未遂。

所以,综合上述分析,张东升多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成立故意杀人罪,按照数罪并罚,应当判处死刑。

二、王立

1.将朱朝阳劫持并囚禁至水产厂

王立为了从朱朝阳口中得知朱晶晶坠楼的真相,将朱朝阳带至水产厂,并关押了数小时,期间将朱朝阳反手锁在水槽上,在低温环境下使用大量冷水对朱朝阳进行冲洗。王立非法剥夺朱朝阳人身自由,并实施了使用械具和捆绑等恶劣手段,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故王立成立非法拘禁罪,按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由于王立有过敲诈勒索的前科劣迹,并参加过黑社会组织,不应适用缓刑。

2.在大桥下将老陈刺伤

在朱朝阳得到张东升30万元的当晚,老陈寻找严良行至海滨大桥底下,却撞见严良正在同王立搏斗,老陈立刻上前,却被王立使用碎玻璃瓶刺伤左腹,大量出血。

王立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水产厂殴打张东升

在张东升欲离开水产厂却意外遭遇王立后,王立前后朝张东升肚腹处蹬踹两脚,提起张已领往地上摔一次,要求张跪下,扇巴掌两次,朝张左脸部拳击一次。整个过程中未看出王立杀人的主观意图,故难认定故意杀人。王立虽有故意伤害意图,但无证据显示造成张东升轻伤以上甚至轻微伤后果,故难成立故意伤害罪,因场所较为私密,且王立出手主因系认为张东升也是晶晶坠楼案凶手之一,事出有因,故难认定寻衅滋事。所以总结下来,王立在水产厂殴打张东升一节,恐难苛以刑责。

综上,王立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不得适用缓刑。

三、王瑶

1.在景区通过广播散播周春红是杀人犯的言论

王瑶之女朱晶晶坠楼后,经过警方调查,排除了朱朝阳妈妈周春红的犯罪嫌疑。明知警方未对周春红立案追查后,王瑶仍然一口咬定周春红就是杀害朱晶晶的凶手,并在周春红工作所在的景区,通过扩音喇叭,对所有景区内的游客、工作人员大喊:周春红是杀人凶手!

王瑶捏造周春红是凶手的事实,并通过广播向公众进行散布,使得周春红的名誉受到了损失,其行为属于诽谤。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1款的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可成立诽谤罪,王瑶的行为使得周春红在本单位同事面前丢了脸,随后又使马春红辞去了工作,但是按照《诽谤案件解释》的规定,这些后果还没有达到刑法需要规制的严重程度,因此王瑶的行为,还不能构成诽谤罪。

四、朱朝阳、严良、岳普

1.以摄像机拍摄到的犯罪过程为交易条件,向张东升索取钱款30万

剧中,朱朝阳、严良、岳普等三个小主人公在景区游玩时,携带的照相机恰巧录下了本文首部张东升将岳父岳母推下山崖的全过程,而岳普的弟弟又急需资金治病,三人一通谋划后,决定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作为交易筹码,向张东升索取钱款30万元,中间虽然出现许多波折,但最终张东升还是向三人交付了30万元。

略去一些不必要的细枝末节,将该案简化后我们就会发现,三人以照相机中拍摄的犯罪事实作为证据向公安机关告发为由,通过警告信、电话、当面会谈等多种形式向张东升实施了胁迫,张东升产生了恐惧的心理,并基于此恐惧心理处分了30万元,最终30万元由三人取得。这样看来,三人的行为是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的。

但是,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国家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也只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剧的故事背景,发生在朱朝阳初一升初二的暑假期间,因此一般来讲,朱朝阳的年龄应该在13-14岁,岳普的年龄目测小于朱朝阳,因此两人都不可能成立上述的敲诈勒索罪。关于严良,笔者详细察看了相关细节,只查到严良是朱朝阳从小一起玩的发小,但关于严良的具体年龄,实在没看到很准确的线索。在最后几集中,老陈向福利院申请了成为严良的监护人,并且得到了福利院的同意,本案的发生背景应该在智能手机流行之前,新的民法总则也还未出台,当时的成年年龄应该还在18周岁,因此也只能得出严良年纪小于18周岁,但是否满16周岁,暂无证据可以证明。

因此关于这一节,朱朝阳和岳普确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严良在本剧故事发生时如果还未满16周岁,则同样不构成,如果已满,则构成。

2.朱晶晶坠楼

关于朱晶晶坠楼的事发过程,网上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朱晶晶在少年宫五楼窗台哭闹时,失足直接坠楼死亡,另一种是认为朱晶晶坠落窗台后并没有直接坠楼,而是挂在了五楼窗户下面的小窗台上,而朱朝阳在有机会伸手搭救时却没有出手,最终朱晶晶坠楼死亡。

第二种说法的主要依据在于,第一,朱晶晶坠楼后,警方勘验现场时,在5楼窗台外的树枝上挂了她的衣服;第二,事情发生后,岳普告诉严良的内容是朱晶晶自己“不知道怎么的就掉下去了”,而在剧终岳普给朱朝阳的信中却说她没有将朱晶晶坠楼的真相告诉任何人,包括严良,说明案发事实和岳普告诉严良的事实,存在较大的差距,并且这个差距对朱朝阳和严良的友谊有较大的影响;第三,在剧终处回放当时朱晶晶坠楼的场景时,朱朝阳将头、手和身子都从窗户撤了回来,但此时站在一旁的岳普口中说出的内容却是:“她要掉下去了”,基本可以说明当时朱晶晶是挂在窗台上的,而窗户与窗台仅咫尺之遥,朱朝阳伸出手完全可以将朱晶晶拉回来,但他却没有。

如果朱晶晶是自己直接坠楼,那毫无疑问,他的死和朱朝阳、和岳普都没有关系,朱朝阳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问题就在于,如果是朱朝阳“见死不救”,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当然不需要!原因简单、清晰且明了,在朱晶晶的坠楼起因、过程当中,朱朝阳不存在任何不法行为,朱晶晶的死是因其自身不听劝告登上窗台而起,在失足跌落窗台、挂在窗台、直至坠楼而亡的过程中,朱朝阳没有作出任何行为使得因果关系发生中断,朱朝阳不存在介入朱晶晶死亡的因果关系的任何行为,与朱晶晶的死没有关联!因此,朱朝阳当然不需要对朱晶晶的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朱永平

朱永平在本剧开头,以及朱晶晶死后,都曾与他人一同玩扑克,目测形式为牛牛和跑得快,两次均使用了筹码,存在赌资,按照现在的刑事司法实践,都属于赌博行为。

如果朱永平存在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或者存在将赌博所得作为其主要的生活

在本案中,笔者未看到朱永平抽头渔利的行为,而其主要经济

作者:钟安伟律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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